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资料】物业管理与一岗双责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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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与一岗双责
一、基本概念
1、“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 “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积 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关 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 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 拘留。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2、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第135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4、刑法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0.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 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 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 54.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 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基本概念
3、《广东省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粤安〔2014〕18号)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管理责任、各 级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1、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
六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根据《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并可给 予一定的罚款。 (2)行政处罚
一、基本概念
2、省委省政府要求: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 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 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 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 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一、基本概念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 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 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基本概念
5、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一、基本概念
1、“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 “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积 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关 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 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 拘留。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2、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第135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4、刑法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0.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 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 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 54.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 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基本概念
3、《广东省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粤安〔2014〕18号)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管理责任、各 级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1、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
六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根据《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并可给 予一定的罚款。 (2)行政处罚
一、基本概念
2、省委省政府要求: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 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 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 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 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一、基本概念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 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 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基本概念
5、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