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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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力军(四)青年律师迅速正确发展的特质——较为完整的逻辑思

维之一

编者按:完成了延安的朝圣之旅,我们继续《生力军》。

(本篇主要节选于笔者《律师思维》的授课实录)

说到律师执业实务上来,较为完整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尤为重要的。

下面,我分两个部分聊聊律师的思维。

第一个,各人群在法律思维上的特点;看看哪些是需要我们借鉴的,哪些是需要我们注意的。第二个,律师思维的方法论。

先说第一个,各人群在法律思维上的特点

首先出场的是,不懂法律的普通人。

普通人,遇着事情往往是其他途径解决不了了,才想起法律,或通过阅读知道一些皮毛。他们的法律思维是发散性的,而且没边

儿没沿儿,想起什么是什么,对自己有利就非常重视、但对自己不

利的就忽略。

我们很多的当事人就是这样。他们的想象力超级丰富。比如:

对方找人了怎么办,打击报复怎么办,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转

移财产换成美元汇到美国去怎么办,我甚至还遇到过半夜打来电话

怀疑我的助理是卧底的。但是,很有意思的是,学法律的和用法律

的人们经常会被他们问倒,然后被鄙视。

他们的思维虽然貌似最不专业,但有一点是需要律师们学习的,就是返朴归真,就是只把“法律”当做解决问题的诸多方法中的一种。

要介绍的第二个人群就是学法律的人。

学法律的人,身上有两个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在年轻律师身上

也多有体现,所以我在这儿多说几句。

第一个问题是脱离实际。

我们有时候看大学生辩论赛,手势比划地很专业,问题问得很

辩论,全是反问句。但如果你把这个劲头,搬上法庭,法官很容易

被你搞死的,连公诉人一起傻掉,然后笑死。我曾经和一个法学博

士对过一庭,据说也是某大学的辩论好手。他很喜欢用反问句,手势也是一开一合的,在法庭辩论的第二轮,他问我:“……请对方律师回答!难道我这样的观点不对么?”,我说:“是的,不对。我说完了。”法官趴在桌子上笑了好久。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教条和实践的脱节。你们现在是律师,不再是学生,需要寻找到符合律师身份的行为方法。

第二个是思想单一,只有法律一种工具。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哲学家马斯洛有过一句名言:“如果你所有的工具只是一把锤子,你会把所有的问题都看成钉子。”实际上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各种各样问题不可能都像钉子,那么方便你来捶。这就需要我们有各种各样的工具,来适应各种各样的情况与问题。法律,只是工具的一种;诉讼,只是途径的一种。

往往学法律的人总有着一种书卷气、学生气,我们很多年轻律师身上都有这样气息。学校里老师哭着喊着让大家:“Think like a lawyer.”结果搞来搞去还是“Think like a hammer.”。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很简单。书卷气、学生气与实战派的思维差别就一点,是思考问题的时候是用理论思考的多,还是用实践思考的多;是想老

师是怎么教的,还是模拟事物会怎么发生发展。当你习惯用实践来思考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的时候,你的学生气就没有了。

说第三个人群,用法律的人。

用法律的,我介绍两类,一类公安、城管,一类是法官。

公安、城管等他们法律思维中,系统内的规则是强于法律规定的,一些系统内的会议精神是高于法律理解的。所以你和他讲法律用处不大,他会告诉你我们这儿就是这么规定的。比如,新律师法刚颁布,律师们依据新行法条要求会见时,被看守所的警察告知,“我们不知道律师法,只知道局里的规定”。

所以说,和他们打交道,你要理解人家对法律认知的程度,搞清楚他们的地方规定、系统规定等等,才能顺水顺风。

他们还有一个特点,实务纯熟。实务范围内免责手段多。

再说法官。

试想如果我们也是一年审500多宗案件,那么我们的法律思维

会是什么样?一样的程式化、样板化。法官追求的是简易、无错、

效率。他们没有时间没有心情和律师磨牙探讨法律真空问题。

一个案子,判决书有两种写法:其一,经过昂长论述、深度挖

掘立法精神、探究法理、突破数个论证难点,判决被告胜诉,而且

还有可能二审被打翻;其二,长得很像的案子比比皆是,甚至审判

指导上都有,拷贝粘贴,OK,很简便的就能写出判决书,而且二

审很难翻,但是判原告胜诉。在这两种判决书都可以落笔的时候,

绝大多数法官会选择第二种,简便快捷又没错误。你是法官,你也

这么选。

早几年,跑到法官培训学院找兄弟玩,顺带听了法官的第一课。老师上来头两句是人话:“你要有自己的案件观点。对证据,要有

自己独立的法律分析。”第三句就不对了:“不要听律师胡说八道。”当时就无语了。

法官的一个优势特点,我们一定要看到,专精的那一门案件的

司法审判惯例极为精熟。

第四个人群,是研究法律的。

教授,是其代表性人物。概念法学、宏大叙事加上价值判断,以原则为起点,从理论高地的制高点向下俯冲,如果对方拿出相反的审判惯例,他会说那个案子审判员的认识很肤浅,判的也不对。

我们偶尔真的会见到他们在法庭上给法官讲课,在谈判中给对方义务教授法学基础理论。

但是,教授们在法理方面是绝对的优势,这一点是需要我们引起重视的;绝不要在法庭上尝试和民商法教授PK合同法的法学理论基础,你需要做的是用商业惯例以及审判惯例说服法官。如果教授真的打开了话匣子,如果你在战术上真的需要,你倒不妨引导着教授,用他的博学挑战一下审判长的权威;就像比赛中刺激对方去骂裁判一样,结果往往是比较有喜感的。我重申,如果真的是战术需要。

顺着研究法律的,我们说说律师,从某种意义上讲,两者的思维正好相反,律师,我列为第五种人群——玩法律的。

律师,遇到法律事务,首先是搜索自己大脑当中“经验库”,寻找自己了解的类似案例,或者有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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