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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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豁免原则

论国家豁免原则

论国家豁免原则作者:徐龙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共同课题,其理论基础源于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该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平等和独立。

关于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长期存在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的争议。

本文拟对通过对该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发展作简要概述,重点探讨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理论之争,在分析当前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理论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家豁免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在国际事务中保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关键词:国家豁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58-02作者简介:徐龙(1988-),男,河北承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一、国家豁免概述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1]。

从概念分析,国家豁免的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是一国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

二、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的理论之争国家豁免理论发展具有历史性,当前存在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理论之争,但二者并非同时产生,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萌芽于13、14世纪,其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所以,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而限制豁免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已逐渐成为当前理论与实践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一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案时,应把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亦称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于属于主权行为和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给予豁免,对于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财产不应享有豁免[2]。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丁网络空间。

2.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届丁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牛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丁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届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十内犯罪); (2)届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丁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诘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绝对豁免原则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不分主权⾏为与⾮主权⾏为,⼀律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分为主权⾏为与⾮主权⾏为,只有主权⾏为可享有豁免,⾮主权⾏为不能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的。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除⾮经过⼀国同意,该国的⾏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管辖豁免),其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和强制执⾏(执⾏豁免)。

易错点提⽰⼀国派驻他国的使馆是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即使馆的⾏为属于派遣国的国家⾏为,因此与使馆发⽣纠纷时,要考虑国家豁免权的问题。

1.国家也可以⾃愿地对其某个⽅⾯或某种⾏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这种放弃是国家的⼀种主权⾏为,必须是⾃愿、特定的,表现为:(1)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形式,明⽰的⽅式主要是指国家通过条约等明⽩的语⾔⽂字表达⽅式放弃豁免。

默⽰⽅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为表⽰放弃豁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介⼊诉讼等,但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出庭阐述⽴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放弃。

(2)国家在外国领⼟范围内从事商业⾏为本⾝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

(3)相关纠纷适⽤某国法律解决,不意味着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4)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法律⼈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5)放弃豁免是针对个案进⾏的,不能因在某⼀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豁免。

(6)管辖豁免与执⾏豁免是两个程序,放弃管辖豁免并不等于也放弃执⾏豁免。

也就是说,即便⼀国接受了他国法院管辖,他国法院也不能当然的对该国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执⾏措施,执⾏豁免权的放弃必须另⾏明⽰作出。

2.国家豁免的两个理论: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为分为商业⾏为(管理权⾏为、⾮主权⾏为)和⾮商业⾏为(统治权⾏为、主权⾏为),认为国家的商业⾏为没有管辖豁免权,从⽽将传统上对国家⼀切⾏为和财产的豁免原则称为绝对豁免主义。

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河北工业大学毕业论文作者:学号:系:专业:法学题目: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指导者:教授评阅者:副教授2012年6月5日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摘要:主权豁免制度是当代国际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对外交往中的基本原则。

主权豁免制度历史渊源悠久,体系复杂,随着国家干预涉外经济的频繁,主权豁免制度逐步分成绝对豁免制度和相对豁免制度。

且后者主权豁免制度发展的潮流。

我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步采用相对豁免制度,并在2005年加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正式成为相对豁免制度国家,本文通过对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制度的分析,总结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不足,并为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绝对豁免制度相对豁免制度国企改革Title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AbstractSovereign immunity had become the import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foreign relations.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with a long historical origin, complexe system, along with the national intervention foreign onomic frequent,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gradually in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ystem and relative exempt system. Traditional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s hard to adapt to be requiremente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ame into being, ecome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development trend.Our country adhere 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n history,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government participation n the overseas trade increased, to protect our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and assets, our country has the relative exempt system, and in 2005 to jo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ts property national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ficially become a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ountries,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absolute immunity and relative exemption from analysis of the two systems,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shortage of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to Chinese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for advic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trustment The entrusted organization The limits of entrustment State-owned enterprisereform目次1 引言 (1)2 主权豁免制度概述 (1)2.1 主权豁免制度概念 (1)2.2 主权豁免制度意义 (3)3 主权豁免制度分析 (3)3.1 主权豁免制度制度分类 (3)3.2 绝对豁免制度分析 (4)3.3 相对豁免制度分析 (5)4主权豁免经典案例分析 (6)4.1 湖广铁路债券案 (6)4.2 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 (7)5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思路 (7)5.1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8)5.2 我国对主权豁免制度的立法情况 (8)5.3 中国与主权豁免的国际条约 (9)5.4 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路径 (10)结论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1 引言主权豁免制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交往中的基本准则。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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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中国——绝对豁免主义
(1)绝对豁免主义: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

