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节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司法机关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而设立的机构,或者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资格的机构。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人际交往更加频繁,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交织复杂,纠纷明显增多。与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相适应,司法鉴定领域日益拓宽,司法鉴定机构日益增多。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集中型;一种是分散型。所谓集中型,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属于统一的组织系统,服从统一的管理,适用统一的标准。所谓分散型,则是说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分属于不同的系统,或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而且相互独立,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在西方国家中,法国属于比较典型的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美国则堪称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的代表。
1、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
集中制是法国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传统和基本特征,因此,法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集中型的特点。法国的司法鉴定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都要接受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统一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资格确认,并进行注册登记。无论是在侦查阶段由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指定主持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工作的专门人员,还是在审判阶段由法官指定的鉴定人员,一般都应该是列入全国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家。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从该名册以外挑选鉴定人的话,则必须说明理由,并经过专门的审查和宣誓程序之后方能进行鉴定。
法国常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隶属于各级国家警察部门,而国家警察本身就是一个集中型的系统。中央的国家警察总局下设司法警察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犯罪侦查工作。司法警察局下设一个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向全国各地的警察机关提供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和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①由于司法警察局在法国各地设有19个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所在地区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所以实际上法国重大犯罪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工作都直接由国家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另外,直属国家警察总局的巴黎警察局下面也建有两个大型的司法科学实验室,一个是巴黎警察局中心实验室;另一个是专门的毒物学实验室。这两个实验室除了承担巴黎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外,也向周边地区的中小警察局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法国的地方警察局建在市镇一级,规模有大有小。一般来说,比较大的地方警察局都建有自己的司法科学实验室,负责本地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和司法鉴定等工作,但是它们都接受国家警察总局的统一领导。②
建立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有利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提高鉴定质量;有利于集中司法鉴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充分发挥鉴定资源优势;有利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减少重复鉴定和鉴定纠纷,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有利于加强对疑难问题的研究和对尖端技术的开发,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和司法鉴定科学的发展,并统筹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2、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
分散制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除联邦政府外,美国还有50个州政府(不包括首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和7万多个县、市、镇政府,而且这些政府都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在州政府和县、市、镇政府之间,都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在这种政体框架内,美国的执法系统自然也具有分散制的特点。美国大约2万个大大小小的警察局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和各自为战的。
①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26页。
②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198页。
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多称为“犯罪侦查实验室”或“司法科学实验室”,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或官方的实验室;另一种是民间或私人的实验室。美国绝大多数司法科学实验室是由政府建立的,分别隶属于联邦、州、市或地方的政府部门。其中大部分实验室属于警察机构或执法机构;其他则分属于司法部门、公共安全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县级政府的验尸官或法医检验官办事处是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美国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的表现之一是许多执法部门都建有自己系统的实验室。例如,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鉴定机构就包括:隶属于司法部的联邦调查局实验室和缉毒署实验室,隶属于财政部的烟酒火器管理局实验室,隶属于邮政总局的邮政稽查署实验室等。这些实验室不仅向本系统的执法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而且可以应邀向美国各地的司法和执法机构提供相应的鉴定服务。即使在1个州内,司法鉴定机构也是分散独立的。例如,州警察局有实验室,县警察局有实验室,市警察局也有实验室。而且这些实验室的建立和发展都是相互独立的,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各实验室提供的鉴定服务内容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实验室仅从事毒物方面的检验鉴定,有些实验室专门提供枪弹检验方面的服务。当然,大型实验室一般能提供较为全面的司法鉴定服务。这些大大小小的实验室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领域内独立从事鉴定工作,很少交流与合作。此外,美国还有许多私人的司法科学实验室,包括完全由个人成立的和大学等私营机构或组织建立的。虽然这些实验室的规模比较小,鉴定人员也比较少,但是它们在美国的司法鉴定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地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系统的需要,但是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牺牲。于是,美国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朝向集中制的改革。例如,有些州在各地建立了州中心实验室的分支机构,以便向各地方警察局提供鉴定服务,有些地区还建立了多县联合实验室,在管辖区内统一向各县警察局提供鉴定服务。这种管理体制加强了州内各实验室之间的联系与合作,通过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
然而,从总体上说,美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是分散的,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也是分散的。美国没有统一的鉴定人资格确认制度,更没有法国那种鉴定人注册登记制度。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鉴定人,都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法庭提供专家证言。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科学规律的原则。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只有在司法活动中存在若干专丁刁性问题,需要聘请专门人才对此进行鉴别和评定,且该项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时,才需要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二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活动的辅助性工作,是对司法活动中需要待定事项提供结论性意见的活动,是为司法活动提供服务的活动。但司法鉴定本身并不是司法活动,不能替代司法活动;三是便于诉讼活动的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一方面要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履行司法职能,另一方面要便于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四是优化配置司法鉴定资源。要按照币场经济的规律要求配置司法鉴定资源,既要开展竞争,又要相对集中。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方式
团体设立不同于团体的成立,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夯便和程序使拟成立的团体获得法律人格的整个过程或行为;而后者则指团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了法律人格的事实或状态。团体设立的本质在于使其获得法律上的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由于团体宗旨、性质、组织机构不同,团体设立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采取何种方式,是采用审批制还是登记制,是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过程中争论的重要问题。所谓审批制,是指团体的设立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业务主管机关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所谓登记制,是指法律规定团体设立的条件,团体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条件,无须经过业务主管机关的审批,就可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