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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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借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借入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一般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借款、债务置换借款。
流动资金借款是指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的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预算”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五条借款必须本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优势、量出为入、严格控制、统筹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标。
第六条企业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多经企业或个人借款。
第七条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借款审批权限
第八条基本建设借款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业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
(三)基层企业落实项目贷款承诺,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上报上一级企业。
(四)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款承诺,将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流动资金借款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的授权借款或统借统还;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的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借款预算,在集团公司授权的额度内办理借款;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业年度借款预算,报经集团公司审批、审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基层企业负责拟定年度借款预算,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并经集团公司审批、审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上市公司负责拟定年度借款预算,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需要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借款,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借款。
第三章借款申请条件及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作为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
第十三条借款上报审批程序
(一)拟订借款预算
基建借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投资概算和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下达的投资计划,由财务部门牵头并商计划、工程部门拟定借款预算(见附表1、2)。
流动资金借款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确定全年流动资金借款需求,拟定流动资金年度借款预算(见附表3)。
(二)召开专题会议
借款预算经厂长(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由参会领导签字的专题会议纪要。
(三)上报借款预算
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借款预算,并附电子表格、文字说明及借款预算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集团公司对借款预算提出意见或做出审批(审定)。
(四)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预算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企业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借款额度和借款预算,办理具体借款事宜。
(五)办理担保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的,按照《中国**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签订的借款和相应的担保合同,必须经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
第四章借款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借款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集团公司借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借款管理内容
(一)借款银行选择;
(二)借款额度控制;
(三)借款担保方式的选择;
(四)协商、审查和签订借款合同;
(五)建立借款卡片,对企业借款资金的需求及还贷进行中长期预测,拟定借款资金管理预算并负责实施;
(六)根据年度资金需求和借款合同做好借款资金的适时到位;
(七)借款资金的支出审核,保证借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八)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保证合理的债务结构;
(九)审核借款有关单据,做好还本付息工作;
(十)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填制并报送借款报表;
(十一)妥善保管借款合同和与借款相关的单据资料等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二)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违纪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三)恶意串通借款,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投产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年度借款预算
附表2.在建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年度借款预算
附表3.流动资金年度借款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