(2)相对豁免主义:又称制豁免,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3)中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但是国家可以放弃豁免权。

【例题·单选题】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疑编号27640103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法上的承认。

选项A 正确,选项B 错误。

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

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显然是一种正式的承认,是法律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终止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选项C 错误,断交并不影响当初作出的法律承认。

选项D 错误,建交属于正式承认。

6.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

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内容

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内容

国家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原则,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所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豁免权,他国司法机关就不能对其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进行管辖。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与领事人员作为国家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他们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他国司法机关的管辖,但国家主动放弃管辖豁免权的除外。

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也享有豁免权,但是其豁免原则(范围)有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之分。

绝对豁免原则是指凡是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外国司法机关不能对他们行使管辖权。

相对豁免原则是指国家的主权行为(也称为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可以享受豁免,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也称为管理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可以享受豁免。

也就是说,对于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他国司法机关有权进行管辖。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国家开始放弃绝对豁免原则,转而接受相对豁免原则。

相对豁免原则正成为一种越来越有力的世界性趋势,但还不能认为相对豁免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三⽅⾯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绝对豁免原则,⽽西⽅⼀些国家采⽤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为加以区分,主权⾏为、管理⾏为可以得到豁免,⽽私⾏为、商事⾏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默⽰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诉讼的⾏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为。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承认和默⽰承认两种,默⽰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的变更,分为独⽴、合并、分⽴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承担国际责任,除⾮该团体⾃⼰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般私⼈或私⼈团体本⾝对外国或外国⼈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为或其后果的发⽣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种国际法不加禁⽌的⾏为,注意两个⽅⾯:⼀是在核能利⽤上,采⽤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是在外空探索上,采⽤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的问题,这⾥要注意以下三点:1、两国以河流为界,可航⾏的,界线为主航道中⼼线,不可航⾏的,界线为主河道中⼼线。

2、可⾃由航⾏的,船舶可越过中⼼线,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除⾮遇难。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及合理性分析

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及合理性分析

2008年11月(总第18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8(Cumulatively,NO.185)(一)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任何一国国家行为和财产都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主权平等的引申和体现和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即主权平等国家间无管辖权,所以任何一国不经同意都不得对他国行使管辖,特别是其法院不得对他国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他国愿意放弃这一豁免。

主权国家在相互享有豁免权的同时也承担了豁免对外国主权行为或财产的司法管辖义务。

国家主权豁免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以实现主张豁免国的国家人格域外效力与给予豁免国司法主权域内效力之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专题报告中指出“国家豁免原则是领土原则和国家人格原则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是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是国际法两个基本原则。

”[1]领土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可对所有主体及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域内效力;国家人格原则是指国家作为主权人格者在其领土范围之外与其他国家具有平等地位,可以不服从他国管辖,是国家主权的域外效力。

国家豁免是在解决一国主权域内效力与他国主权域外效力冲突时,主权域内效力对他国主权域外效力的让步。

除自我或相互放弃管辖豁免外按照某些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对某些国家行为也不给予豁免。

围绕该问题出现了绝对和相对豁免主义争论。

首先,建立在绝对主权理论基础上的绝对豁免原则主张所有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应享受完全和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原则从主权相对性出发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地给予豁免[3];其次,绝对豁免论主张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而相对豁免论则主张非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最后,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是否享有豁免应该由主权国家自我决定,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否则外国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相对豁免论则将外国是否享有豁免交由国内法院决定。

