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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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选择。

1. 第一部刊版法典是《宋刑统》

2. 奴隶制的五刑是墨、劓、刖、宫、大癖

3. 晋律作出注解的有张斐,杜预

4. 唐代替代死刑的是加役流

5. 唐玄宗制定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

6. 明朝大理寺的职能是复核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

唐代刑部的职能是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复核案件

7. 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是郑国

8.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9. 西周的借贷契约叫做傅别。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质剂

10. “义绝”作为离婚条件最早现在《唐律疏议》

11. 隋文帝时期的立法为《开皇律》

12. 明代制定《大明律》的皇帝是朱元璋

13. 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唐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

14. 《九章律》增加的三篇为户律、兴律、厩律

15. 商朝的继承制有(前期:兄终第及、父死子继后期:嫡长子继承制)

16. 元代的民族标准将人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17.中国最残酷的生命刑有凌迟

18. 晋律又称泰始律,晋武帝颁布,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制定准五刑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的聘娶六礼(内容,实质)A

西周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所谓的“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约结婚的六项聘娶仪式。一是“纳采”,即男方的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家求婚。二是“问名”,即询问女方的姓氏,生辰等情况,然后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即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即向女方家送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即双方家长共同商定婚期。六是“亲迎”,即成婚之日,丈夫亲自前往女家迎娶妻子。

“六礼”的相关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制度完全是买卖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和自由,妇女完全是家长用钱财进行买卖交易的一种商品。

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B

西周的婚姻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贯穿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制的家庭关系为基本原则。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必须合乎礼仪的规范要求。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但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这样一套公开合法的妻妾制度,既满足了各级宗主贵族的骄奢淫逸,繁衍后代及巩固宗法统治的需要,又明确了妻贵妾贱得等级名分,保障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

西周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遵循1.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3婚姻必须遵循“六礼”的聘娶程序。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总之,无论是“七出”、还是“三不去”,都是保障丈夫单方面的利益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制度的婚姻制度)

2.商鞅变法的内容

经济方面(1)废除井田制,确认封建土地私有制(2)重农抑商,奖励农业生产(3)统一度量衡,颁布了度量衡的标准政治方面(1)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2)取消分封制,推行郡县制(3)奖励告奸

法律方面(1)改法为律(2)推行重法严刑政策(3)令民为什伍,设立连坐法

3.简述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主要有“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其推行的“原心定罪”在定罪量刑时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动机、目的、故意与过失等),试图矫正秦朝以来酷吏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这是春秋决狱的积极作用。但“原心定罪”有时片面强调人的主观方面,而不结合客观事实,为一些司法官徇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这是春秋决狱的消极影响。

肃性同时,秋冬行刑有助于改变秦朝以来四时决狱的司法暴虐,标榜德政慎刑。 4 4唐代与宋代科举制度的区别A

(1)宋代的科举制度录用和任用的范围较宽,以进士为例,唐时进士及弟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宋朝进士录取的总额通常在二三百人左右,多时达到五六百人。唐代录取只是取得做官的资格,实际授予官职还需通过吏部考试一关。而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排名在前的即可得到高官。(2)宋朝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被制度化,由此考生一律称为天子的门生,避免考生与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为名结成同党。(3)宋朝创造了“糊名”、“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以防止考场舞弊,做到公平竞争。(4)在考试内容上,唐代只考是诗赋。宋朝在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内容;还设有“明法”科,“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考中着出任司法官员。

唐代与宋代监察制度的区别。B

(1)宋朝实行台、谏合一制,谏官也和台官一样,把百官作为监督的对象。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职责是弹劾百官,参与重要案件的审理,监督府库的开支,对朝廷重大活动的礼仪进行纠察,御史台内设有台院、殿院、察院。唐朝的谏官专门负责监督皇帝,向皇帝规谏讽谕。(2)宋朝的台谏之官必须由皇帝亲自任命,允许风闻弹奏,不受任何限制。(3)宋朝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地方形成了以监司为主,辅以通判、走马承受等监察体系。还规定了监司出巡制度和失察受罚制度,对监察官进行再监察。

5.明代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A

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合称为“三法司”。刑部为中央审判机关,分别受理地方的上诉案件,以及审核地方的重审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的案件。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的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人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后,奏请皇帝批准。大理寺是复核机关,凡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都必须将案卷和人犯移送大理寺复核。如果大理寺认为判决得当,则允准具奏行刑。如认为判决不当则驳令改判。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理和大理寺的复核,驳正。

地方司法机关:明代地方建制为省,府,县三级。在县以下的基础组织——乡里设立“申明亭”,相当于基层调解机构,主要的职责是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申明亭并承担法制宣传,申明教化,以维护社会秩序。

明代的特务机关:明代在普通的司法机关外还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合称厂卫。它们在正式的司法体制之外,受到皇帝的特许,监管刑狱,并有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唐代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B

唐代的司法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分别执掌中央司法机构的各项职能。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门负责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对徒刑、流刑案件所作判决,必须交由刑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司法政令,同时兼有复核职责,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地方州县所报的徒刑以上案件,是中央司法行政兼审判复核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的检察机关,掌管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另外还参与对重要案件的重审。唐中期以后,还建立了“三司推事”制度。中央或地方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共同审理。

地方州、县司法由行政长官兼理。县令、丞有权审断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其下还设有司户佐和司法佐。司户佐掌田、户、赋役及因户婚田土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佐专理刑事纠纷。

县以上的州、府行政长官监管司法,每年巡视属县一次,录囚徒,察狱讼,纠绳不法县吏,发现疑难狱讼及时上报中央或上奏皇帝。其下设专职的司法人员司法参军事、司户参军事。司法参军事专理刑事诉讼;司户参军事则专理田土、户婚之民事诉讼。另外,御史台派到各地行使监察职能的监察御史,必要时也参与对各地重要案件的审判。

6. 简述明代的会审制度。

明代在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会审制度。明代的主要会审制度有三司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审和会官审录。

三司会审指由皇帝下令,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机关共同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审理的结果报清皇帝批准执行。

圆审也称九卿会审,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会同六部尚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

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大审,又称宦官会审,是明代宦官擅权操纵司法的产物,每五年由皇帝任命一名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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