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2篇)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____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____》(____〔____〕____号)、《江西省人民政府____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____》(赣府厅发〔____〕____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____宜春市推进依法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____》(宜府____发[____]____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宜春市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我委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主任梁宏波为组长,副主任葛友智为副组长,各相关处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____全全委各科室召开了随机抽查制度座谈会,认真传达文件精神,部署落实方案。
要求各科室认真落实文件精神,转变监管理念,规范监管行为,彻底解决当前存在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升监管效能。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委物价与节能监督管理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第二条发改委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我委“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我委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检查事项,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谁检查、谁反馈,是指我委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我委根据我委的权责清单,梳理我委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对服务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市相关业务科(室)对所管辖范围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服务主体(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情况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向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未列入清单或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八条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一)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由相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开展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比例、频次、时限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自动匹配检查人员。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人员库,确保检查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双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抽查任务,采取相应的检查方式,制作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将双随机抽查的结果通过公示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抽查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库等。
第十二条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双随机抽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挠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提高检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被检查对象的遵法意识。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的公示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3.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的公示
根据《2023年度唐山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要求,11月20日,唐山市司法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案卷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了场所建设、仪器设备、内部管理、收费公示、鉴定文书等情况。
通过检查,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内部管理严格,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出鉴等环节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操作,鉴定文书制作和鉴定档案管理比较规范,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此次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3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来访来电方式进行反映,反映电话:************。
唐山市司法局2023年11月21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作背景
1、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在全国实施,以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的监督
手段,激发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公共服务管理更清廉、更规范。
2、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健全全国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
实效、公正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有效遏制行政执法机关的跑私、营私行为,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提高社会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度。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行政,及时、准确实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2、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切实降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众的接触门槛,
确保社会正当权益的有效保护。
3、坚持历史责任,全力维护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各项行政职能的公
正性、透明度、客观性、权威性。
4、坚持科学精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科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三、实施原则
1、聚焦公众关心,坚持重点突破,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效性。
根
据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双随机一公开的重点
领域、重点办事程序,强化公众参与。
2、建立专门机构,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
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依法、公开。
第四条【工作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协调联动】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六条【执行机构】县城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县城管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执法人员名录库】县城管局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
第九条【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监督管理措施,旨在增强监管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实施细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双随机:抽查对象应当以随机方式确定,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抽查对象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抽查的项目或内容也应通过随机方式确定。
2. 一公开:抽查的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开,即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布的方式可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确保公众都可以获得相关信息。
3. 实施机构和责任:应当明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机构和责任。
可能的实施机构包括相关监管机构、行政机关等,他们应当承担起抽查的具体工作,并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抽查频率和范围:需要确定抽查的频率和范围。
频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例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进行抽查。
范围可以涵盖不同行业、地区、项目等。
5. 抽查流程和标准:应当制定具体的抽查流程和标准,保证抽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流程可以包括随机抽取对象、准备抽查计划、抽查实施、抽查结果分析等。
抽查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
6. 处理结果和行动: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处理结果可以公开通报,并对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
