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章节复习--必备必背》第三讲汉朝的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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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一220年)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见教材P106)
(一)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的法思想;
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二)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表现为“德主刑辅”。
二、汉朝律学的发展
汉武帝时期,经学地位的提高,带动了律学的盛行,加固了经学与律学的关系。
经学与律学:经学,是把儒家经典作为研究对彖的学问,包括哲学、史学、语言文字。律学:中国古代特有的一门学问,是秦汉时期随着成文法典的出现,统治阶级为了使
法典得以贯彻实施而对其进行注释诠解而形成的一个学术研究领域,它是中国
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不是一回事。它不包扌舌中国古代法哲
学(法律思想),不包括法史学和法医学,也包括以律注经等学术活动。秦《法
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
西汉时,丽、画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出现了匪歴这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萍、區画等代表人物。他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 使热潮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对律令的文意作出解释,对律令的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作出解释。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疏的传统,也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述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
三、汉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110)
(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1)《九章律》:萧何受命制定,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主要是民事、经济方面的规定。
2)《傍章》:又称为《汉仪》,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傍章为名,是为《九章律》的补充之意。
3)《越宫律》:张汤制定,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法律,共27篇。
4)《朝律》:赵禹制定,是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共6篇。
(二)主要立法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令:皇帝于律Z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汉书・宣帝纪》:“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汉书•杜周传》:“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
为是,何古之法乎?”
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
据,又称“决事比”。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
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 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见教材118页)
思考:为什么封建社会会采取这一做法?
2、刑罚
(1)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见教材P120)
1)改革的背景原因:缓萦上书。
请思考:改革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改革的内容:废除肉刑
①文帝时,将霖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創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
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②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剣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
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③景帝时又制定《筵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3)改革的意义:①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2)女徒顾山:汉代对女犯适用徒刑的特殊作法,允许其每月出三百钱,顾人去从事劳动, 不必亲口服刑。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见教材第114页)
①首匿罪:打击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犯罪。
②通行饮食罪:为起义、暴动的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供给饮食。
③见知故纵罪:各级官员即时举告,严厉审判,不告者与犯罪人同罪,不严加
审理,上级官员要判连坐。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和朝廷的尊严有所侵犯。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对皇帝、大臣朝廷欺骗、毁谤、污蔑的行为。
③左道:用迷信诅咒人。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有才能的人擅自到地方为官。
②漏泄省中语:将核心机密泄漏出去。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说了不该说的话。
②腹诽罪:思想上有不满。
(二)民事法制(见教材第126页)
王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上实行诸子均分。
(三)经济法制
1、口赋与算赋:口赋是针对未成年人所自征收的,算赋是针对成年人征收的。
2、商业管理立法:
1)均输法:负责将原來由商人收购的物产,按当地价格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rti
政府统一配置征调、运输。
2)平准法:中央在司农下设平准令、丞,垄断各地运输到京师的物资,根据物价
行情,贱时国家收购,贵时国家以平价卖出,以平抑物价。
3、抑商政策: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商人不得购田,商人不得为吏,对商
人课以重税。
思考:抑商政策为何在此时出现,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
2、地方: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1、告劾:①严禁越诉②严禁卑幼控告尊长③诬告反坐
2、审判:①辩告:即审理案件前司法官员要向当事人交待有关法律要求。
②讯:即讯问。
③读鞫:宣布
乞鞫:请求复审、以三个月为限。(见教材第140页)
3、报和奏漱:
①报:向上级司法机关呈报
②奏漱:对于疑难案件的上报复审制度。
4、录(lv)|人1: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
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