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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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业务招待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规范公司各类商务、公务等业务接待行为,促使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以“厉行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控制,超标自负”为原则,以符合内控管理各项规定为宗旨,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指公司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为开展各类业务经营、科研技术、生产、会议、交流和其他各项活动需要而列支的接待用餐、活动、礼品等交往应酬费用。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使用主要分为二大部分,一部分用于市场营销部和相关部门(含分子公司)二级经营(以下简称“营销”或“商务”)招待客户;另一部分用于行政、党务工作、科研技术和生产管理等(以下简称“非营销”或“公务”)对外沟通、交流和协作活动。
第二章业务招待费使用额度的确定和管理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实行与收入挂钩、预算控制、额度限制、集中管理的原则。业务招待费的总量根据上年度使用情况和公司当年的收入预算,由财务部按集团公司及国家相关机构的规定按一定比例制定每年的业务招待费预算额度,并将额度按第三条规定分成“营销”(商务)业务招待费和“非营销”(公务)业务招待费两部分,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审批后实行。
第五条“营销”(商务)业务招待费额度的使用由市场营销部根据《经营工作管理规定》归口管理,统筹使用,由分管经营领导审批,一次性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的还需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常务副总经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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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非营销”(公务)业务招待费额度主要用于公司对外行政交流,兼顾党务工作、科研技术和生产管理,由总经理根据除分管经营领导外的其余公司领导各自分管工作和分管部门对外工作交流的重要和密切程度,分配公司领导相应使用额度,由该公司领导在限定额度内统筹所分管部门使用。综合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备案。
第七条业务招待费预算额度可根据公司财务预算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使用原则
第八条业务招待坚持对口接待的原则。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级机关”)部门及以上级别的领导和集团下属地区公司、兄弟单位及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的领导,由综合办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上级机关处级领导和其他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由公司对口职能部室与综合办公室会商后安排接待;上级机关和其他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由公司对口职能部室或业务部门安排接待。午餐能安排在公司就餐,一般要求安排在公司内就餐。
公司领导与部门领导、部门领导与部门领导、部门领导与业务人员、业务人员与业务人员之间原则上不得使用业务招待费相互接待,驻外分子公司可正常安排公司内部前来处理公务人员的餐饮,但不得超过分子公司人员正常午餐标准。
第九条业务招待陪同人员坚持对口陪同的原则。招待上级机关的领导,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综合办公室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一般情况下接待标准控制在400-500元/人;招待上级机关的处级部门负责人和兄弟单位领导,一般由一至二名分管领导和对口职能部室负责人陪同,一般情况下接待标准控制在250-400元/人;招待上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和兄弟单位部门负责人,由对口职能部室负责人与相关人员陪同,一般只安排工作餐,因特殊情况需要接待的,接待标准控制在100元/人。
各类业务招待,接待部门应坚持必要节俭的原则,适当从紧控制陪同人员,原则上陪同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需接待人员的1.5-2倍。严禁大吃大喝、奢侈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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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工作需要招待重要客人,且涉及部门或专业较多,经主要领导同意,接待人数和相应的接待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条礼品标准和业务接待标准相对应。
第四章内控监督
第十一条市场营销部和综合办公室应按照第一条原则,严格把关,合理安排,在各自限定的额度内使用业务招待费,严禁超额使用,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对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业务招待费要坚持不超时序的原则,超出时序进度的不予报销列帐。
第十三条综合办应定期统计公司将业务招待费和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由分管领导向职代会通报,财务部协助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修订办法由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本修订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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