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常规检测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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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常规检测质量控制
摘要:本文概述了欧盟农药残留分析的质量控制程序,包括实验室的认可、样品的采集、运送和处理、农药标准品的一致性、纯度和储存、标准溶液的制备、使用和储存、样品中被分析物的提取、浓缩和定容、分析过程中污染和干扰的控制、对分析方法和分析作业的要求、分析校准的方法和要求;以及结果的确证、计算、分析和报告等。
关键词:农药残留分析;分析质量;控制程序
欧盟在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控制领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至2003年已制定食品中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L)标准28689项。与此相适应,为了确保农药残留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并使检测工作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欧盟也制定了详细严格的(农药残留分析质量控制程序)。现将该程序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 实验室认可
依照欧盟93/99/EEC指令的规定,实验室运转必须符合得到认可的配置要求,并遵循国际标准组织规范(ISO17025)和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农药残留分析质量控制程序也是实验室认可的指导方针。
2 样品的采集、运送和处理
2.1 样品的采集和运送
采样应符合欧盟79/700/EEC指令及其替代法令,采样方法必须进行记录。采集的样品必须放在清洁、结实的容器或包装内运送到实验室。对大多数样品,可用聚乙烯袋,但对于那些要进行薰蒸剂残留分析的样品,必须采用低渗透性的包装袋(如尼龙薄膜袋等)。已有零售包装的样品在运送前不应该去除原有的包装:非常容易破碎或腐烂的物品(如成熟的树莓),应该将其冷冻后放在“干冰”等冷冻剂中运送,运送过程中谨防解冻;在采集的时候是冷冻的样品,运送过程中也不能解冻;可能由于低温受到损害的样品(如香蕉)在运送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当的温度。
大多数的新鲜样品必须尽快送到实验室(最好在当天)送到实验室的样品,其外观状况应与内行的消费者可以接受的状态相近,否则,该样品应被视为不适于分析。样品要有清晰牢固的识别标记,防止造成标记的遗失和混乱。但在装有供薰蒸剂残留分析的样品的包装袋上不应该用含有有机溶剂的记号笔做标记。
2.2 分析前样品的预处理和处理
送到实验室的样品应立即进行编号和登记,同一个实验室内,一个编号只能用于一个样品。送到实验室的样品,应在发生可见的变化前进行预处理、处理和二次取样,获得检测样。经过罐装、干燥等加工的样品必须在规定的保质期内进行分析,必要时采用冰冻储存。
样品的处理和储存程序应被证明对样品中的待测残留物没有明显的影响。易发生变化的残留物采用常规的处理方法可能造成损失的,可将样品粉碎后冷冻(如放在干冰中)。如果知道粉碎可能影响残留物(如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或薰蒸剂),实践中可供选择的程序都不适用时,则检测样应由完整的物品或从大的物品单元取下的一部分组成,全部分析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对于非常易变的或不稳定的残留物的测定,应该在收到样品的当天开始并
完成分析。
如果单一的检测样不能代表待测样品,可对多个重复的检测样进行分析,以得到一个可靠的平均值指标。
3 农药标准品及校准溶液
3.1 标准的一致性和纯度
被分析物和内标的纯标准品的纯度是非常高的。每一种纯标准品必须要有独特的标识,并记录收到日期,如果供应商没有标示有效期,则应自己确定一个有效期。原定的有效期到后,如果确信其纯度还是可以接受的,则这个纯标准品还可继续保留,并确定一个新的有效期,否则就必须进行更换。新老纯标准品的相对纯度可以通过比较检测器对新制备的稀释液的反应来确定。且必须对显示出的浓度差异或新老纯标准品的一致性进行调研。如对该实验室来说,这是一个新的被分析物,则最好应对新获得的纯标准品的同一性进行查证。
3.2 标准品的储藏
纯的标准品应按照供应商的使用说明进行储藏,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降解。一般地,在低温(电冰箱或冷藏箱)、黑暗和密封条件下储藏即可达到要求。如果一种纯标准品在储藏过程中发生可见的变化(由于冷冻或熔化引起的变化除外),在没有对纯度进行检测前不应使用。
3.3 母液和工作标准液的制备、使用和储存
被分析物和内标纯标准品的母液和工作标准液制备过程中的各个细节都要十分注意,制备中的任何疏漏也许不会在校准溶液的核查或复查中显现,但将直接影响残留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纯标准品的匀质性和质量(或体积),溶剂(或其它稀释剂)的匀质性和体积以及稀释步骤等都必须记录下来。母液和工作标
准液的浓度必须根据纯标准品的纯度进行校正,并贴上牢固的标签。
被分析物(和内标)在制备溶液时用的溶剂中必须要有足够的溶解性,但不能产生反应。溶剂也必须与所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相符,与所用的检测系统兼容。
除非有相称的高精确度的设备可用,纯标准品的称量至少要有5~10。如果被分析物是挥发性液体,可以通过称重或量体积来取得一定量的标准品,并直接加入溶剂中。如果被分析物是气态物(薰蒸剂),可以以气泡的形式通入溶剂中,最称溶剂的增量,也可用气体稀释法制备标准气体(如采用不透气的注射器等)。
制备的被分析物溶液(或其它稀释液)必须确定一个有效期限。新配制的标准母液应稀释后(如果必要)与原先过期的标准液进行比较。如果新标准液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与老标准液的差异超过±5%(平均值的t检验没有达到5%水平的显著差异),则需再新配一个标准液,通过比较核对其精确性。如果为区分变异性较大的被分析物的标准液是否有±5%差异需要重复测定的次数太多,则可接受的差异范围可增加到±10%。如果老标准液的响应值小于新标准液的95%(变异性较大的被分析物小于90%),则应缩短该标准液的有效储存期或改善储存条件。如果新老标准液的响应值没有显著差异,则可考虑适当延长有效储存期。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的水悬浮液和高挥发性薰蒸剂溶液(或稀释气体)现用现配,这类标准液的浓度可通过比较独立配剂的溶液来核对。
标准溶液不能曝露在直射的阳光下,应储存在低温和黑暗的条件下,如存放在冰箱或冷藏箱内,并做好密封以避免溶剂的损失或水分渗入。从低温的储存条件下取出的标准溶液,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