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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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操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

司法鉴定所操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机构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中选择,本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选挥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和手段等。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

检查记录、实验记录不能代替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果确需延长时限的,经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果确需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

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七条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但应把此情况记录在案。勘验记录上应当载明:委托方名称(姓名)、勘验人、勘验日期、勘验事项、勘验参与人、勘验手段、过程和结果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做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九条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本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条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事项,本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如需耗尽鉴定材料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方同意。

第十二条本机构指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复核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

任。

第十三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报本机构负责人决定终止鉴定:

(一)委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以上操作程序实施过程中,由该案鉴定负责人负责全程质量监控。

篇二: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制(修)订人:审核人:审批日期:制(修)订日期:批准人:执行日期:

第一条为了保证技术和质量活动的规范性、可控性,可追溯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技术活动和质量活动所产生的各类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全体员工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第四条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记录由质量负责人予以控制,负责监督、管理各岗位人员的质量记录。

第五条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记录,包括在技术活动中形成

的技术记录、质量活动中形成的质量记录和可能需要的有关信息记录均属受控范围。

第六条记录格式使用经批准的统一格式,记录可以载于任何一种媒体上,如硬拷贝或电子媒体。

第七条鉴定人员在技术活动中应按要求记录鉴定内容、操作条件、原始观察结果、计算和取得的数据等,并对计算和数据的传送进行适当的核查。当采、制样是技术工作的一部分时,应记录有关数据和采、制样操作情况。

第八条相关岗位人员在质量管理活动中应记录质量活动的情况,客观反映各项管理工作状况以及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有效程度。

第九条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于鉴别可能出现的错误的来源,和/或在可能的情况下找出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使鉴定活动可以追溯、重复。

第十条各类记录填写要实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参与人员目签名栏目不允许空白。

第十一条记录填写发生错误时,其修改应加以标识和控制,记录的修改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其他人无权修改,电子方式存储的记录更改,应有书面方案说明。

第十二条所有记录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存,贮存和保管方式应便于检索,并注意保密,以防破坏、丢失、泄密。

第十三条除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外,质量记录不对外单位人员查询、借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的处分,性质与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扣薪处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篇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XX-04-21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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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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