7. 监督和评估:应当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监督抽查的实施情况,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监督可以由独立的监察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以上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实施细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制定和完善。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一、引言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通过随机抽取和公开执行的方式,促使监管执法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础上进行。
为了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的有效实施,本细则阐述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和相关规定。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促进监管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原则:a. 随机性原则:抽取对象和执行任务应当具有随机性,确保公平性。
b. 公开性原则:执法人员的抽取和执行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方便监督和评估。
c. 公正性原则:执法人员抽取和执行任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以双重标准对待不同市场主体。
三、抽取对象1. 抽取范围: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户和其他经营者。
2. 抽取方式:以市场主体为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执行对象。
3. 抽取频率:根据需要和资源情况,可以进行定期抽取或不定期抽取。
四、抽取程序1. 抽取准备:确定抽取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发出抽取通知。
2. 抽取方法:a. 随机数生成:采用计算机程序或其他专业工具生成随机数。
b. 抽取人员:由专业人员按照随机数进行抽取操作。
3. 抽取过程:a. 全过程录像:抽取过程应当全程录像,并保存相关记录和材料。
b. 公开见证:抽取过程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可以邀请公证人等第三方见证。
五、执行任务1. 执行通知:抽取完成后,根据抽取结果及时通知执法人员,并明确执行任务的内容和时间。
2. 执行方式:a. 执法监督:执行任务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b. 监督记录:执法行为应当全程录像,并保存相关记录和材料。
六、信息公开1. 信息内容:抽取结果、执行任务和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发布在相关官方媒体或平台上。
2. 信息途径: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网站公告、微信公众号、市场公告牌等。
七、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最新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最新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一、宗旨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税收行政管理信息共享、政府与市
民之间相互信任、不断公开改进行政管理及加强行政管理机构税收管理的
责任落实等。
二、定义
(一)双随机一公开:指税收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抽取标准,随
机抽取经营者信息,采取实质性行政处罚行为,并公开通报行政处罚案件
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凸显事实性、公开透明的行政处罚性质。
(二)被抽取的经营者信息:指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中,被抽取的经
营者所拥有及经营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证件、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成果、缴纳税费的情况等。
三、准备工作
(一)税收行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确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操作规程、内容标准、抽取比例、公布台账
及公布安排等;
(二)税收行政管理机构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办法,严
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的可持续发展;
(三)税收行政管理机构应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的技术配套平台,保障
全程行政处罚的精准、信息化的办税服务,做到对客户和市民的互动管理;。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2篇)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确保市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采用随机抽取、随机指派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及时公开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范围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章随机抽取第四条双随机抽取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通过电子抽签或者抽签箱等工具进行抽取。
第五条双随机抽取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行政执法检查对象;(二)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六条双随机抽取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抽选的范围和抽取的对象;(二)确定抽选的方式和工具;(三)进行抽取,确保随机性;(四)记录抽取结果。
第七条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抽取,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一)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将可能被抽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录入数据库;(二)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进行随机抽取。
第三章随机指派第八条双随机指派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通过电子指派或者抽签箱等工具进行指派。
第九条双随机指派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行政执法检查对象;(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双随机指派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指派的对象和方式;(二)进行指派,确保随机性;(三)记录指派结果。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指派,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一)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将可能被指派的市场主体信息和检查任务信息录入数据库;(二)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进行随机指派。
第四章公开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和公告,确保信息透明。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结果的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二)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处理措施;(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配合情况;(三)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四)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及其应用;(五)听证、听证结果的情况;(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规定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双随机抽查工作,确保公正、高效、透明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进行检查的一种监管方式。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高效性和随机性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抽查对象双随机抽查的对象包括从事统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统计监管的单位。
第六条抽查内容双随机抽查的内容包括被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以及与统计活动相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抽查计划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的时间、对象、内容、比例、频次等。
第八条随机抽取抽查对象的抽取应当采用随机方式进行,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抽查人员的选派也应当采用随机方式,确保检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保密和回避抽查人员的选派和抽查对象的抽取过程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检查程序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抽查计划;(二)抽取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三)通知抽查对象;(四)开展检查;(五)制作检查记录;(六)反馈检查结果;(七)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详细记载抽查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结果等,并由抽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检查结果双随机抽查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需要进一步核实三种。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抽查对象,并对不合格的抽查对象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双随机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文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性,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确定的随机抽取对象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的执法对象和执法时间,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适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巡查、检查、检验、抽样、取证等环节,具体执法对象和执法时间通过电子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上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活动,但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是否适用。
