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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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考
核验收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
目录
1 总则 (1)
2 考核内容 (2)
3 验收程序 (4)
4 考核验收 (7)
5验收时间 (9)
6 附则 (9)
附件: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考核验收参考评分标准 (10)
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考核验收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管理,规范和指导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考核与验收工作,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9〕1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防汛〔2009〕3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防汛防台体系是指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为单位,以行政村、城市(镇)社区(以下简称村级)为单元,以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海塘、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房、公路危险区、船只和避灾场所等责任区为网格的防汛防台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自评、复评、抽验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纳入绩效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督办,并将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
第六条省政府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纳入“大禹杯”评比考核内容,凡未完成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市、县(市、区)不得参加“大禹杯”评比。省、市防指对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和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考核验收中发现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一律作不合格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2 考核验收内容
第八条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在2010年汛前全面建成“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努力实现“乡自为战”、“村
自为战”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台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第九条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考核验收内容一般包括:
(一)组织机构:机构及场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设施设备等;
(二)责任制:防汛防台工作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避灾场所、避风港等安全管理责任制,山洪与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等预警责任制,人员转移避险责任制,船只避风保安责任制等;
(三)监测预警:预警体系,预警设施设备,预警人员等;
(四)应急预案: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种类、内容,预案修编、报批、发布等;
(五)危险区、警戒区的划分;
(六)避灾设施:设置的避灾场所安全度及数量,避灾场所生活设施及设备,避灾场所及转移路线等标志;
(七)物资储备:储备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管理与调配;
(八)抢险队伍:抢险队伍数量、人员素质及装备;
(九)指挥系统:水雨情信息系统,视频系统,预警系统等;
(十)宣传教育:防汛防台知识讲座、培训,宣传片、宣传册、宣传
标语、宣传资料等。
3 考核验收程序
第十条乡级负责所辖村级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进行村级验收;有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由其主管单位组织验收;县(市、区)防指负责对所辖乡级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进行乡级验收,并对村级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进行抽验;市防指负责所辖县(市、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进行县级验收,并对乡级和村级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进行抽验;省防指组织对各市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进行验收,并对县(市、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进行抽验。
第十一条抽验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不足一个按一个计。抽验对象应尽可能包括位于重要江河干流沿岸、沿海、水库山塘下游、小流域山洪易发区、洪涝易淹区等不同类型的乡级和村级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考核评分根据《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考核验收参考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根据基层所在的地理位置和防汛防台体系建设任务特点,分为综合类、山区类、沿海类和平原类,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需
要选择适合的评分表进行评分。各市防指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评分标准》,但应报省防指同意。
第十三条村级验收
(一)村级自评
村级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检查本村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内容落实情况,依据《评分标准》附件(表3-1~表3-4)进行自评打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级复评
乡级在所辖村级完成自评后,组织对村级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进行复评,确定村级防汛防台体系建设乡级验收结果。
第十四条乡级验收
(一)乡级自评
乡级在全面完成所辖村级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考核验收的基础上,依据《评分标准》附件(表2-1~表2-4)对本级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进行自评打分,编写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复评
各县(市、区)防指在所辖乡级完成自评后,组织对乡级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进行复评;对村级防汛防台体系进行抽验;确定乡级防汛防台体系
建设考核县级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县级验收
(一)县级自评
各县(市、区)防指在全面完成所辖乡级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考核验收的基础上,依据《评分标准》附件(表1-1~表1-4)进行本级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进行自评打分,编写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级复评
各市防指在所辖各县(市、区)防指完成县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自评报告后,组织对其进行复评;对乡级村级防汛防台体系进行系统抽验评分;确定县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市级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市级验收
在各市完成县(市、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考核验收后,省防指组织各市防指对各市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循环交叉抽验(即甲市抽验乙市,乙市抽验丙市,丙市抽验丁市,丁市抽验甲市,省防指派员参加),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县级、乡级、村级抽验,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由省指办另行确定)进行抽查,最终评定各市验收考核等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