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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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专项行动”14项规定
依据《天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天马县公安局、天马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关于持续深化“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专项行动”的通知》(东人社发〔2018〕3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医保基金运行管理,健全和完善安全长效机制,有效惩治和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我院“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专项行动”14项规定下发全院各科室,望认真贯彻执行。
1.严禁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
2.严禁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严禁挂床住院或将可在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住院治疗。
4.严禁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或者重复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5.严禁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
6.严禁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7.严禁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
8.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发生。
9.严禁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
10.严禁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会保障卡。
11.严禁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医保基金支付。
12.严禁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13.严禁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14.严禁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在我院发生。
我院“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专项行动14项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请各科主任、部门负责人、全院职工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履职尽责,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莫以小失大,触犯欺诈骗保底线、违法犯罪红线。一旦在我院发现以上“14项”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医院概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造成的不良影响、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