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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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办字[2000]047号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办字[2000]047号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办字[2000]047号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各市地物价局、济源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省人大颁布的《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批准的《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管理,解决机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保证我省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和行政执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特通知如下:一、严格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工作(一)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指定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具体负责赃物、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

依法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

”《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必须向省物价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未经同级物价部门指定和省物价局审核认定资质,任何部门、组织不得代行物价部门的职能指派有关机构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

(二)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赃物、罚没物,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应委托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指定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的通知-陕价认发[2005]141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的通知-陕价认发[2005]141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的通知(陕价认发[2005]141号2005年8月23日)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省价格工作方面重要的地方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省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对于开拓价格工作领域、完善价格管理职能,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从事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条例》。

采用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知识竞赛、领导干部宣讲等多种形式,深刻理解《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领会好《条例》的精神实质。

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对国家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再学习,全面掌握价格鉴定的有关知识,做价格鉴定工作的行家里手,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使全社会广泛了解《条例》,《陕西日报》8月19日已将《条例》全文刊登,省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上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发表电视专题讲话、悬挂横幅和办板报、墙报和上街演讲、散发宣传册、图片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二00一年六月一日)省价格认证中心:你中心《关于请求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报告》(苏价证字[2000]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计经调(2000)1786号文件和江苏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苏清字(2000)4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内价格鉴证收费行为,促进价格鉴证事业的发展,现就我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收费、管理1、在我省境内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分别持有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及《收费许可证》方能进行收费。

未取得上述证书的机构或从业人员,不得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和收费。

2、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操作规范,继续执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办法〉的通知》(苏价信字[1993]154号)等有关规定。

3、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具体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案件涉及的各种财物的价格鉴证。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今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认字[2010]176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认字[2010]176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认字〔2010〕176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7月29日附件: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 808号,2001年16号令重新颁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国家、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下同)依法计征的涉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扣押、查封、抵税、拍卖(变卖)物;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款、费用。

第四条价格认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简称价格鉴证机构,下同)接受委托方委托对涉税物进行的价值认定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价格鉴证机构是委托方执法活动中涉税财物价格鉴证的指定机构,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3月12日计办价格[2003]2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认证工作的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

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

第三条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工作中,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价格工作,在价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六条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第八条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

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

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第九条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陕价认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陕价认发〔2012〕127号)各设市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按照《陕西省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2012年度价格认证工作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经县、市(区)物价部门申报,设区市物价局初评,省物价局审核,决定延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等32个单位和唐尧等37名同志为2012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见附表),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能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扬成绩,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以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争先创优,为推动我省价格认证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贡献。

附件:2012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陕西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9日附件:2012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先进集体:延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咸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安康市价格认证中心户县价格认证中心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高陵县价格认证中心宝鸡市金台区价格认证中心眉县价格认证中心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彬县价格认证中心永寿县价格认证中心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商洛市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洋县价格认证中心镇巴县价格认证中心白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岚皋县价格认证中心富县价格认证中心黄陵县价格认定局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榆林市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杨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先进个人:唐尧(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辛枫(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张航(西安市临潼区价格认证中心)关忠平(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苏丽(宝鸡市价格认证中心)白小勇(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张喜科(千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胡波(宝鸡市渭滨区价格认证中心)付强(咸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李安彬(彬县价格认证中心)祁敏(永寿县价格认证中心)权卫江(咸阳市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卫保生(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瞿敏杰(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党翠红(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李芳琴(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凌娟(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罗萍(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刘书明(商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杨胜刚(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王宏斌(汉中市价格认证中心)高海燕(宁强县价格认证中心)肖海(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肖鹏(安康市价格认证中心)樊建平(白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陈延霞(岚皋县价格认证中心)李霞云(延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李彩虹(富县价格认证中心)郑春苗(黄陵县价格认证中心)延喜莲(延安市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张星(榆林市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王富昌(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景彦龙(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庞登红(定边县价格认证中心)周浩(杨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任建立(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张蒙(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证中心2024年工作总结

价格认证中心2024年工作总结

价格认证中心2024年工作总结价格认证中心是依法开展价格认证的独立机构,致力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下面是2024年度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览2024年是价格认证中心的建立与发展的关键年份。

