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常见错误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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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写好病历?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表明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需证明: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 、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有损害后果。
只有举证证明上述内容后,医疗机构才承担责任。如果未能举证证明, 医疗机构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为什么要写好病历?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 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但《侵权责任法》同时又规定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实行过错推定。即在出现 上述任一种情形时,如果患方能证明系因医疗机构的行为而遭受损害,且二者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即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需证明医疗机构具 有主观过错,此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什么要写好病历?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病历是医疗机构(国家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依据法律规 定制作的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若干规定, 病历文件是国家当然的档案资料,其证效力非常明显且容易 确定。
病历作为书证必须经过法庭之证。要提高病历的证明效 力,达到证明医疗机构没有瑕疵医疗行为的目的,真正让病 历为医院说话、为医院在法庭上做出无声的辩护就必须强调 病历的规划化,从形式上保证病历无懈可击、实体上保证病 历真实有效,从而为法庭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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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描述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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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字、别字,标点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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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缩写
• ()记录内容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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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流水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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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抒发感情
我院病历中存在的问题
• (二)内涵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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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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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描述错误,不能导出第一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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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病史描述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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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史描述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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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格检查不规范,到处可见拷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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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病程记录
我院病历中存在的问题
• 参考案例: • 年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案
情为:某岁男童在北京某三甲医院住院后不治身亡,父母 起诉医院索赔。因病历字迹潦草、难以辨识,导致司法鉴 定机构在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中无法识别。最 后法庭判医院赔偿余万元。同时朝阳法院向朝阳区卫生局 提出司法建议:病历是判断医生对患者的诊疗是否有错的 重要证据,书写要求工整,如因病历潦草影响鉴定,法庭 将推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案例参考:
某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对其实施的手术违反了诊疗常规,遂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实行的是完全的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为了完成 举证责任,需要在诉讼中提出鉴定申请;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首先应当由 患方申请鉴定以完成其举证责任,但医疗机构仍然有提交病历资料等行为意义上 的举证责任。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最后一款规定关法律 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什么要写好病历
、病历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乏的重要依据, 也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病历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衡量医 疗水平的重要资料。
、病历是进行临床科研和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资料。
、病历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也是预防保健事业的原始资料。
、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第款第(八)项规 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采取完全的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医疗机构 对因果关系和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写好病历?
写好病历就是保护自己!
我wk.baidu.com病历中常存在的问题
• (一)基础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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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真实性的问题
• ()捏造;
• ()涂改(法律上认为无效),字迹潦草,签 名难辨;
• ()自相矛盾;
• ()计算机打印病历存在拷贝错误;
• ()医生之间、医护之间记录的矛盾;医嘱和 病程记录之间的矛盾。病程记录和辅助报告之间 的矛盾;
我院病历中存在的问题
• 、资料不完整问题
• ()缺某项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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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者不符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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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某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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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患者或谈话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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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书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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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记录未归入病历视同缺如
• ()完成各项记录不及时
• ()辅助检查报告未归入病历中
我院病历中存在的问题
• 、记录不规范问题
• ()格式不规范
• ()内容不规范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患方需要证明的内容除了包 括损害后果、违法行为,还包括过错、因果关系。
患者不懂医学,要完成鉴定就必须依托于司法鉴定。进行司法鉴定又必须要托 于病历进行。虽然患方承担举证责任,但作为医疗机构,必须完成行为意义上的 举证责任,提交完整、规范的病历资料,否则将被推定有过错。所以,表面看来 好像增加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实际上,医方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减轻而且司法鉴 定将更不利于医院。
案例参考: 某患者状告医院没有提供完整病历,认为隐匿病历,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但医
院举证证明医患双方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历进行了封存,法院遂委托鉴定机构用 该封存的病历进行过错鉴定,经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即医疗机构用该鉴定结 论作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原来的过错推定不成立。
为什么要写好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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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特点未归纳、提炼,拷贝入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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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依据不充分,甚至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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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诊断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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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必要辅助化验检查。对辅检化验报告缺乏
分析
• 、病程记录
我院病历中存在的问题
• 参考案例: • 年月,于某夫妇起诉至北京某区法院称,年月日时许,
其子出现前胸、后背及腹部疼痛的症状,后送至医院急诊。 入院后,其子病情加重,各项检查提示急性心肌梗死,但 医院仅予以抗感染等一般性治疗。当日点分,儿子经抢救 无效死亡。夫妇二人认为,其子入院后症状、体征、辅助 检查均提示存在心肌梗死,但医院未采取针对性抢救措施, 延误最佳救治时机致其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故诉诸法院。 一审中,法院就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委托司法鉴 定所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