第二章电子抽签的实施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抽签系统,确保抽签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电子抽签系统应当包括抽签记录、执法对象信息录入、随机抽取等功能。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前,应当将抽签的相关信息录入到电子抽签系统中。
第八条电子抽签系统应当采用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抽签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电子抽签的结果应当即时生成,并保存在电子抽签系统中,不得修改、删除。
第三章执法对象的确定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始执行行政执法活动前,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具体的执法对象。
第十一条执法对象的确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对象的相关信息及确定依据公布于市政务公开平台等信息渠道。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确定执法对象后,应当即时通知执法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时间等。
第四章执法时间的确定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确定执法对象后,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具体的执法时间。
第十四条执法时间的确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时间的相关信息及确定依据公布于市政务公开平台等信息渠道。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确定执法时间后,应当即时通知执法对象,明确执法时间及相关要求。
双随机事项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事项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共对应11个实施细则)一、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作职责(一)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以下简称认可部)负责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样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并协助认可部完成认证结果样本、认证监管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
(三)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的工作部署完成本辖区内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检查结果。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认证活动的合规性。
对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通过对认证档案及获证组织现场的核查,检查认证活动是否有违规行为。
(二)检查认证档案的真实性。
抽取认证档案记载的审核活动重要事项,前往获证企业核对档案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四、工作程序(一)抽查的领域。
以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作为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二)抽查的比例。
根据年度检查经费安排情况,确定对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结果抽取比例。
(三)抽查的频率。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每年抽查一次。
(四)抽查的原则。
国家认监委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认证机构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抽样比例分别进行随机抽样。
对抽中的认证结果,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相关地方局到认证机构调取相应的认证档案。
(五)分配抽查任务。
国家认监委根据抽取样本涉及的获证企业地域分布情况,分别向相关的省级质监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下达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检查任务及检查经费。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推进优化管理、提高效能,规范市场秩序,增加政府和企业的公平公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行政执法中,通过公开的随机算法,随机选取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和地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增加公平公正,减少严密性。
第二章随机选取检查对象第三条随机选取检查对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的各类检查;2.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共场所、建筑物、交通运输设施等进行的安全监管;3.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的经营许可、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检查。
第四条随机选取检查对象的具体实施办法: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公示的方式,将双随机一公开的选取算法公布,确保选取过程公开透明;2.选取检查对象的随机算法应当是经过专家论证、公平公正的;3.选取检查对象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随机选取检查时间和地点第五条随机选取检查时间应当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确保执法机关对不同时间段的执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具体实施办法:1.随机选取的检查时间应当通过专家评估,确保每个时间段都有检查人员在岗;2.随机选取检查时间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随机选取检查地点应当包括城市、乡村、园区等不同地域,确保执法机关对不同地域的执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具体实施办法:1.随机选取的检查地点应当通过专家评估,确保各个地域都有检查人员在岗;2.随机选取检查地点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检查程序和结果公开第七条检查程序和结果公开应当确保监督透明,依法依规进行。
具体实施办法:1.行政执法机关对检查对象的检查程序应当在检查开始前向检查对象说明,并及时记录;2.检查结果应当向检查对象公布,并给予说明,确保公正公平。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3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在监管活动中,抽取被监管对象并在公开场合抽查执行的一种监管方式。
双随机是指在抽查对象和抽查时间上均采取随机方式,即不事先通知和安排,增加监管的公平性和随机性。
一公开是指抽查过程和结果要在公开场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下面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的细则:1. 抽查对象的确定: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需要进行抽查的对象,抽样方法要具备代表性和公平性,确保所有被监管对象都有机会被抽查到。
2. 抽查时间的确定:抽查时间也要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可以通过随机数生成或其他随机方法确定抽查时间,确保抽查不受外部因素影响。
抽查时间的确定要兼顾监管效果和被监管对象的合理需求。
3. 抽查依据的确定:确定抽查的依据,可以采用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监管规定等,确保抽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抽查程序的规定:明确抽查的具体程序,包括抽查通知、抽查方式、抽查行为、抽查结果的记录和报告等,确保整个抽查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5. 结果公示和社会监督:抽查结果要及时公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发布等方式向公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被抽查对象也可以对抽查结果提出申诉,通过合理渠道解决争议。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规范,可以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被监管对象起到有效的警示和约束作用。
同时,也能增加监管的公信力,提升社会对监管工作的满意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2)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____和____中、____、____精神,按照____和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监管行为。
2、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
规范行____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学校和教育机构负担,优化教育发展环境。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本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由XXXX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执行。
二、定义
1.双随机一公开:指以抽取比例确定的双方均有参与权的方式,对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者予以公开,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抽查企业的行政监管工作。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指双方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抽查企业行政监管的过程。
3.联合行政监管者:指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机构。
三、实施对象
1.企业:本细则适用于经营本地区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关联企业。
2.行政监管者:本细则适用于参与联合行政监管的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及其他有权行使行政监管职能的机构。
四、实施方法
1.企业登录: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要求,登录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并定期进行更新。
