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资[2009]15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9.17•【文号】财建[2009]552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55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充分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投资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
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抓紧开工,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一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认真完备土地、环评、项目审核(备案)等前期工作条件。
二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各项开工条件,保证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后,能及时开工建设。
三是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四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项目预算执行。
对投资预算执行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五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拨付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六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进度的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 总论。 • 市场预测和拟建规模。 • 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的情况 。 • 项目建设地点选择和场地条件。 • 建设方案与内容。 •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 环保、节能专篇。 • 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劳动定员。 • 社会及经济效益评价。 • 招标内容。 • 下阶段的结论与建议。
1、国家、自治区规定及审批权限
• ·中央投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5年第31号令) 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2亿元以上或 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中央预算内资金 占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款所列 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各省或自治区审批。安排 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在3000 万元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管理,国 家只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 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或涉及国 家安全、保密、自治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项目建议书或可研(实施方案)批复后下 达投资计划。
6、可行性研究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 1.编制工作方面 • 2.内容方面 • 3.评价指标方面
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2〕48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05〕5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四、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
批准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一般情况下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调整,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五、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审批单位为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交通运输部批复概算的项目应报交通运输部调整概算审批,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概算的项目应由省交通运输厅调整概算审批。
六、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和贷款利率等政策调整,以及材料价格上涨和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经审计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其中,对于调整概算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原则上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
七、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进行了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程序完备;(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应按规定经过审计部门审计;(三)国家征地拆迁和贷款利率等政策调整,以及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费用变化,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计。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重庆市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及政府投融资平台筹集的债务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概算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经审批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二章概算的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
第六条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
项目单位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投资概算审批。
申请投资概算审批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申请投资概算审批的请示;(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相关设计图纸;(四)项目投资概算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单位概算申请后,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兰政办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已经2013年8月8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不断增加和“3341”工程项目的深入推进,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中,仍存在着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导致概算超支、项目概算不受约束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195号)、《关于下发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兰政发﹝2013﹞37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和规定如下: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通过国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
发改部门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介绍要点
发改部门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介绍要点一、发改部门项目前期业务工作(一)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一是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比较多。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等。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则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水土保持等等。
二是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比较多。
项目前期工作并非只涉及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发改、工信、国土、林业、环保、规划、建设、水利、消防、地震等相关部门。
三是项目前期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有互为前臵条件的情况。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发改部门承担的前期工作。
重点是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承担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相关的前臵条件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审批核准。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国务院2004年7月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上述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发改部门需要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修订
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修订稿)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建设项目的正常工期和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
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价差调整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价差调整范围及方法(一)调差范围1.适用范围: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调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材料品种价差调整的主要建筑材料是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所列的主要建筑材料。
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油料:沥青油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水泥:代号832~834;地材:砂代号897、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半成品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二)风险幅度(r%)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结算。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发改投资[2009]155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06-15生效日期: 2009-06-15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 发改投资[2009]1550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现就概算调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四、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五、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如何做好铁路项目概算清理工作
