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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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促进决策的执行,提高重大事项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和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其他科室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作为后评估对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

(二)决策执行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较多的;

(三)重大政策、法律制度调整的;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评估的;

(五)局负责同志或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六条决策后评估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执行结果与制定目的是否相吻合;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执行中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执行中被执行对象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执行情况与全市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执行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对策和建议等。

第七条决策后评估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确定后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后评估机构、人员;

(三)制定后评估方案,包括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

(四)后评估方案报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承办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应当成立后评估小组。后评估小组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除承办单位、局办公室外,可从其他单位抽调人员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根据需要,承办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九条决策后评估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督查督办、问卷调查、个体访谈、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具体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特点,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评估时间、任务安排。

第十一条决策后评估小组或第三方完成评估后,应当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决策制

定与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决策效益的分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阅。按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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