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档案建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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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步骤和注意事项
(每星期三的全天)
一、建筑业企业企业信用档案建立步骤
㈠申请会员(统一格式)
××市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本单位自愿申请加入××市建筑业协会,承认本会章程,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和缴纳会费。

申请单位:
(盖章)
二00九年月日
(二)申请建档
(1)省内企业携带介绍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申请ikey(EPASS)。

(2)省外企业除携带介绍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外,还应提供所属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近三年来无质量安全事故和建筑市场违规的信用证明原件申请Epass(深蓝色,原黑色和紫色为ikey)。

注:(1)此锁具有一锁二用的功能,一是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的资料录入和信息管理,二是用于投标资格审查。

企业领取EPASS后,应先登录××市建设信息网或××市招投标信息网下载“EPASS驱动”。

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在网站右方,用于资格审查的建筑业企业信息写入程序在网站资料下载区。

(2)××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ikey(EPASS),初始密码为“123456”(与建筑业企业信息写入系统密码同),为防止你的信息不被篡改,请登陆××建设信息网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后立即修改您的登陆密码。

企业若申请了多把锁,则每把锁的功能均相同,即均具有“一锁二用”的功能。

各企业应妥善保管好领用的所有ikey(EPASS)锁,以便保证企业信用档案的数据不被恶意删除、修改。

(3)企业再次申请购买ikey或EPASS应提供介绍信。

为减少申请人重复购锁,在招标中心购买的ikey或EPASS可申请增加信用档案管理和企业信息写入功能,但需提供企业介绍信。

同样,要用于投标报名功能时,可向交易中心另行申请,相关手续请咨询交易中心。

(三)信息录入
请各企业持ikey或EPASS登录“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完整如实地填写各有关数据。

因数据填写不完整、不真实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请注意以下事项:
(9)企业信誉管理栏中,应将荣誉证书的内容录入说明栏;
(10)质量管理认证:应将发证日期、有效期录入说明栏;
(11)荣誉称号注明称号内容,个人荣誉应注明个人姓名。

(12)未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其相关数据不得填写。

(四)提交材料申请确认
各企业应根据信用档案各栏目的相关内容,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确认。

携带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按以下顺序(企业声明—企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按(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师——造价员——其他人员)网上人员顺序的个人资料(但一人多岗的所有证件应放在一起,列入该人员第一岗位的材料中):
1、企业声明(为首次建档的必带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按2004岩建协字006号《关于建立××市建筑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的通知》中规定的格式。

2、企业概况管理和年检记录管理(以下材料为必带证件,缺任何一项不予受理)。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或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人员管理(带*头的为必带证件,否则不予收件)(1)建造师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注册建造师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执业章才能体现有效期);
③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发证机关不是为相应等级的人事部门的,应提供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授权文件,否则不予以确认);
④毕业证书或职称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时提供);
*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原件和复印件;
(2)施工员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省级部门颁发的中级施工员岗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发证机关不是为相应等级的人事部门的,应提供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授权文件,否则不予以确认);
④毕业证书或职称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时提供);
*⑤证明有效期的相关文件(证书未体现有效期时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相关文件证明取消年检或由企业考核自聘的提供);
*⑥发证机关出具的岗位专业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岗位证书无法体现专业而企业又需录入专业信息时提供);
(3)质检员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省级部门颁发的中级质检员岗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毕业证书或职称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时提供);
*⑤证明有效期的相关文件(证书未体现有效期时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相关文件证明取消年检或由企业考核自聘的提供);
*⑥发证机关出具的岗位专业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岗位证书无法体现专业而企业又需录入专业信息时提供);
(4)材料员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省级部门颁发的中级材料员岗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发证机关不是为相应等级的人事部门的,应提供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授权文件,否则不予以确认);
④毕业证书或职称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时提供);
*⑤证明有效期的相关文件(证书未体现有效期时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相关文件证明取消年检或由企业考核自聘的提供);
*⑥发证机关出具的岗位专业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岗位证书无法体现专业而企业又需录入专业信息时提供);
(5)安全员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发证机关不是为相应等级的人事部门的,应提供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授权文件,否则不予以确认);
④毕业证书原件或职称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复印件(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时提供);
(6)造价员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执业章);
③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发证机关不是为相应等级的人事部门的,应提供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授权文件,否则不予以确认);
④毕业证书或职称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时提供);
*⑤省级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外省企业提供)(7)造价师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执业章,才能体现有效期);
③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发证机关不是为相应等级的人事部门的,应提供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授权文件,否则不予以确认);
④毕业证书或职称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时提供);
(8)其它人员(指无任何资格、岗位证的职称技术人员,有岗位职称人员不必重复录入)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发证机关不是为相应等级的人事部门的,应提供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授权文件,否则不予以确认);
*③劳动合同、社保;
*④毕业证书或职称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时提供);
4、主要业绩管理
(1)在××市辖区内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应收到中标通知书3天内录入工程业绩,并将中标通知书传真申请确认,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2)市外工程需申请业绩确认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带*头的为必带证件,否则不予收件)
*①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确认函的原件(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员以及层数、面积、造价、跨度、高度等业绩指标)。

*②施工许可证原件(发证机关或城建档案馆盖章出具的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亦可)和复印件;
*③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r
*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⑤竣工验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⑥竣工验收备案书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⑦企业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材料(如图纸、结算等);
(3)工程信息栏中是指企业在该项目中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是否完成填写,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已完成的为无在建信息(业主和监理书面意见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反之则为有在建信息。

项目负责人等若有变更的应出具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材料项目,已停工超过120天以上的,出具业主和监理同意的书面意见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后,按无在建处理。

5、企业信誉
①企业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项目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不良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通知、处罚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加盖企业公章。

二、注意事项
1、各建筑业企业填报的数据,若未提供有关材料原件申请“确认”(即状态栏为“未确认”),该数据无法在网上显示、在资审系统中读取,无法作为招投标资格审查的数据。

2、各新企业申请数据确认时,携带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按以下顺序(企业声明—企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按(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
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师——造价员——其他人员)网上人员顺序的个人资料(但一人多岗的所有证件应放在一起,列入该人员第一岗位的材料中)——各项目业绩确认函及相关资料,整理好报送至我协会申请“确认”,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开户许可证、个人执业证、岗位证的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名称不一致的,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完变更手续,否则不予收件和确认。

4、已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申请数据更新时,应携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市内企业申请整批年检数据更新时,无须提供复印件,仅提供经年检的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汇总表,汇总表内容必须体现岗位名称及专业、姓名、证号、年检时间、年检有效期等网上数据需要的内容,并按网上人员顺序排列(一人多岗的,所有证件信息应列在一起)。

6、市建筑业协会对各企业提交的材料(含新提交和数据更新)经过确认后,在企业提交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布,各企业可按相应的权限返回首页查询。

企业应自行上网检查公布的相关数据,发现错误及时提出修正,企业未及时检查或更新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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