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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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河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阳河小学教师队伍结构,增强办学活力,全面改善人事管理状况,实行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优化人员组合,达到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目的。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及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阳河小学(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员工(以下统称“受聘人”),经过竞聘均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二、合同的签订
全员聘用合同制分为聘用合同制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学校校委会要按有关规定,对学校机构、岗位、领导职数先行核定编制。
(一)教职工聘用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2、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合格的学历水平;
4、关心集体,服从分配,履行工作职责,能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合同的签订应在核定的编制、岗位和人
员结构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职责、条件和各部门工作需要等拟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方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方案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张榜公布。
学校设置3%以上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街道其他学校的在编教职员工。
(三)聘用程序
聘用单位成立以校长为核心的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校委会成员、工会代表组成。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作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根据竞聘方案和本人实际填写意向性应聘申请书,并由本人签字确认方可有效,不填报申请书的视为拒聘;
3、聘用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校长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五)教职工聘任时实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聘任的实际职务分离的办法,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对有突出贡献、业绩显著、在教育教学或教研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奖励,且实践证明具有胜任高一级技术职务能力的,有高级职务岗位经县教育局批准可低职高聘;对不能胜任所具有技术职务工作、不能全面完成任务,没有达到任期目标且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可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聘用单位应从严控制。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再按聘任单位公布的岗位聘任条件,填写2—3个选聘岗位意向,聘用单位根据“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并公布聘任名单,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合同。聘用、聘任合同均由校长与受聘人签订。校长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由教育主管部门与其签订。
(六)聘用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个学年;被聘人员为新录用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一年。其他特殊情况,聘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合同每学年签订一次。
三、考核制度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增加
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师德相统一、考核内容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聘用小组根据考核细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基本称职的,可低聘一个技术职务等级。考核期不称职和基本称职人员岗位变化后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变更聘用合同,受聘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四、合同的缓签、变更和延续
(一)个人行为能力暂时受到限制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编不在岗的,其它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缓签合同,缓签时间一般不超过1学年。
(二)合同签订后,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因特殊情况,致使原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的程序变更。
(三)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聘合同须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办理。
五、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二)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或在合同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聘用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的;
6、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7、受聘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
1、聘期未满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终止合同条件规定的;
2、受聘女教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因公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受聘人聘期内患癌症或精神病的;
5、受聘人正在接受纪委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其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受聘人拟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自费升学、读研、调动、辞职的;
3、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或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