律师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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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维

【摘要】

律师思维作为律师的核心思想,对律师的各项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本文从律师思维定义出发,全面阐述了律师思维的特点,作用,最终为培养律师思维指出具体的方法。帮助大家从理论出发,结合实践更好的领悟律师思维,为律师道路指明具体的方向。

【关键词】

思维;律师思维;培养

一、律师思维的含义

思维作为一个哲学词汇是指“在表象、概念的基础(脑中所想事物)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它需要涵盖静态的思考内容,也需要包括动态的推理过程,动静结合形成对事物特定的思考维度。律师思维也同样如此,不同之处在于它对思维作了更加定向、具体的限制,并要求用律师特定的身份来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作为律师的我们并不能一味机械地依靠法律法规来看待法律纠纷,更需要看到该法律纠纷背后涉及的社会属性及政治背景。正是由于律师思维的多重性、复杂性,让律师的工作更加具有职业化与特殊性。

思维包含动静两个要素,律师思维在此基础上可以分为法律事实思维与逻辑推理思维。法律事实思维是指律师需要在纷繁复杂的纠纷事实基础上发现、挖掘法律事实,从感性层面入手,大量收集相应的法律事实因素,形成法律分析、逻辑推理的基础。逻辑推理思维是指运用具体的逻辑推理方式将已有丰富的法律事实进行加工,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结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得出最后的分析结果。这两种思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法律事实思维的丰富完善,很难正确具体的推理出合适,正确的结果,没有逻辑推理思维的分析指导,要想全方法挖掘法律事实也不现实,只用充分运用了这两种思维方式,才能真正形成完整的律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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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一个靠思维进行劳动的行业。所有律师的业务都是要靠律师的智慧、大脑的思维来解决的。大量事实证明,成功的律师不是那些最勤奋的人也不是那些法律知识最渊博的人,而是那些最具有头脑思维的人。

二、律师思维的特点

(一)律师思维具有思辨性

作为律师每天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经过特别的加工呈现,律师只能听到的一方之言,不能对法律问题有一个整体的把控,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律师具有思辨的能力,将这些法律事实进行概括分析做到“不能全信,又不得不信”。“不能全信”是指不能完全通过一方之言了解到案件情况的全貌,只能对事实做选择性的相信。“不得不信”在于律师既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需要尽最大努力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利益,竭尽所能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思考,而不能单单依靠于自身理性的判断。同时,由于我们目前接受的法学教育,多说理想,少说现实;只教逻辑,不讲人情,教育过于机械,刻板理论化,使得律师形成了一个“非黑即白”的固定思想,让我们很难相对地看待问题,现实中许多问题都无法单纯地说出对或者错,这需要律师思维的指导,思辨的看待问题,不固化刻板才能成为一个真正出色的律师。

(二)律师思维具有约束性

律师思考分析问题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做出的任何结论都不能脱离的法律这条主线。虽然律师每天与不同的对象打交道,面对不同对象都有特殊的应对方式与解决策略,但这并不能影响到我们的法律属性,思考分析的每一个问题,都必须以法律为向导,让法律作为我们思考的出发点。律师在思维的过程中,要始终受法律的约束,不能离开基本的法律胡言乱语。这就如带着镣铐跳舞,必须在法律框架的范围能进行一切作为律师的行为。的确有的律师会采取“歪门邪道”的方式达到目的,将自己的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可能会带来一时的成功,但并不能带来一辈子的成就,要想做好一个律师,就必须有正统的律师思维做指引,否则迟早会被淘汰出律师行列。

(三)律师思维具有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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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律师兼顾身份的多重性,在不同的环境中需要运用到不同的思维方式这就要求了律师需要全面的分析问题。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事法律工作更是如此。法律事实不同于生活事实,要求证据的支持和构成要件恰当,并符合诉讼程序规则。在诉讼过程中,一个小小的差错可能会导致满盘皆输。因此律师在运用法律思维时,应当全面考察法律事实,并仔细分析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权衡利弊和灵活运用,达到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尤其在案件情况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更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因为这些细节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的结果。综上,律师职业法律思维必须具有全面性。

(四)律师思维具有创造性

律师的一切思维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要达到这个目的除了本身对纠纷透彻的分析,法律条款的熟知,更需要创造性的解决方式。由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既定,法律条文也成文具体,如果只是机械的将法律条文于事实结合,得出的不一定是最有利于当事人最佳的解决方案,因为法律的大框架具有普遍适用的原则,并不针对具体特殊的个案,而现实中发生大的法律纠纷又千奇百怪,一个细小的因素变动都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律师必须具有创造性思维,在法律基础上,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法而不是最正确的,要求律师想常人之所不能想,为常人之所不能为。

三、律师思维的培养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天才是99%的汗水加1%的灵感”,这句话对于律师思维的培养同样适用。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可查的,而且可以经过学习获得;而思维方式则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无以养成。尤其在律师行业,很多情况下律师的高低不在于专业知识,而在于处理问题的能力。做好律师最关键的是具有专业的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如何培养律师思维:

(一)积累法律知识

律师思维强调的是法律事实思维,法律事实思维基础在法律知识的储备。要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职业人的转变,第一步就应该非常熟悉法律条款并且清楚法律规定的逻辑关系,学会将法律知识转化成现实中的“人事物”即法律事实,清楚明确不同的纠纷涉及哪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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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事实,这样的法律事实又对应着何种法律规范。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的储备才为培养法律思维打好了坚实的基础,没有法律知识的积累,法律思维无从谈起。

(二)增强逻辑推理能力

逻辑推理思维是法律思维的核心之一,清晰的头脑、缜密的逻辑思维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必须条件。增强逻辑推理能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多总结,多分析,面对一个法律纠纷学会从多角度切入看待“一个萝卜一个坑”,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不同的解决问题方法,或许这些方法不一定能带来客户需要的效果,但可以为我们思维的培养累计经验。只有在一次一次“多想”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培养起逻辑分析能力。

(三)增加社会阅历

没有底蕴的思维方式如无源之水终将会枯竭,我们不应成为“在很多领域内知道得很少,在很小领域内知道得很多”的欠缺社会底蕴的一类人。前面也提高到过律师思维的全面性及律师身份的多重性,因此只了解基础的法律知识还不够,还需要累计更多的社会经验,这些经验并不一定是与法律有关,如何为人处事,如何了解社会,政治背景等等也对我们思维的培养至关重要。

(四)参与法律实践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经验的获得不是空谈而是实实在在的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在实践中获得经验。律师思维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才能具有的思维方式。脱离开活生生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律师思维方式。我们只有通过反复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律师思维的习惯。

(五)加强法律信仰

任何时候只有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充满了兴趣、热爱才有可能取得成就。律师应有对法律的理性追求,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来自于人们对法律的依恋感、信任感和崇敬感,这里所说的“法的信仰”不是指法律条文,而是指活在人心中的共同的道义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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