(二)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国家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各有其优缺点,其合理程度和有效性随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探究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探究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探究【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习惯国际法中一个比较古老的原则,有着深层的理论基础。

但是关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始终存在着分歧与对立,绝对豁免论、相对豁免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基础;绝对豁免;相对豁免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含义的分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又称国家豁免或者主权豁免,一些学者将其定义为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①;一些学者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就是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②;还有些学者主张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③。

学者在诠释国家豁免时,倾向把国家豁免看作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具体指是一种司法的权利。

笔者认为从一项权利的角度,来肯定国家豁免是恰当的,符合法律权利义务的内涵。

国家豁免,从司法范围来说,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④。

在实践中,当国家与自然人或者法人一般民事主体发生纠纷时,国家豁免可能会在下列情况下提出来:国家在外国法院直接被诉,如湖广铁路债券案;国家虽然在外国法院没有被直接被诉,但某个诉讼涉及国家及国家财产,国家为了维护其权利而主张豁免;国家主动提出诉讼,或者在被诉时明示或者默示放弃管辖豁免,但在判决做出前或做出后,如果国家财产有可能被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国家提出诉讼豁免或者执行豁免;国家提出诉讼,如果对方当时人提出反诉的范围超出了原诉,国家可以对该反诉主张豁免权。

笔者认为司法角度的国家豁免,确实有助于维护国家间平等的主权尊严,但反过来,绝对的赞成,国家利用国家豁免来侵犯私人利益,也并不是危言耸听。

对于国家豁免制度定义的探究,笔者认为豁免主体一定要界定清楚。

首先,地方政府是否为豁免的主体。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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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2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法律性来源于各国间签订的协议)①作为法律的到国家认可②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的规划被遵守③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④有些国家有违法国际发的行为不代表国际法没有法律性2国际法的普遍性,①所有的国家组成国际社会②国际法的有些规则被所有国家适用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起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又称一般国际法,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协议5国际司法判例6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法的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4个人是国际刑法的主体在其他方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1直接适用优先使适用在国际民商事领域2转化适用WTO诸协议3其他方面无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处理:1国际层面①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②国家不能一起国内法的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其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③国际法不甘干与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等的特殊义务2国内层面①转化适用要求所有的条约都必须逐个经过国内立法的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方可适用②并用适用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所有条约都在其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③两种方式兼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①对内最高权②对外的独立权③自保权2人民平等及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①不适用于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②殖民地摆脱国家摆脱殖民统治的可以3禁止非法是用武力原则①禁止侵略行为②禁止武力威胁或侵略战争的宣传③例外:A自卫a必要性原则b比例相称原则B联合国集体安全下的武力使用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不干涉人和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1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2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涵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条约中的适用:国家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①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庇护是其表现)②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③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④普遍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所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的司法豁免,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⑴国家豁免的内容:管辖豁免强制措施豁免⑵豁免的分类绝对豁免:国家的所有行为都豁免相对豁免:国家的民商事行为不豁免国家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核心是商业交易⑶国家豁免的放弃:①个案放弃原则:甲案的放弃不意味着乙案的放弃②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③作出判决后也可以表达豁免④国家在国外从事商业活动本身出庭主张豁免权不意味着放弃国家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在国外法院的豁免权默示放弃管辖豁免的形式①国家本身提起诉讼②国家参与诉讼即国家介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③反诉④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领土的变更构成国家承认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是否有领土变更国家和政府的承认:1默示承认积极要件(承认包括)①建立外交关系②缔结政治性条约③正式的接受领事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消极要件(承认不包括):①共同参加多边的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性质的外交机构③低级别和小范围的官员接触2承认的明示方式:通知形式照会(函电)条约表示声明3国家承认原因:独立合并分离和分立国家承认不是被承认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①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奠定基础②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的条约或决定③尊重新国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管辖的又效性④承认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5政府承认的原因:革命改变政府承认的法律后果:①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②具有追溯力③承认着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1不继成的条约:人身性的条约政治性的条约2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3非身条约:处理与所涉及领土有关事务的即“处置条约”如有关边界和边境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铁路交通的条约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4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5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6动产由哪国继承要看该动产与哪国有关7继承的债务: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8不继承的债务:①地方债务(地方化债务)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借之债②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③私人对外之债④恶债: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注:庇护外交保护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的区别国籍的取得:⑴原始国籍,它是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具有的国籍①血统主义: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所生之子女,不论出生于何地,当然成为本国国民②出生地主义:一个人出生于一国境内就取得该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为何③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⑵继有国籍它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②由于婚姻入籍③由于收养入籍国籍的丧失:中国共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国外的有其他正当理由中国国籍立法:1采取混合主义:尽量不造成无国籍,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b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c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d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3在中国定居的人丧失中国国籍须经批准不在中国定居的人丧失中国国籍不需经批准4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在人和情况下不允许退籍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外国国家直接实施侵害行为;外国的私人行为构成侵害外国国家纵容不禁止;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原则上不引起外交保护,但是,如果东道国拒绝给予适当赔偿则可能引起外交保护)2受保护国具有保护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即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外交保护针对的行为:a国民被非法拘禁或逮捕b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d 国民被司法拒绝性质: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引渡的前提:有条约依条约,无条约无义务(无条约自己决定是否引渡)引渡四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2罪名特定原则(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3本国人和政治犯不引渡4不得随意转引渡(须经原引渡国同意)不能视为政治犯的情形:1战争犯2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3劫机罪4侵害外交代表不引渡≠庇护庇护必须基于领土主权域外庇护不合法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底土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区别:1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都开放的河流2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一样,河流流经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但国际河流的地位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所以又称为“国际化河流”3多国河流允许各沿岸国的船舶在整个河流航行禁止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但不代表享有主权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只有添附是符合国际法的,其他的几种方式都不符合,是我国唯一的承认方式添附:人工添附:围海造田、筑堤等。

