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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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对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工作思路

近年来,在医院频发“医闹”纠纷,在交通事故地时常发生堵塞道路诉求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企业周边经常出现因征地拆迁、污染、噪音引发环保投诉纠纷等等,给社会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感。对此,除了及时解决这些已发矛盾纠纷外,我们还应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深层次原因,以便更好地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化解纠纷。这就需要着重从加强基层的调解作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化解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特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工作计划。

一、当前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和缺点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纠纷、企业周边及征地拆迁纠纷、医疗纠纷是令人挠头的社会问题,总是不可避免地发生,常常因为人命关天、利害关系重大和专业性强等因素,陷于复杂的纠葛中。发生了医患纠纷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有“私了”之嫌,还容易引发各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以卫生部门组织协商为主解决,有时因其是医院主管方,难免有失公平公正,相对弱势的患者及其家属不满解决的结果,是常有的事。

总的说来,当前解决这些纠纷的方式和弊端是:一是双方协商,缺点是易出现闹事;二是请求医疗事故鉴定;三是提起诉讼,但时间长,成本高;四是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同样,患方亦不信任。

二、建立第三方调解的重要意义

积极引导“第三方”调解发展之路,解决这些纠纷,可以规避许多麻烦,真正体现公平正义,而这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要义。所谓“第三方”,由一批专职调解员和有一定专长的特聘调解员组成,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障,与纠纷双方的利益不沾边,在业务管理上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监督指导,这就为独立开展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人民调解机制的介入,在纠纷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

做当好调处交通、征地拆迁、医疗等纠纷的“娘舅”,不仅要责任心强、专业知识丰富、法律素质高、具有高超的调解技巧,还得不偏不倚,能挡得住说情等外界干扰。因此,建立第三方纠纷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应来自法院、司法、公安、劳动等部门原来岗位上刚退下来的人员,他们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调解技巧优势,以保证从科学和专业角度体现各种纠纷调解的公正性。

以“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需要以良好的开局赢得纠纷双方的信任,以一个个成功的案例积累构筑起强大的公信力。这取决于“第三方”自身的努力实践,也有赖于政府在工作经费、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足够的保障。从降低维稳成本的角度看,这些纠纷“第三方解决模式”是花小钱治社会顽疾,值得大面积复制。

三、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思考

为及时有效调解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保障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75号令)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等文件精神,就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社会矛盾,实施如下意见。

(一) 建立组织机构。

在镇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内设立第三方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局、法院、保险、医院、民政、城建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镇第三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3-5名、兼职调解员30-50名,设立专门场所独立办公,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和调解纠纷。

XX镇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和青;

副组长:刘合时、周细成;

专职调解员:徐维礼、刘道友、张绪文、余细顺、石宝林。

1、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调解员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优秀调解员、政法部门工作人员、退休的医疗工作者等组

成,确保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专职人民调解员可向社会选聘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2、调解员的任职期限。专(兼)职调解员均由镇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聘任,任期三年,可连任或续聘。

3、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各种纠纷调委会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并将调解员名册公示,供调委会指派和纠纷当事人选择。

(二)交通事故、医患、征地拆迁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客观、中立、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维护纠纷双方合法权益。

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等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社会秩序。

3、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接受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人民法庭、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三)第三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接受纠纷双方的书面、口头申请,对各种纠纷进行调解,防止各种纠纷激化。

2、对有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各种纠纷主动介入调解。

3、向上级调解机构提出防范各种纠纷的意见、建议。

4、经调解解决的各种纠纷,按照纠纷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5、向纠纷当事人及其家属或者上级调解机构提供各种纠纷调解咨询。

6、向司法行政机关、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各种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业务范围。

交通事故、征地拆迁、医患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镇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发生的各种纠纷。

对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当事人已经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各种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正在调解之中的;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不受理范围。

五、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与机制

(一)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依各种纠纷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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