如何做好铁路项目概算清理工作发表时间:2018-08-27T14:55:12.78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9期作者:张海生[导读] 概算清理实际上是投资人追加投资的一个过程,同时也是铁路施工企业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进行索赔的主要途径。
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摘要:铁路工程概算清理,是对铁路项目从初步设计批复到施工完毕交付使用的所有工程及费用的一次全面梳理,通过梳理以确定项目最终在建设期的工程投资。
本文对概算清理的流程及主要内容做出重点和深入分析,以期为铁路施工单位概算清理工作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施工企业;铁路工程;概算清理概算清理也称之为调概或投资梳理。
概算清理实际上是投资人追加投资的一个过程,同时也是铁路施工企业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进行索赔的主要途径。
做好概算清理工作,可以将铁路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有效降低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实现施工企业最佳的经济效益。
了解概算清理的流程、工作思路和方法,掌握概算清理的主要内容及重点,是编制概算清理文件,作好概算清理工作的关键。
1、概算清理的主要内容铁路项目概算清理是以批复的初步设计修正概算为基础进行的,清理的项目内容和费用主要包括:批复的概算费用、预备费及降造费、其他费用的调整、施工图投资检算量差分析、征地拆迁的调整、价差的调整、动态投资的调整等7个方面。
涉及到施工企业概算清理的项目内容和费用主要包括:施工图量差、变更设计、价差调整、征地拆迁(含三改工程)、索赔及其他费用等方面。
2、铁路工程项目概算清理工作的重点2.1 施工图投资检算施工图投资检算是概算清理的基础性工作,施工单位应配合设计单位及时、准确地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对施工图量差、价差调整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铁路项目施工合同多为总价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图量差已包含在总承包分险费用中,一般情况下是不调整的,因此铁总在批复该项费用时较初步设计通常不予增加,只为考核设计单位设计成果的一项重要指标。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 号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和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重庆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09‟41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理顺政府项目审批管理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行政问责,逐步健全制度与监督并重的决策管理体系。
二、主要措施及任务分解(一)认真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189号令),细化政府投资、规划、用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产业布局、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或重大事项的决策范围和量化标准。
此项目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外经贸委分别负责落实。
(二)大力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
在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各类专项发展规划、以及策划重大项目和重大投资过程中,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
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密切相关、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项目,在决策前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建设时序和建设方式“问计于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积极吸纳民众智慧。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调整概算概要
厂区建筑物变化
1.初步设计的生产构筑物没有考虑外观形象美化,为了 提升污水处理厂的厂区形象,对所有构筑物 3.门卫房由原来的单一值更房变为组合形式的形象大门 机械维修保障能力提高 维修机械设备台数增加、型号加大,车、钳、铣、刨、 焊形成配套加工能力,污水处理系统运行保障能力提高。 截污干管铺设施工作业工艺 截污干管线路设计在河道内,在施工中带水、带泥作业, 增加施工难度,作业采取了多种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和机 械作业安全。
调整概算编制所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以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市政标准定额(2008)《XX省消耗 定额》为标准,以保定建筑安装工程编辑的2009年、2010 年的即时《造价信息》为取费依据。
第5 章
工程调整概算编制方法
土建及截污干管工程项目编制
工程投资按核准概算和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确定的工程项 目和工程量,以及复核后的工程单价进行计算。 1.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复核 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以核准概算为基础,依据设计变更汇总专 题报告进行相应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复核、调整。 2.基础价格编制 基础价格原则上应与核准概算相一致。若因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调整,导致基础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如料场变化引起 砂石料单价变化等),应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按核准概算价 格水平调整相应基础价格。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编制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 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2、XX县Z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污水处理厂工程调整投 资概算的申请报告》的批复; 3、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审查、核准意见; 4、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5、设备及安装的采购合同文件、材料采购合同文件、施工 合同及其它重要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
第4章
造价网文件汇编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0〕25号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变更索赔文件汇编
文件名称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 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 关于调整重大复杂I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
关于依法合规做好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通知--监综电[2009]401号 关于细化I类变更设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1]296号 规范变更设计、概算清理行为,依法合规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设计鉴定中心(2011年11月4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 2007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解释与理解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交基[2008]1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交规化[2008]13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规划[2009]120号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部文件[2011]8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593号) 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 徐明高速公路变更索索赔管理办法 闻垣高速公路变更索索赔管理办法
云南文苑项目超概及调整方法分析
云南文苑项目超概及调整方法分析发表时间:2018-01-30T14:29:19.01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5期作者:史洁琼[导读] 本文以云南文苑项目为例,重点探讨了工程项目超概算及相应的调整方法,为工程项目的超概算调整提供基础依据。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摘要:在云南文苑项目建设中,由于设计方案不够详细,施工条件特殊,导致了实际的施工费用超出概算3900多万元,给工程项目结算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为了保证施工单位利益,更好的核算该项目的总金额,需要采取必要的超概算调整方法。
本文以云南文苑项目为例,重点探讨了工程项目超概算及相应的调整方法,为工程项目的超概算调整提供基础依据。
关键词:云南文苑项目;概算;调整方法一、云南文苑项目工程概况云南文苑项目位于广福路以北、官渡古镇以东、宝象河附近,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云南文学艺术馆、云南文艺家之家及云南文学院。
项目总用地面积79767.07平方米(约119.65亩),项目总建筑面积68836.58平方米。
云南文苑项目于 2011年9月11日开工,目前项目基础、主体土建、外装修工程、人防、金属屋面工程已完成,其中基坑开挖、支护及桩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装饰工程完成验收,验收项目结算总金额为22699.20万元。
其余强、弱电、电梯、消防、通风、室内装修、室外等工程尚未完工。
二、概算调整的背景和依据本次调整概算总投资39688.2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34931.2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88.01%;工程建设外其他费4062.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0.23%;预备费694.94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75%。
三、项目超概算的原因1、施工地形条件复杂,临时增加项目较多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地下室土方工程量没有实地测量,暂估量为12万立方米,暂估价45万元,合计总价为543.79万元。
开工前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采用方格网法进行实地勘测,2011年11月29日由文联、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地下室土方工程方案及工程量进行复核,审计又进行了重新审核,实际回填土方量为156320.8立方米,总投资为1837.73万元,增加概算投资1293.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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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投资[2009]15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现就概算调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四、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五、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七、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向国务院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八、上述规定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主题词:经济管理项目概算管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