相对豁免论

相对豁免论

相对豁免论作者:王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在国家豁免理论上,有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两种学说,前者是认为只要是国家从事的行为都应理所当然的享有豁免而不论其行为的性质、目的为何;后者则认为只有国家从事的主权行为才能享有豁免,而商业行为则不能享有豁免。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限制豁免以保障私人利益。

本文在说明限制豁免权的含义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回顾了该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并总结了公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说明限制豁免论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限制豁免;含义;形成;规定一、限制豁免权的含义和理论依据限制(相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主权豁免是相对的或受限制的,应该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将其区分为享有豁免的“统治权行为(有的国家称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非商业行为)”和不享有豁免的“管理权行为(有的国家称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为)”。

同时,将国家财产依据其用途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

只有国家的统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管理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权。

[1]说到限制豁免主义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国家双重行为论、领土管辖例外论、当事人平等论和法的支配原则论四种学说。

[2]国家双重行为论最早是由意大利的学者詹扎纳提出[3],詹扎纳认为国家的行为应当划分为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前者享有国家豁免权,后者则不享有国家豁免权。

领土管辖例外论是指外国在别国时受到别国的管辖是原则,若该外国要获得国家管辖豁免必须有适当的理由,即国家享有国家管辖豁免是例外。

当事人平等论是从私法当事人平等原则出发,认为国家如果与私人或法人产生了民商事法律关系,就应当按照民商法基本理论调整,从而否定了国家享有国家管辖豁免。

法的支配原则认为既然国家的商业行为在本国境内受到本国法院的管辖,那么为了使不同国家法院之间平等,就应当使国家的商业行为在其他国家法院同样受到管辖。

出入境国际法第五条规定

出入境国际法第五条规定

出入境国际法第五条规定出入境国际法第五条规定「篇一」Ⅰ名词解释1、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其内容包括:(1)(2)同上述概念。

(3)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4)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5)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2、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包括通例和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两个要件。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对国家的承认:对象是新国家,国家承认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存在的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行为。

(2)对政府的承认:对象是新政府,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通常依“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予以承认。

