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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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
XXXXX银行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辖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丰富贷款担保方式,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分展,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X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仅限于因商品贸易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供应商)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等融资服务。融资模式分为一般授信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以下简称池融资)。
一般授信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购货商)的现有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池融资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的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卖方将已经发生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提交XXXXX银行审核,将核准后的应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池,在应收账款池内受核准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由XXXXX银行向卖方提供的循环融资服务。池融资
模式下质押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不必因融资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只适用于卖方以其自有应收账款出质,不适用于第三人出质。
第五条卖方可以以已经发生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出质,也可以以一定期间内针对特定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或卖方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登记,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遵循应收账款、还款现金流双线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质押应收账款实行买方确认制度,质押应收账款在买方确认前,不得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服务。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卖方及买方准入条件
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涉及对象包括卖方(借款人)、买方。
第十一条卖方必须为XXXXX银行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准入条件为:
(一)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XXX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且月结算量占其经
营收入的30%以上;
(三)正处于成长期、成熟期,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已与买方形成1年以上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并与买方没有遗留的贸易纠纷,货款结算正常;
(五)不存在同时接受买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债权被买方抵销的情况;
(六)根据业务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买方准入条件为:
(一)注册地、主要经营机构在XX省辖内;
(二)商业信用良好,有良好的付款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营稳定、主业突出、产品有较高知名度、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四)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五)根据业务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附属机构、控制与被控制、同一集团成员、关联企业等相互关系。
第三章应收账款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
(二)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不接受以现金、银行存款、票据以外的资产为付款标的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
(三)拟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质权,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禁止转让情形,出质人(卖方)对质物有充分的处置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四)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对应下的商品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卖方商品质量可靠,不易变质、破损,价格相对稳定,质量检验标准清晰、容易确定,货物交割后验收期一般不超过30天;
(六)应收账款账龄(账款发生日距融资日)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付款期不超过半年;
(七)卖方已出具该销售合同项下的商品销售发票和发货证明,且发票与发货证明所记载的商品品种、数量、金额一致。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部应严格审查应收账款的准入条件,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收账款不得质押。
第四章融资比例、金额、期限及贷款利率
第十六条融资金额根据核定的应收账款净值及融资比例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应收账款净值是指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难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相关款项后的净额,是确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融资金额的重要依据。
对初次在XXXXX银行办理融资业务的客户要严格控制融资比例(融资比例≤50%),在合作信誉良好的情况下可逐步提高融资比例,但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
计算公式为:融资金额≤应收账款净值×融资比例。
池融资模式下应按照卖方应收账款余额和日均应收账款余额孰低的原则,以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计算确定池融资最高融资额的依据。
第十八条池融资额度是池融资模式下,根据卖方的申请,在对卖方、买方信用和应收账款状况进行评估后,按照融资比例为其核定池融资的最高限额。池融资协议签订后,卖方凭经买方确认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提交XXXXX银行审查并获核准后,按照规定的条件在融资期限和额度内一次或分次循环使用。
第十九条特定买方信用额度是池融资模式下,XXXXX 银行对特定买方的资信及履约付款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为卖方核定针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可融资之最高限
额。超过特定买方信用额度的应收账款XXXXX银行不作为提供融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一般授信模式下融资到期日不超过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15天宽限期(如商务合同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不再另加15天),融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池融资模式下融资期限可与应收账款到期日不直接挂钩。
第二十一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
第五章操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卖方(借款人)在申请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前应取得XXXXX银行统一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融资程序
(一)一般授信融资流程:
卖方提交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书面申请(卖方自拟)→公司业务部调查→审查、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卖方就拟质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向买方发函(《应收账款确认函(适用一般授信)》(见附件1)提请确认→取得买方确认复函后向公司业务部提交审查→审查无误后签订借款合同或承兑协议→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见附件2)→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卖方、买方、XXXXX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