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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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为自己的捷达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12万、三责险30万和车上人员险,每座1万元,以及不计免赔。一天,某外出途径一处十字路口,由于大雨路滑,某驾车速度过快,不小心撞到路边一处石坎上,造成车辆侧翻,并撞到正在等待红灯的一辆奥迪车,造成奥迪车较大损失,并造成奥迪车上某和王某受伤。由于惯性作用,奥迪车又撞上了前面等红灯的一辆保时捷跑车,造成保时捷跑车受损,跑车上无人员受伤。

该事故导致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3000元,某的车辆完全报废。奥迪车修车花费87000元,某医药费26000元,王某医药费9300元。保时捷跑车修车花费188500元。交警认定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责。

请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2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围。

案例3:

2009年6月26日,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立交桥下,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公交车右后轮发生碰撞,造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某属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某无责任。经调查,某的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4月16至2010年4月15日。事故发生后,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各项损失都超过交强险的限额。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像他这样的情况,因为对方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赔偿。为此某与某一同到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某能否得到赔付进行咨询。

理赔关键

虽然本案中的公交车驾驶人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对摩托车驾驶人某进行赔付。

理赔结果:因为某的各项损失金额均已超过上述各项最高责任限额,所以保险公司最终赔12100。案例4:

2007年5月7日,某驾校将自有的10台桑塔纳教练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07年8月30日,教练员某脚穿拖鞋在教练场地驾驶教练车,采取紧急刹车制动时,因为拖鞋滑落,误踏到油门上,车辆撞到同在教练场地的另一教练车,造成两台车辆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教练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个案子怎么判?

结论:都不赔

案例5购买全险,自家俩罐车相撞

案情介绍:由于路面结冰,同一家混凝土公司的两辆车发生了剐蹭事故,在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称只能对其中一辆车进行赔付。基于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混凝土公司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告上法庭。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我们公司总共有70多辆车,加上道路狭窄,难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某混凝土的先生称,这次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他说,2009年2月19日13时30分,该公司的司机马某驾驶京G×××31车回单

位途中,遇到公司另一司机某驾驶京G×××34车送货逆向驶来,“由于路面结冰,前一辆车在错车时刹车发生侧滑,致使两车剐蹭,造成两车均受损。”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两车司机填写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被告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对车辆进行了定损,但仅赔付了前一辆车的损失,对后车的损失拒绝赔偿。所以,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对后车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99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先生说,该公司的所有车辆都于2008年6月5日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保。“我们每辆车投的都是全保,一共投了4年,每辆车每年的保费就有1万元,可没想到真正出了事故,却不能理赔。”这让公司十分不解,他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并不合理。

案例分析:事故无“第三者”成保险拒赔挡箭牌。“我们对这起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法庭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承认,原告公司发生事故的两辆车都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但事故中的后车不能作为“第三者”赔偿。

该工作人员称:“保险条例中规定,‘第三者’是指除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后车与前车同属一个被保险人的财产,所以不能按此赔偿。”另外,该工作人员还称,此案中,对后车也不能按车辆损失险赔偿,“因为根据双方填写的‘快处协议’,前车在事故中负全责,后车属无责,所以也不能按该保险来赔。”

庭审结束后,本案的审判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此前发生的类似案例来看,被保险人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有些案例都在法院调解下获得了折中解决。“保险法中,为避免有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故意发生事故的道德风险,所以才对一些概念有着严格的规定。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有人故意骗保,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也会很难甄别,从而存在着承保的风险。”他建议一些大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后,在险种上进行完善。

案例6:

1. 案情介绍

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边石,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当时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 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 685元。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怎样回应先生的索赔请求?

2. 理赔关键

车辆撞上马路边石只造成底盘受损,而发动机的损坏是由于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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