5、法律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无论今后承认方与被承认方关系如何,这种承认都是一直有效,不可撤销的。

6、事实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

承认方事后可以进一步予以法律上的承认或者撤销。

主要发生在政府承认的情况下。

7、不承认原则(史汀生原则)(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8、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要件:(1)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件;(2)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

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
践 和立法上 逐渐确立 了相对豁免原 则并且 对该原则确 立 了新的标准 。 这就 导致 了我 国在 对外经济 交往 中与其他 坚持相 对豁 免的 国家 之 间实质上 的不平等。 尤其是随 着近 年来以我 国国家为被告 的案件越来越 多。 我 国在对外 交往 中处 于 日益尴尬 的境地。 相对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的比较分析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长期的发展中出现了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类原则由于其都有各自产生的社会背景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很难说孰优孰劣笔者在此只对两者进行客观上的分析比较
从 绝对豁 免走向相对豁 免
秘 泽 洋 ( 临沂大学文学院 山东 I 1 名 沂 2 7 6 0 0 0 )
2 . 国 家豁 免 的 理 论 基 础
1 2 3 4年罗马教皇格利 高里 在其教令 中提 出了 “ 平等者之 间 无管辖权 ” 原则 , 这一教令对 国家豁免原则 的确立产 生了重大 影 响 。国家对其行为 和财产享有豁 免权的根据是什 么?对此 问题 , 各 国理论与实践 中存 在如下观 点 : 第一, 治外 法权说 。该学说 主 张, 一主权 者在另一 国家领土 内 。 犹如在 其本 国那 样 。 可 以行使 法权 , 因此 , 其在外 国境内享有法律 上的特权 , 不 受外 国的管 辖 。 第二 , 国际礼让说 。该说 主张主权的属地 性 . 认 为一 国主权效力 仅及于其领域 , 国家之 间不需 要相互给予豁 免权 。 基 于礼 让给予 别国以豁免权 。第三 , 互 惠说 。该学 说认为国家 之间无义务给予 他国以豁免权 , 互惠 国家 之间可以相互给予豁 免 权 。第 四 , 国家 主权说。 该 学说主张 ,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 国 家主权派生 出的 权力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原则是从 国家 主权 原则 中派 生出来 的一项独立的原则。 二、 国家豁免在理论和 实践 中存在 的两种 同原则 在国际理论和实践 中存 在两种不 同的豁 免原 则 .即绝对豁 免与相对豁免 。 这两中原则划分的标准即根据 国家 豁免的范围 , 前者主张国家 的一切行 为都享有豁免权 ,后 者 则 主张国家豁免 存 在例外 情况。

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

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

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的日益紧密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贸易、旅游、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变得越来越频繁,因此,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豁免制度也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豁免制度在国际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使得国际交流合作更加方便和顺畅。

豁免是指国家在法律上允许外国官员或其他人员在本国境内享有特殊权利或豁免某些法律规定,因此豁免制度一直是外交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法中,豁免可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形式。

绝对豁免是指外国官员享有的一种特殊豁免权,其豁免权利是免于其在接受国的司法管辖,即不受任何一国的法律和司法管辖的限制。

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国家元首、外交代表团等高级别人员的身份和特权。

相对豁免则是指外交官或其他国家官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仍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控制。

相对豁免的主要特点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条件,比如,外交官享有外交豁免,但如果它涉及到危害对方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这种豁免将被取消。

相对豁免是豁免制度的一种重要发展形式,其出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当前国际各国之间日趋紧密的联系,绝对豁免制度难以应对的问题。

相对豁免使得不同国家之间在各个领域的交流变得更加灵活和方便,并使得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更具可行性。

相对豁免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保护受侵害人的权益。

随着世界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对于保护人权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强有力的豁免制度来保护人权,而相对豁免制度通过对于外交豁免的限制,保证不因豁免扰乱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得以实现。

当然,相对豁免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例如豁免的条件和权限容易引起争议。

另外,考虑到豁免制度的正当性,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和监督,否则极端情况下豁免可能会被滥用。