我们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职责,始终坚持服务市场、服务企业、服务消费者的宗旨,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组织建设,推动价格认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度建设1.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完善相关制度:- 修订并发布《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明确价格认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强化管理规范。

- 制定并实施《价格认证结果发布办法》,规范价格认证结果的发布方式和时限。

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效率。

- 制定员工考核制度,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

三、组织建设1. 加强团队建设:- 加大对新员工的培养力度,提升团队整体素质。

- 定期组织业务交流会议,促进信息共享和经验互通。

2. 健全人员激励机制:- 制定激励政策,激励优秀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 鼓励员工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提升专业素质,适应市场需求。

四、市场监管1. 加大价格监测力度:- 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

- 加强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研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2. 整顿市场价格秩序:- 加强对价格虚高、哄抬价格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组织开展价格涉嫌虚假宣传的案件调查和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优化服务1. 提升服务质量:- 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合作,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的建议和意见。

- 定期评估企业的价格认证需求和满意度,以便改进服务。

- 完善价格认证咨询的渠道,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

2. 创新服务方式:- 建立并推广价格认证网上申请系统,方便企业快捷申请价格认证。

- 发布价格认证信息公告,提高透明度,方便消费者查询。

六、公信力建设1. 加强宣传力度:- 组织开展价格认证理论宣讲会,提升大众对价格认证的认识与认可。

关于加强成本监审和价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成本监审和价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余价字[2010]102号
关于加强成本监审和价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中心:
为加强价格(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基础性工作,同时发挥价格认证科学分析、科学预测的积极作用,在分别征得各科负责人意见修改后,经研究决定,今后凡需调、定价的价格(收费)项目原则上都须先进行成本调查与监审,再由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进行可行性认证,最后由业务科室提出调定价意见交领导审签。

为提高办事效率,要求成本监审重大项目3天完成,一般项目1天完成;价格认证重大项目2天完成,一般项目1天完成(需听证项目按听证程序办理);业务科室最后提出调定价具体意见,一般在1-2天完成。

上述工作的开展,科与科之间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各科室要发扬5+2、白加黑的敬业精神,
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努力做好我们的每一项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在调定价收费过程中,须严格按照赣发计费字[2006]128号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随意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业务科室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局长同意后亦可减免。

下列项目不需进行调定价成本监审及认证:
短期培训班、义务教育收费、公路客运票价(不含公交)、成品油零售价、前期物业收费标准。

执行时间为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调定价成本监审认证通知
抄送:县(区)物价局
新余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0日印发
共印20份。

价格认证个人工作总结

价格认证个人工作总结

价格认证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岗位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

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

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

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篇二:价格认证中心主任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回顾一年的工作,在县局领导下在各科室及同志们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本人较为圆满完成了自己所负责的价格认证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以下陈述:一、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本人始终坚持把学习作为更新观念、拓宽视野、提高素质、创新工作的有效途径。

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撰写的学习心得:一是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贯彻十七大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

二是自觉加强专业理论技能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新形势下做好工作的知识储备。

三是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

注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十几部中央级法律法规与《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等若干文件规定和价格认证、鉴证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着眼于运用学习的成果来谋划工作的思路、转化为工作的本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7•【文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7〕487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7〕487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7〕487号委机关各处室,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委属各单位:经委党组2017年4月12日会议研究决定,现将2016年度委机关、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及委属各单位考核结果通知如下。

一、集体考核(一)委机关处室1.优秀等次(16个):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处、基础产业处、发展规划处、经济贸易处、人事处、高技术产业处、社会发展处、国民经济综合处、煤炭电力处、区域发展处、西部开发处、政策法规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以工代赈办、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2.良好等次(17个):财政金融处、产业协调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机关党委、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稽察办、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石油天然气处、运行监测与应急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能源综合处、农村经济处、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处、运行调节处、应对气候处、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二)省粮食局1.优秀等次(3个):流通与科技发展处、调控处(储备粮管理处)、办公室。

2.良好等次(6个):监督检查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三)省物价局1.优秀等次(6个):办公室、综合调控处、商品价格处、反价格垄断分局、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价格监测分局。

2.良好等次(10个):服务业价格处、收费管理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机关党委、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办公室、药品价格评审办公室、收费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物价研究室、省价格认证中心。

