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体系【考勤、守则、奖惩】2016最新版婚假产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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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体系
文件编号: HR-2015-001/002/003 编制部门:人力资源部
编制日期:2015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5年06月01日
考勤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HR-2015-001 编制部门:人力资源部
编制日期:2015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5年06月01日
第一条目的
考勤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司为了维持正常经营工作秩序,规范员工正常工作行为和生活秩序,提升纪律管理,推进工作效率,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权责
1、人力资源部: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统计考勤;如实反映考勤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措施;妥
善保管各种考勤、请假凭证,保管期限为两年;及时汇总各部门考勤结果上报。
2、部门负责人:对直线下属考勤负有监督责任,及时审核直线下属的出差、请假、考勤异常等申请
单,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考勤工作。
3、员工:核查自己的考勤数据,按考勤管理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单及相关凭证。
第五条实施办法
1、工作时间:
1.1本公司实行行政办公区员工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
营业店面员工综合工时制,即以标准工时为基础,按月为周期,计算综合工时制度。
1.2标准工时制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2:30-17:30。周
六、周日为双休息日。
综合工时制上班时间:按各店面实际营业情况确定。
虹古店营业时间:AM9:30-PM20:30;
东郊店营业时间:AM9:30-PM20:30;
世博店营业时间:AM9:30-PM22:00;
体育场营业时间:AM9:00-PM21:30。
1.3公司可根据经营的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1.4每周上午上班宽限一次15分钟迟到,即每月可累计四次AM9:15前考勤记为正常考勤(店面
按实际营业时间可宽限一次15分钟/周),四次及四次以上迟到按约束处理负激励标准执行。
1.5 周一至周五正常午休时间为AM12:00-AM12:30,中午超时午休至PM13:00者,自行延迟当日
下班时间至PM18:00(各店面按实际营休时间规定)。
2、考勤流程:
2.1公司员工统一实行上下班考勤制,上下班各考勤一次。
2.2迟到、早退、请假(不含一整天),外出办事等一律要打卡。
2.3因公外出/出差者需由本人提前发出《外出登记邮件》给本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本部门
负责人批准:
若须在当晚或第二天早上上班前会见客户者,则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本人或由本部门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在当天下班前发出邮件通知人力资源部并抄送总经办(邮件中须注明:预计起止时间、客户名称、预计返回时间等等);
若公司对未按时返回者须要追查原因时,由本人给予邮件回复说明情况。
2.4因公出差者须提前申报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关负责人批准者,单据走完流
程后作为出差报销依据,并由本人按规定发出邮件通知相关部门作为考勤依据(详见2.3)。
2.5请假最小单位为小时,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关负责人批准者,并须
于休假前将《请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作考勤统计用。
2.6特殊情况的签卡:员工上班忘记打卡者,须填《考勤签卡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于次个工
作日上午12时前呈送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卡,签卡后按照正常出勤处理;签卡每月不得超过3次。
2.7因打卡机器故障、个人指纹等原因未打上卡者,应当即报人力资源部确认后予以签卡(超过
五分钟不予受理),因地铁故障原因迟到需提交地铁致歉单,此类签卡不计入签卡次数。
2.8出差管理:详细规定参见《交通与差旅费用控制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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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假管理:
4.1假别:员工请假依其事由共计分为法定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
哺乳假、丧假等。
4.1.1法定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节假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4.1.2 事假:事假期间,减扣等时出勤时间,每年事假期累计不可超过20天,公司另有规定除
外。
4.1.3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按国家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4.1.3.1病假医疗期累计在1个月以内,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4.1.3.2员工患病,病假医疗期累计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其中计发后员工病假待
遇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计发后员工病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公司可视情况按本市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计发病假期间工资,除上述情况外: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1.3.3员工患病,病假医疗期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其中计发后员工病假待遇低于当年
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计发后员工病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公司可视情况按本市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计发病假期间工资,除上述情况外: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病假工资基数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病假工资基数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病假工资基数的60%计发。
4.1.3.5 病假(短休)必须在返司当日提供二级以上正规医院有效证明原件,其中“有效
证明原件”包括病假证明、病历本、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等资料,诊断证明
需列明伤、病情况、对健康的影响和建议病休的时间。诊断证明必须由医生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