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准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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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试行。

2012年4月10日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保障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产地与市场的有机对接,根据农业部《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结合新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篮子”基地建设为契机,以产地准出为切入点,实现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为目的。

二、工作目标

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规范使用水产品投入品管理、水产品检测等为重点,逐步达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测、包装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水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机制。

三、组织分工

(一)市水产办职责:

1、负责制定全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则,贯彻实施水产品准出制度。

2、负责全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本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落实情况。

(二)镇渔业主管部门职责:

各镇渔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承担产地准出制度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域内出具产地证明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及宣传工作,组织村委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具体开展实施。

四、实施准出制度的有关规定

1、按照自愿申请、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2、凡列为准出制度试点单位的水产养殖场,必须符合档案记录完整、抽检合格率高的要求。

3、在养殖水产品上市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准出证明。

4.准出证明具备以下功能:作为市场准入需提供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5、市水产办负责试点工作,水产技术指导站提供技术支撑。

6、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按照申报工作流程,提出参加“准出”试点申请,提交《“准出”证明申请表》,由企业法人签署承诺“未使用违禁药品”的书面承诺书。

7、市渔政站、水产技术指导站按照审核细则审查,并公示,由市水产办出具《水产养殖场食用水产品准出证明》

(简称《准出证明》)。

8、准出证期限:3个月。

9、水产养殖场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标准化养殖场管理制度,加快水产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10、准出获得的水产养殖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完成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

11、养殖水产品生产管理应从水质监控、选苗养成到饲料等投入品等都按照《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DB31/T348-2005)》的要求操作。养殖过程没有使用违禁渔药,所有饲料来自正规厂家,并能提供相对完整的生产记录。

12、捕捞水产品。捕捞区域无水域污染或无发生有毒赤潮,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保鲜剂、添加剂、着色剂,并能提供完整的捕捞日记。

13、开具证明时所在地无重大病害或疫情。

14、水产品生产企业、渔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及其成员生产的水产品,由本企业或组织或协会出具证明;其他分散的生产者生产的水产品由镇政府、街道办、农林场、村委会出具证明。

五、试点时间、品种和范围

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时间:2012年6月1日起。试点品种为冰鲜、鲜活的水产品。在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和捕捞等水产品生产单位

(六)产地证明格式与印制

产地证明按照农业部设计的统一格式。样本采用新沂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产地证明》。《证明》采用正、副本二联的形式,第二联为正本,作为市场准入凭证。

(七)产地证明管理

1、开具证明人员必须对所开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证明》由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场、镇填写、签字,盖上出具证明的机构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售出后二年。

3、经办人开具证明时,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正本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附: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格式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副本)

发证日期:年月日编号:XY0000001—产地:新沂市镇村,

生产者: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

运销商:电话

销售地点: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

有效期: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正本)

发证日期:年月日编号:XY0000001—产地:新沂市镇村,

生产者: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

运销商:电话

销售地点: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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