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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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领土
名词解释
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是排他的权利的空间。

共管(condominium):是对领土主权限制的一种方式,若是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为现代国际法允许。

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共管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发生在相邻国家间。

共管与共同统治是不同的。

租借(leased territory):是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
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领陆(land 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

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底层领土: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界河(boundary river):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分开的河流。

界河分属于沿岸国,一般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作为疆界线。

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各段,分属于各沿岸国所有。

沿岸国对流经它的那段水域行使完全的管辖权。

***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国际河流是流经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详见P91)
先占(occupation):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

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

第三,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占领的意思表示。

第四,在客观要件上,国家比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时效(prescription):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添附(accretion):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可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

割让(cession):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割让可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

强行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在现代国家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

非强行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形式有买卖、交换和赠与,它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故应被接受。

征服(conquest):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以征服方式取得领
土被现代国际法强烈禁止。

全民公决(referendum):全民公决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

南极条约: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南极条约》。

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有:(一)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二)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四)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

(五)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问答题
***1、领土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一)国家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 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 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利空间。

(二)领土由四个部分组成:
1. 领陆(land 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

2.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

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
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3.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4. 底层领土,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2、领土变更有哪些方面?试加评析。

答:(一)先占(occupation)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

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

第三,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占领的意思表示。

第四,在客观要件上,国家比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在近代国家的形成中,也广泛存在以先占而取得领土的事实,因此先占在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争端时有一定的事实举证作用。

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依先占而取得主权的无主地已极为罕有,因此国家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已成为历史概念。

(二)时效(prescription)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
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这里主要是根据有效控制原则来确领土主权。

国际司法实践对以时效方式取得领土的态度不一,但总体上,时效方式取得领土会纵容或鼓励一些国家非法强占他国领土,因此应该摒弃。

(三)添附(accretion)
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可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

添附方式获取领土是被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自然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是一国领土增加的情况;人为添附是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四)割让(cession)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割让可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

强行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在现代国家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

非强行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形式有买卖、交换和赠与,它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故应被接受。

(五)征服(conquest)
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以征服方式取得领土被现代国际法强烈禁止。

补充问答题
一、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中,除了添附、非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事件外,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岸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现代国际法确认了民族自决原则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据此,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的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主权国家。

民族自决不论是通过当地居民的公民投票来实现,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都为合法。

(二)全民公决(referendum)
全民公决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二、边界争端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原则
(一)产生边界争端的原因复杂,有很多是历史遗留问题。

具体原因主要有:
1. 边界未经正式划定,而有关国家对传统边界线的位置、走向看法不同;
2. 边界虽经正式划定,但是对边界条约的有效性有疑问,或边界基本法律文件相互之间表述不一或双方解释不一;
3. 边界被侵占或边界标志被移动;
4. 因自然历史边界地形改变,出现边界条约未预见的情况
等。

(二)解决边界争端首先应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现代国际法要求争端当事国依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规定的和平方法去解决边界争端。

有关国家通过谈判或协商,订立边界条约来解决边界争端不但是最简单的办法,而且是比较合理的有效的办法。

解决边界争端的过程中一般应适用“承认现状原则”或“保持占有原则”,该原则是非殖民化运动确定下来的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

国际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也强调公平原则,主张应考虑当地居民的习惯,尽量不要把一国的国民划到另一国领土内,以免造成不稳定的后果。

三、试述边境制度
答:边境制度是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并经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

边境制度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大致包括几个方面:
(一)维护边界标志
一般边境制度条约或一些边界条约都规定,双方国家负有保护边界标志,不使其受损或移动的责任。

(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边境居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可能由边界线截然分开,有关边境
制度的条约一般都规定,边境居民因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原因进出国境时享有特殊便利。

(三)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这是边境制度中日益重要的内容。

国家间如果以河流和湖泊为界,那么对界水的利用和保护就要规定在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中。

(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边境地区的社会由国家边防部队负责维持。

通常边境上发生的事件,可以由双方指定的边境代表或其他负责当局共同处理。

四、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南极条约》。

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有:
(一)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其序言和第1条明确规定,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

(二)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条约第2条、第3条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考察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

(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四)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

(五)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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