陕西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

陕西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

陕西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2003年11月19日陕西省物价局)目录1总则2名词术语3价格鉴证原则3.1价格鉴证工作原则3.2价格鉴证专业原则4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5价格鉴定程序6价格认证程序7价格鉴证方法7.1市场比较法7.2收益法7.3成本法7.4专家咨询法8一般涉案物品价格鉴定9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10损坏物价格鉴证10.1损坏物价格鉴定的一般原则10.2损坏物贬值的确定11常见标的物价格鉴证11.1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证11.2机动车辆价格鉴证11.3非机动车辆价格鉴证11.4办公设备、家用电器设备价格鉴证11.5土地使用权价格鉴证11.6房屋、构筑物价格鉴证11.7无形资产价格鉴证12价格鉴证结论书13价格鉴证工作底稿及档案13.1价格鉴证工作底稿13.2价格鉴证档案管理14价格鉴证职业道德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总则1.1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依法、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及国家、省上有关价格鉴证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

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价格鉴证应符合本规范。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名词术语2.1价格鉴证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活动的总称。

2.2价格认证本规范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物)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正性认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陕政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3日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解决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和自成体系,实现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办理,给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五个统一”原则,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为目标,加快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共享,尽快建成政务信息共享应用“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

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模式优化”的思路,既着眼长远,统筹谋划,锐意改革,又立足当前,聚焦现实问题,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整合共享范畴。

本次纳入整合共享的政务信息系统指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

其中,作为各级政务部门履职共同需要的基础数据库系统(包括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以及与开展工作相关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包括企业注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生态环保、应急维稳、健康保障、信用体系、投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价格监管等)作为重点,优先整合共享。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表彰全省物价系统价格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表彰全省物价系统价格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表彰全省物价系统价格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表彰全省物价系统价格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近年来,全省各级物价部门高度重视价格宣传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宣传方法和手段,积极组织开展价格宣传活动,增进了社会各界对物价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扩大了物价部门的社会影响,为价格改革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价格宣传工作深入开展,省局决定对西安市物价局、省局经营性收费处、高陵县物价局等27个先进集体,焦阳等48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锐意进取,再创佳绩。

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和推进价格宣传工作,积极探索价格宣传的有效途径,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努力提升宣传层次,达到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合理引导居民消费预期,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目标,为开创价格工作新局面,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附件:全省物价系统价格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27个)西安市物价局延安市物价局渭南市物价局宝鸡市物价局雁塔区物价局高陵县物价局陈仓区物价局千阳县物价局旬邑县物价局彬县物价局富平县物价局合阳县物价局耀州区物价局宝塔区物价局富县物价局神木县物价局清涧县物价局南郑县物价局城固县物价局紫阳县物价局岚皋县物价局丹凤县物价局镇安县物价局杨陵区物价局省物价局经营性收费处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二、先进个人(48名)焦阳西安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处主任科员李晓钢西安市户县物价局办公室副主任辛剑西安市周至县物价局成本队队长齐琳宝鸡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科员张文贤宝鸡市凤翔县物价局局长梁多黎宝鸡市岐山县物价局局长谭彦荣咸阳市物价局基金办科员黄高鹏咸阳市彬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所长郭晓琪咸阳市旬邑县物价局副主任科员段亚晖渭南市物价局副主任科员高江功渭南市韩城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郑学军渭南市白水县物价局局长郭雪琴铜川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魏新辉铜川市耀州区物价局科员贠学斌铜川市宜君县物价局副局长战鹏延安市物价局科员范志龙延安市黄龙县物价局副局长雷鹏延安市富县物价局科员刘国锋榆林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科长白彦榆林市府谷县物价局副局长刘学渊榆林市定边县物价局办公室主任刘德轶汉中市物价局基金办主任穆敏汉中市西乡县物价局副局长邹代顺汉中市镇巴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所长申中朝安康市物价局高衷诚安康市平利县物价局主任科员舒业发安康市岚皋县物价局主任科员陈斌商洛市物价局办公室负责人任洪涛商洛市商州区物价局局长XXX 商洛市商南县物价局局长田文志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长张小刚杨陵区物价局科员周选悌省物价局办公室副主任杨永太省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科员荣朝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主任科员刁书娟省物价局价格处副处长沈铮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调研员周玉能省物价局经营性收费处主任科员徐建勋省物价局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主任科员林纲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主任科员丁西峰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主任科员胡阳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副主任科员杨妍省物价局价格举报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祖进省物价局药品价格评审办公室主任科员牟艳平省物价局收费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赵茂忠省物价局研究室主任科员张宗元省价格认证中心主任科员史杰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调研员。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4.27
•【字号】鄂价办文[2016]6号
•【施行日期】2016.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鄂价办文〔2016〕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是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的基础性工作,是价格认定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物价部门及其价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各项规定,按照规
范的文书格式要求开展价格认定工作。

