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临床进行“头孢抗生素”皮试的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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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临床进行“青霉素、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皮试的规定
鉴于目前临床医疗工作中“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敏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减少医疗纠纷,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院临床有关“青霉素、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的皮试进行规定如下:
1.患者在接受“青霉素、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治疗前必须进行皮内试验,口服类除外。
2.禁用“青霉素皮试液”进行头孢菌素抗生素过敏试验。
3.青霉素或头孢类药物治疗“停药超过24小时以上,必须重新做皮内试验”。
3.有青霉素或头孢菌素过敏史者,不宜再做皮内试验。
4.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由于解释不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造成医院损失者由责任人承担。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室组织科内学习、实施,并留学习记录备查。
医教科、护理部、药事科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1:头孢菌素类抗生素使用补充说明及注意事项。
附件2: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皮试液配制方法及注意事项。
附件3: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引起的过敏性休克抢救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