综上所述,相对豁免是豁免制度的一种重要发展形式,其必须在尊重各国主权与保护人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相对主义豁免和绝对主义豁免的区别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相对主义豁免和绝对主义豁免的区别

【导语】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忧考特为⼤家带来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问题】相对主义豁免和绝对主义豁免的区别?
【回复】国际法在国家豁免范围这⼀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主张:相对豁免主义和绝对豁免主义。

“限制豁免主义”主张把国家⾏为依其性质或⽬的分为主权⾏为(亦称统治权⾏为、公法⾏为或⾮商业⾏为)和⾮主权⾏为(亦称管理权⾏为、私法⾏为或商业⾏为);把国家财产分为⽤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于商业⽬的的财产。

对于国家的主权⾏为和⽤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未给予豁免,对于国家的⾮主权⾏为和⽤于商业⽬的财产不给与豁免。

“绝对豁免主义”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管辖权,所以,国家的⼀切⾏为和财产⽆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题
itical shortages of foodstuffs or other products essential to the exporting contracting party;
(b) Import and export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necessary to 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or regulations for the classification, grading or marketing of commodit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 to restrict the quantities of the like domestic product permitted to be marketed or produced, or, if there is no substantial domestic production of the like product, of a domestic product for which the imported product can be directly substituted; or
试分析材料中智利政府参与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并结合材料说明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五、论述
WTO和IMF的投票机制,特点及本质
六、案例分析
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公司签订了6万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港为汉堡,装船工时间为2002年6月,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国公司开立了以深圳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了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载船舶,就致函要求德国公司派船,并声称:根据《Incoterms2000》,作为买方的德国公司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德国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适用《Incoterms2000》,所以,深圳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依据,退一步讲,即使适用《Incoterms2000》,由于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这一约定应优先于《Incoterms2000》,因此,深圳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履行联系船舶的义务,双方遂发生争议,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

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

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绝对豁免权: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国家不仅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享有豁免,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也享有豁免;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相对豁免权: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二)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国家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各有其优缺点,其合理程度和有效性随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

(1)当前形势下相对豁免原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趋势,但绝对豁免原则并未失去其存在价值,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仍有很大市场。

(2)绝对豁免原则即传统国家豁免制度曾是维护和谐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

绝对豁免理论在国际法上的确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3)绝对豁免理论仍是一些社会主义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用来保护自己、反对强权和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的有力武器。

与绝对豁免相比,相对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相对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划分极不科学。

相对豁免主义在国家主权与非主权行为划分标准上的困难,在实践中面对诸多情况难于界定。

限制豁免主义将国家管辖权与国内法院管辖权混为一谈。

从绝对豁免原则合理性可以看到相对豁免原则缺点与不合理性。

国家财产豁免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国家行为性质,国家活动最根本性质是国家主权性。

限制豁免主义缺乏严格的国际法依据和科学的执行标准。

绝对豁免排除了限制豁免的种种缺陷,严格遵守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准则,在国际法学理论上是正确的。

相对豁免也是有优点的(1)相对豁免原则建立在主权国家间相互平等基础上,是对主权的合理尊重。

相对豁免主义名词解释

相对豁免主义名词解释

相对豁免主义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啥是相对豁免主义不?这可不是啥难懂的高深概念哦!咱就打个比方吧,就像一场游戏,有它特定的规则。

相对豁免主义呢,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主体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豁免。

比如说国家啦,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会有一些特殊的待遇。

哎呀,这就好像是班级里的班干部,有时候能有点小特权一样。

咱想想看啊,要是每个国家在任何事情上都没有一点豁免,那得多麻烦呀!那岂不是随便一点小事都能引发大麻烦。

就好比你走路,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生怕踩了谁的脚,那还怎么愉快地走下去呀!
再比如说,在国际法律框架下,国家在某些领域可以不被其他国家起诉或追究责任。

这就像是你在自己家里,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由,别人不能随便闯进来指手画脚。

相对豁免主义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它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理论发展而来的。