二、各地在执行中要切实做好与委托机关的衔接和沟通工作。

要注意与以往使用文书格式的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主动告知新的文书格式规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反映。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5号)(略)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减少价格纠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认证工作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开展价格认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加强对价格认证的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正确管理、引导、规范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页脚内容1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

第三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行价格认证。

第四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价格认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价格认证书》。

第五条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当事人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明。

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陕价成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04]36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稳定、健康地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成本监审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地方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对地方管理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队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未设置成本队的市、县、区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成本监审工作具体事务。

各级成本调查队和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为价格成本监审机构。

第六条成本监审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

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

最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总结

最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总结

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总结20xx年以来,xx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本局领导支持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价格鉴证”为基础,以“价格事务”为依托,以“价格认证”为拓展,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价格鉴证服务理念,价格鉴证工作更加深入,价格认证业务范围更加开阔,截止目前,共受理各类价值认定1000余件,认证总额27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整体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抓队伍建设,强队伍素质一是抓学习,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规定每周五为“集中业务学习日”,通过工作研究、案例分析、经验交流、工作总结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有计划、分批次组织外出学习,今年先后组织业务骨干到桓台、昌邑等地学习了银行贷款低押资产评估工作,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为价格鉴证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创造学习氛围,鼓励自学成才,制定了学习奖励制度,对考取价格鉴证师、会计师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极大地调动了大家的学习积极性,今年全局共有17人报考了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是抓教育,激发干部职工工作热情。

结合“十佳服务窗口”创建活动的开展,开展了“比、创、树”活动,即比学习,创佳绩,树形象,并大力提倡“执着干事、爱岗敬业、以认证为家”的精神。

通过开展多种活动,形成了“实干之风,争先之风”的良好氛围。

二、抓制度建设,规范鉴证程序今年以来,xx市价格认证中心严格程序建设,实行科学的岗位责任制,根据在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内部运行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入手,建立了一套切合实际的工作制度,努力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

先后建立健全了《办案考核制度》、《考勤办法》、《价格鉴定结论内部审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政治与业务学习制度》等规章制度。

在工作中严把鉴证委托关、现场勘验关、结论审查关,有效规范了操作程序。

由于制度到位,措施得力,极大地调动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没有出现一例复议案件,受到了司法和行政执法办案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陕价认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认发[2010]11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精神,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第四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经税务机关提出对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认的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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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4.24
【实施日期】2012.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和价格认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感,提高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质量,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充分调动价格认证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价
格认证工作质量,推动价格认证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价格认证机构及价格认证人员工作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实行逐项扣分制。

(一)价格鉴定(认定)工作质量(65分)
1、价格鉴定(认定)案件的受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受理价格鉴定(认定)业务的,扣2分。

2、价格鉴定案件都要制订工作方案,没有制订工作方案的,每案扣0.5分。

3、价格鉴定(认定)勘验现场时,勘验笔录内容记录不规范的,每案扣0.5分;勘验笔录上相关人员没有签字确认或者相关人员拒绝签字而鉴定人员未在记录上载明情况的,每案扣0.5分。

4、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标的物,价格鉴定(认定)人员应要求委托(提出)方提供标的物状况的文字说明,没有文字说明的,每案扣1分。

5、价格鉴定(认定)过程中,需要委托(提出)方提供标的物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鉴定(认定)人员未要求提供的,每案扣1分。

6、价格鉴定(认定)过程中,鉴定(认定)人员市场调查记录内容应规范,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应签字,如被调查人不签字,鉴定(认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

记录内容不规范的,每案扣1分;调查人不签字的,每案扣1分;被调查人不签字而鉴定(认定)人员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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