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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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26号)等规章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PPP事业部、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归口管理部门是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原则

第四条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2.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山、环保、文物以及地方正当合理要求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空、缺的。

6.在费用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能明显改善结构受力条件、显著提高安全性能的。

7.因自然灾害等合同规定的不可预见因素需要改变设计的。

8.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的。

第七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的,均视为无效变更,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变更方自行承担。严禁将

一个变更项目肢解成几个项目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工程设计变更、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和一般工程设计变更。

1.重大工程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工程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较大工程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工程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积投资变化超过500万的,或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1000万元的;

(11)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且投资变化满足本条第二款第(10)项规定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3.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设计变更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由公司组织相关专家及参建单位召开变更方案评审会,初步确定变更方案,并上报PPP事业部,经批准后,上报云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公司组织方案研讨会,确定变更方案。

第十一条对于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事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响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

第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2.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

3.设计变更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

4.公司组织调查核实及专家论证。

5.报PPP事业部审批。

6.公司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7.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变更初步方案设计后,公司可组织编制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可先行组织实施初步设计方案中已确认的相关内容。

8.公司委托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

9.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报公司评审。

10.公司评审无误后,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报PPP事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一般设计变更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2.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

3.设计变更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

4.公司组织调查核实。

5.公司根据调查核实结论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6.一般设计变更情况每月报PPP事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司等参建单位均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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