2.双面抽查:联合行政监管者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双面抽查的方式,抽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抽查。
3.联合处理:联合行政监管者要求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处理。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
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制度制度
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制度制度一、总则为更好地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制度的落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审批服务、监管执法等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行政监管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监管等领域。
三、双随机抽查1.双随机抽查范围双随机抽查范围包括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
执法人员包括监管人员、执法人员等。
执法对象指受监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
2.双随机抽查程序(1)确定双随机抽查对象:随机从监管对象和监管人员名单中抽取抽查对象。
(2)通知抽查对象: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抽查对象,并告知抽查的内容和时间。
(3)实施抽查:按照事先确定的抽查时间和地点进行抽查。
(4)记录抽查情况:对抽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抽查的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等。
四、公开曝光1.公开曝光对象对通过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执法人员进行公开曝光。
2.曝光内容(1)违规行为:对执法对象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生产、偷逃税款、环境违法等。
(2)处理结果:公开曝光的同时,通报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和后续监督情况。
3.曝光程序(1)通知曝光对象:在曝光前书面通知违规行为及后续处理结果。
(2)公开曝光: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曝光,包括在媒体上发布、在官方网站公布、发放通报材料等。
(3)监督跟踪:对曝光对象进行后续的监督跟踪,确保整改到位。
五、责任追究对于未能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执法权利等。
六、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本单位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双随机抽查和公开曝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执行的公正和透明。
2.外部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鼓励社会公众对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举报和监督。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榕司[2016]19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6.09.12
【实施日期】2016.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的通知
(榕司〔2016〕198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闽司〔2016〕53号)要求,市局着力推行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工作细则按省司法厅《“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现将“一单、两库、一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各单位(部门)须于2016年12月之前按规定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3.检查人员名录库
4.省司法厅《“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福州市司法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1
福州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六条宪法。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政府工作和推进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是指基于随机选择的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并将相关信息公开,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透明度。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结果的合理性等方面。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由下级监督部门具体实施,上级监督部门负责对下级监督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随机选择第六条检查对象的选择原则是公正、平等、随机、全覆盖。
具体的随机选择方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检查时间的选择原则是公正、合理、随机。
具体的选择时间由受检单位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时间段,监督部门从中随机选择。
第八条检查人员的选择原则是公正、专业、多元化、随机。
具体的选择方法由监督部门确定,确保各类专业人员均能参与到执法检查中。
第三章全程监督第九条全程监督包括检查前准备、检查活动、检查结果、检查跟踪四个环节。
监督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确保检查活动公正、公平。
第十条监督部门在检查前要对受检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调研、了解,明确检查重点、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对受检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纠正措施。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要及时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文字、图片等形式的记录文件,以备后续工作参考。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要及时公布检查活动的结果,包括问题的发现、处理情况、整改情况等,以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
第四章信息公开第十四条信息公开是指将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相关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活动的对象、时间、人员、结果等。
双随机_抽查工作制度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我市相关领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我市相关领域工作中,对监管对象进行随机抽取,并进行检查、调查的一种执法方式。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抽查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市相关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立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抽查范围双随机抽查的范围包括本市相关领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抽查比例双随机抽查的比例根据监管需要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确保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抽查方式双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原则进行。
随机抽取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摇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抽查内容双随机抽查的内容包括监管对象的证照、经营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九条抽查程序双随机抽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抽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比例、时间等内容。
(二)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系统、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
(三)通知监管对象:将抽查计划和抽取结果提前通知被抽查的监管对象。
(四)开展抽查:执法人员按照抽查计划对被抽查的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五)处理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条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管对象有权了解抽查计划、抽取结果和处理结果,有权对抽查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监管对象应当配合抽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调查。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执法人员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有关资料,要求监管对象提供相关证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用文档精品实用文档系列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区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新政办〔××〕××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法律服务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四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将辖区内所有法律服务机构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参照福建省司法厅模式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八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九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
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第十一条为提高抽查工作效率,区司法行政部门在辖区内随机选择检查对象。
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
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