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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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一次

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此标准也适

用于退职人员。(鲁劳社[2003]53号)

(二)一次性救济费

1、离休人员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组通字[2014]133号)

2、退休人员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鲁劳发[1993]343号)

3、退职人员死亡待遇的处理。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退职的工人去世后,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他待遇。( [80]劳险便字30号)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1.供养宜系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的标准:张店区、潘川区、临淄区460/月,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480元/月、人;沂源县、高青县360元/月、人。

2、特殊供养直系亲属增加一定比例。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以上两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鲁人社发[2012)74号)

3、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规定。(依据《劳动保险条例》)

(1)供养直系亲属的概念。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的直系亲属。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时,一要看是否是直系亲属,二要看直系亲属是否符合供养条件。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供养直系亲属有收入,不依靠或不主要依靠职工的工资维持生活,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

祖父、父亲、丈夫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祖母、母亲、妻子未从事有报酬工作;

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

孙子女未满16周岁,其父亲死亡,母亲未从事有报酬工作。

确定供养直系亲属问题比较复杂,这里只简单介绍常碰到的几种情况:

a生母、养母、继母供养问题。三者只能确定其一为供养对象,如三者都由职工本人供养,生母可列入供养对象。

b父母达不到规定年龄供养问题。职工父亲不满60周岁、母亲不满50周岁(原省社保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

函》[199]鲁社险字15号),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不列入供养对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4级,又无其他收入来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职工之母首先应由其父供养。

c兄弟共养父母。父母分别由兄弟几个共同供养,如有指定按指定确定供养对象,如无指定,又长期在同一居住地,由几个兄弟分摊。d子女供养问题。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4级,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经过合法收养手续,符合供养条件的养子女,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e岳父母供养问题。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且生活来源依靠职工本人工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但职工本人的父母不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4、资金支付渠道。离退休、退职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支付,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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