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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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直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2007年以来,兴化市临城镇党委、政府以“大调解”机制为平台,构建乡镇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理机制,运用“大调解”这一有效平台,成功化解了一起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二年来,临城镇成功调处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12起,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及越访集访事件。为农村有效化解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建立预警处置机制,有效防止事态失控
临城镇位于兴化城南郊,兴泰公路打境内腹部穿过,全镇共有27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5.5万多人口。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交通网建设的加快,个私企业的迅速发展,非正常死亡事件也呈攀升趋势。因背靠城郊,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稍处理不慎,老百姓脚一抬就到了市政府。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特点,临城镇在提升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快速反应的能力上下功夫,及时果断处置,有效防止事态失控。
一是预警要准确。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所以做到准确预警是及时处警的关键。就乡镇而言,我市村调委会“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企业、学校、单位的专门调解组织处于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理机制中的第一链条,要充分发挥及时预警作用,一旦发现村单位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就应敏感的意识到纠纷即将发生,应及时报告镇调处中心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来应对。去年5月份,临城镇十里村村民王某,在由村劳务站安排装卸楼板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十里村调委会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了调处中心,调处中心及时指派出警,参与事故处理,打捞尸体,未让当事人来得及反应,就在市人民医院将尸体移送至市殡仪馆冷藏,避免了抬尸闹事事件的发生。
二是处警要及时。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用“死人”压活人,抬尸闹事,毁财闹事往往是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其目的是扩大影响,最终使已方利益的最大化。但这种结果若发生,事态发展往往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所能控制的,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一些“民转刑”案件大都是在当事人不理性的状态下发生的。所以,公安、司法干警接到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有效控制事态,及时出手避免抬尸闹事,毁财闹事事件的发生。
三是处置要稳妥。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是非正常死亡事件案发的主要特征,公安、司法部门在处置此类事件时,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特别是处理相关单位部门侵犯农民切身利益而引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更需慎用警力,避免警民冲突事件的发生,比如征地拆迁补偿、医患纠纷等等。即便需要政法干警出手,也宜采取一些温和措施,对事态进行降温处理,诸如将另一方当事人保护起来,使双方当事人脱离接触,引导死者亲属将尸体移往殡仪馆冷藏或就地在死者家中进行冷藏处理等等。此类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也为下一步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
二、深排细查重取证,明辨是非促调解
调查取证是纠纷调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解中,调解人员要尽可能多地占有与调解相关的事实、证据等信息,注重让事实讲话,用证据说话,否则很可能使下一步的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走入死胡同。所以,临城镇调处中心在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时,都力争将调查取证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通过活生生的证据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首先死因要查明。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弄清死因,查明真相,是分清是非,落实责任的关键,除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原因较为清楚,一般无争议外,农村服毒自杀、医疗事故、动物伤害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死因确认是案件调处不可缺少的证据,是什么原因导致死者自杀或意外死亡,死者的死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过失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解开此类疑团不仅是双方当事人所关注,同时也是政法干警的职责所系。所以,政法干警除要广泛深入的调查取证外,该尸检的一定要引导死者亲属依法尸检,弄清事实真相。调解人员根据政法干警的取证情况,要适时提供法律服务,明确举证责任,确保政法干警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责任要分清。弄清是非,分清责任是调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关键步骤。所以,调解员在调解前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纠纷,调查重点要放在查明有助于弄清纠纷症结和事实真相的关键情节上,要通过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要通过调查走访知情人,进一步核实纠纷事实。工作实践中,我们认为调查取证应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事实: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得到明确。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常常出现当事人推卸责任的现象。对此调解员要通过铁的证据将其固定下来,这样即便调解不成功,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已取得的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去年8月,临城镇刘陆水产村发生一起动物伤人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案件发生后,动物饲养人推托狗是其70多岁的父亲饲养的,以此来推卸责任。调解人员明查暗访,走访调查了20多名知情人,除锁定了真正的动物饲养人外,狗的出处都摸得清清楚楚,使其不得不承担责任。二是纠纷的性质要分清。所谓纠纷性质就是要弄清死者与承担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安全生产事故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死者与业主是帮工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承揽合同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用工是否合法;是加工承揽关系,业主选任是否恰当,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必须通过调查取证厘清。今年11月份,临城镇西浒垛村谭家舍村民谭某在为邻居龙某拆房时,不慎被倒塌的楼梯砸死。调解时死者亲属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死者是受雇于龙某拆房发生事故死亡,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调解人员经走访调查知情人得知,龙某是将旧房拆迁以2000元价格承包给谭某等7人拆除的,根据这一事实,调解人员认定死者谭某与龙某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龙某将旧房拆迁承包给无资质的谭某等7人拆除,选任不当,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调解人员通过用事实说话,引导定作人龙某补偿死者亲属6.7万元,使纠纷顺利得到化解。三是纠纷争执的焦点要掌握。纠纷争执的焦点也是纠纷化解的难点,调解员只有真正掌握了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才能对症下药,寻找到破解难症的药方。所以,调解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和要求,从而准确把握纠纷调处的症结所在。
三是信息要透明。今年来,不少地方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很多就是由于信息不公开,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本质上属民事纠纷,所以,有关非正常死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等信息,调解员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交换,该公开的要公开,藏着掖着反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调解人员的调解努力只有得到纠纷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才能事倍功半。
三、推行委托代理调解制,公正调解止纷争
定纷止争是非正常死亡案件调处的终极目标。要使非正常死亡案件得到妥善化解,调解人员必须坚守合情、合理、合法这一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既不能机械的照搬法律,又不能作无原则的让步,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必须掌握娴熟的调解技巧,讲究调解策略。
1、精心拟定调解方案,做到有的放矢。非正常死亡案发现场常常是一幅乱相,调解人员介入后,既要安抚死者,又要走访调查知情人,有疲于应付的感觉,但调解人员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后就应冷静分析,并着手拟定调解方案;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还要召开“大调解”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共同拟定调解方案。通过调解方案的拟定,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调解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具体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等。调解方案的拟定可帮助办案人员统一口径,明确办案目标。当然,调处方案只是在调解前所做的各种设想,在调解时调解人员还需根据情况变化,灵活、有效地把握调解活动的进程,适当做出调整。
2、推行委托代理调解制,变“关门”办案为“开门”办案。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死者亲属往往出点子的人多,负责任的人少。针对案发的这些特点,临城镇调处中心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将委托代理制度引入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农村“法律明白人”担任代理人,参与非正常死亡调解的相关事宜。从而确保调解工作在更加公正、客观的环境下依法顺利进行。今年5月27日,位于临城镇陆横村的“农业科技园”内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受雇于昭阳镇居民徐某建桥队做临时工的陶某,在事故中被倒塌的浮吊吊杆当场砸死。今年59岁的陶某是周庄镇西浒村人。案发后,临城司法所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聘请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调解,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回应。雇主徐某聘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