在历史的长河中,各国都在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个概念。

你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情况和需求,相对豁免主义就是为了平衡各种关系和利益。

它就像一个巧妙的平衡点,让整个国际社会能够相对稳定地运转。

我觉得吧,相对豁免主义是很有必要的,它给了国家一定的空间和灵活性,让国际关系更加和谐。

当然啦,这也不是绝对的,还是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行。

不然,要是被滥用了,那可就不好啦!所以呀,我们要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对豁免主义,让它为我们的世界带来更多的好处,而不是混乱。

你说是不是呢?。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3规范法学派:这个学派认为一切法律规则不论是国内法规则还是国际法,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

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的规范是上级规范所创造,其效力的根据在于上级规范。

而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但是,这个所。

谓最高规范或原始规”。

的效力的根据是所谓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4、格老秀斯学派:这个学派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因此,又称为折衷法学派”。

这一之所以称为格老秀斯学派,是因为格老秀斯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女承认回家的同意是国际法部力的根据。

5社会连带法学派:这个学派认为,一切法津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6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是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戒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7编纂:编纂就是把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8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在诲牙举行,这是在国联主持下召开的一次国际作法编纂会议会计设立三个委员会分别就三个问题讲行研究。

第一委员一会就国籍问题通过了4个文件,即《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苦干问题的公约》、《关干某种无国藉请况的议定书》、《关于无国籍的特别议定书》和《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

第二委员会由于领水宽度问题没能协议,只通过一个《领海法律地位草案》。

第三委员会由于对外国人待遇引在国家责任的问题争论较大,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9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根据章程的规定,委员会应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体系和各主要法系,其委员由各会员国政府提名,由联合国大会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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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
绝对豁免权: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国家不仅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享有豁免,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也享有豁免;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相对豁免权: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二)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国家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各有其优缺点,其合理程度和有效性随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

(1)当前形势下相对豁免原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趋势,但绝对豁免原则并未失去其存在价值,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仍有很大市场。

(2)绝对豁免原则即传统国家豁免制度曾是维护和谐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

绝对豁免理论在国际法上的确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3)绝对豁免理论仍是一些社会主义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用来保护自己、反对强权和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的有力武器。

与绝对豁免相比,相对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相对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划分极不科学。

相对豁免主义在国家主权与非主权行为划分标准上的困难,在实践中面对诸多情况难于界定。

限制豁免主义将国家管辖权与国内法院管辖权混为一谈。

从绝对豁免原则合理性可以看到相对豁免原则缺点与不合理性。

国家财产豁免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国家行为性质,国家活动最根本性质是国家主权性。

限制豁免主义缺乏严格的国际法依据和科学的执行标准。

绝对豁免排除了限制豁免的种种缺陷,严格遵守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准则,在国际法学理论上是正确的。

相对豁免也是有优点的
(1)相对豁免原则建立在主权国家间相互平等基础上,是对主权的合理尊重。

(2)相对豁免原则更符合国家豁免的本质。

(3)相对豁免原则更符合国家豁免的根据,其现实作用主要是指出对国家行为进行科学划分的必要性。

(4)相对豁免论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国家与对方当事人置于平等的地位,符合市场经济性质与人类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5)世界政治经济发展客观上需要对国家豁免予以限制,限制豁免主义有助于正常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和发展
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两者也有联系
国家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的统一性
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论本质上具有统一性,并不像有些学者所主张的绝对化对立二者都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基础上,都承认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豁免权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坚持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是不言而喻的;相对豁免
论并没有否认主权行为享有豁免,主权行为无论何时何地都应享有绝对豁免,这是国际公法关系正常延续的必要;相对豁免论主张国家享有有限豁免,只是认为并不是国家所有行为都
构成主权行为,而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前提仍是承认国家豁免是国家依据主权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一项权利。

(2)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其实是学者对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表现所作的一种分析。

处理好二者关系既要防止国家或政府机关利用豁免特权任意逃避与外国私人和法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义务与责任,也要防止通过无限扩大国内法院管辖权限对其他国家进行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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