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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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之法律分析

李明

齐齐哈尔大学161006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较为频繁,而在公民的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增强的同时,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的不知所措,学校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也使学校的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校意外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无法开展,因此,严格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做好学校的管理教育工作,是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途径。

引言

目前,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碍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初步分析。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从2001年起,已陆续有许多中央和地方的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规出台,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委员颁布实施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部又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出台的《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大力推动了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是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内容。《办法》颁布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出台后,将会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妥善、正确处理,有力的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实施将会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身心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当

然《办法》的实施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学生损害事故,其中的规定也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有待于改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一种,当然适用此《办法》。该《办法》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及范围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学校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适用本办法。2)学生指在上述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就读的受教育者,或在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3)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指在校内或校外与体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4)人身伤害指在法定期间内,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体康的损伤。[2]这一系列的规定全部包括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内容。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体育课教学内容违反大纲,训练方法不科学,活动的强度和难度超过了学生的承受能力课余体育训练负荷安排不合理,课业体育竞赛的项目设置不合理,如小学生田经运动会不可能设置栏高为1.067m的110m栏。对由于以上原因而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负全部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体育活动的特殊性质,要求体育教师和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体育活动需要一定的活动设施,保障活动设施的安全也是体育工作人员的责任。因此体育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体育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很多体育事故的发生与体育教师和学校责任重大。如果由于体育工作人员疏于职守,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轻则追究其行政责任,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有这样一个例子:某省一中学体育课上,教师让学生自己在体操房自由活动,自己则在一旁填写学生成绩卡。几个学生于是拿来练习体操用的垫子、跳箱和跳板,开始练习跳箱活动。练习中一学生在做腾空翻越跳箱动作时,不幸人身越过了垫子,头部先落到了地板上,造成头部神经系统严重损伤,后经医院抢救脱险,但该学生已终身瘫痪,法官以活动设施不当和没有尽到有效管理为由,判体育教师行为构成失职,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3]这种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对教师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学校责任要求更多。

3、纯属意外事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属于这一范围之内。体育活动本身激烈的竞争性,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再加上一些客观上的意外事故,体育活动中这些事故的发生很难确定追究谁的责任,也可以认为双方当事人谁也没有过错,完全是由于活动的性质所造成的。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4]举这样一个实例:在中学生足球比赛中,一学生守门员在扑球时不幸头部重重地撞到了球门柱上,当时就昏迷不醒,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家长要求追究学校责任,法官判决学校没有过错,此次事故纯属意外事故。《办法》的条款明文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4、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伤害事故不包括在此范畴之内。此类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看学校是否知道实情。例如,某市一中学生在校运会,参加1500米跑时不幸身亡,法医事后鉴定该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这样的事故,起因在于学生自己未告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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