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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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摘要】在经济迅猛发展和村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受市场经济和中国传统文化双重矛盾影响的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在和解和调解占主导地位的纠纷解决机制下,本文在分析农民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原因的基础上,从国家、社会、个人三方面,力图构建一个以法治为主导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字】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状态。一般是指特定具体的行为主体之间利益对抗状态。对于农村纠纷的解决,近年来,学术界见仁见智。以苏力为代表的本土派主张从语境化的层面考察农村纠纷解决,特别关注地方性知识和传统文化这些本土资源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以曹锦清为主的经验派则侧重传统指向,关注的是“农民社会”;还有些学者习惯个案调研得出结论,如沙红、施建良的“法律解决理性”、李鸿雁的“民间解决理性”以及范愉的“ADR解决理性”等等。然而,不论哪个角度哪种方法研究农村纠纷解决问题,都不应该忽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农村显著的地域性差异。
对此,丁建军教授根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和现代文明程度将中国农村社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富裕型农村,经济比较发达,受现代文明的影响较大。这样的乡村多处于沿海农村、毗邻城市的城郊或城镇地区。二是转化型农村,是指位于我国的中部的农村地区。即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但已受到了市场经济为标志的现代文明的冲击,乡村传统的因素正在发生变化。在这里。国家规范与民间习俗、乡规的冲突与融合是+不容争议的事实。三是封闭型村庄,即经济落后、闭塞,带有乡土社会的大部分特征。不同类型的村庄由于权力结构的不同,对纠纷解决的影响也产生巨大的差异性。
一、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的新特点
目前,理论界认为中国农村主要存在两类纠纷:一是纵向的纠纷,即农村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纠纷,具体表现为县、乡镇两级政府与农村、农民(集体)间的矛盾和纠纷。二是横向的纠纷,即民事纠纷。指农村平等主体之间(农民家庭、邻里之间)因婚姻、继承、赡养、土地等原因而发生的人身、财产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本文所探讨的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是指在转化型农村(我国中部地区)。农民
因婚姻、继承、抚养、赡养、土地等原因而发生的人身、财产方面的纠纷。纠纷发生的地点限于转化型农村。不包括因农民进城务工而发生的纠纷。它较之富裕型农村、封闭型农村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纠纷形式多样,类型集中
农村民事纠纷虽然内容形式多种多样,细小繁琐,但主要集中为二类:其一为家庭内部纠纷,包括婚姻诉讼和继承、抚养、赡养诉讼。进入2l世纪以来,80后作为新的社会建设主力军登上历史舞台,他们较之前辈们拥有更开放的思维和魄力,对新生物更容易接受和改变。他们在求学、工作、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观念思维与农村的传统婚姻观念、子承父业观念都格格不入,使其成为内部纠纷的根源。其次是青年农民进城务工带来日益严重的留守儿童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问题。据今年2月广东三大监狱大规模的调查数据显示,有八成犯罪农民工系留守儿童,在原因分析里面,家庭教育缺失占79.17%,即儿童处于一种“放养状态”。留守儿童的责任追究主体是父母,还是儿童的实际监护者,成为矛盾产生的原因所在。此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普及和推广。与农村养儿防老观念的冲突,带来继承和赡养等纠纷的交织出现。
其二是家庭外部纠纷。如村民间的土地纠纷以及村际之间争外来投资的矛盾和冲突。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买房建房已经不仅仅是男方的责任。在土地量不变的情况下,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农民宅基地纠纷越来越多。同时,随着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的明确规范,土地在留守农民之间合理流转。但因口头流转契约带来的纠纷层出不穷。除此之外,农村的民主选举纠纷也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村委会基层性和群众性,使其成为农民参与自我管理的最便捷的途径。由于选举的非规范性,使得农村的选举变成了人情关系的竞争。选民们的投票不仅是对候选人能力的认可,更是与候选人之间的亲疏远近的体现。
(二)纠纷主体的特殊性与主观追求的矛盾性
由于农村是“熟人社会”,因此农村纠纷的主体多是亲戚、邻里、朋友等熟悉的人,而这也导致了农民对矛盾解决的主观追求,不一定要金钱赔偿。追求“争口气”“讨个说法”的心态更为强烈。
二、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的现实选择及依据
对于农民来说,处理纠纷时会根据自身所处形势的差异,选择一种恰当的行为方式,理性地来解决纠纷,实现自己目的。
(一)和解。主要指纠纷双方自愿协商,互有退让,最终达成合意,化解冲突。解决矛盾。这是纠纷解决的最理想状态。如果纠纷不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冲突,比如,邻里之间发生口角,夫妻、父子等家庭之间发生纠纷,这是最便捷和理想的解决方式。和解的弊端是方式的选择需要双方有足够的理性,克制自己,愿意让步。如果双方有根本的利益冲突,那么只能选择第三方调解或诉讼、仲裁等途径。
(二)调解。主要是建立在亲缘、血缘、地缘的基础上。由纠纷双方都信任的,具有威信的人或机构(包括长者、朋友、社会组织等等)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这是农村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农民之所以选择调解,一是传统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惯性,二是经济利益的考虑。
(三)诉讼。俗称“打官司”,指有司法机关的介入,通过规范的法律条文,严格的法定程序,遵循“形式公正”来解决纠纷。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为之努力的方向。但据郭星华、王平的调查数据显示:转化型农民选择社会网络(即和解和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比例占到69.5%m。另据于建嵘教授在关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形势的专题调查中,随机抽取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上访信中的837封信件(占总数的58%),只有49封是由律师或其它法律人士撰写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第一,思想上,转化型农村浓厚传统文化的影响。对农民来说,发生纠纷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一般都不愿公诸于众。选择诉讼,意味着双方“对簿公堂”,极容易造成子孙后代仇恨心理。在这种“熟人社会”中,与他人保持和谐的关系尤为重要。因此,为了保持这种和谐的关系。人们遇到纠纷时一般本着“和为贵”的原则,尽力维持原来的亲情、邻里等社会关系,尽量避免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
第二,经济上,转化型农民对综合利益的考虑。“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处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他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了避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转化型的村民在先进文明的影响下,已经具备基本的经济意识。参加诉讼,既包括显性成本(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物质成本),还包括隐性成本。即诉讼中所承受的心理舆论压力。”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