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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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摘要:新的《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于2009年5月正式实施。这次修改主要是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旅行经营负担,在业界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就此来分析新条例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关键词:旅行社条例;旅行社业;影响
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整个旅游市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旅行社业产生了直接的约束和规范效力,具有高度的时代针对性,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和旅游业新局面的尽早到来。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
一、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旅游行业,尤其是对旅行社企业的经营和监管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大违法经营打击力度,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投诉旅行社,历来是我国旅游消费投诉的一大热点。投诉的问题,集中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交通、餐饮等等服务标准。新的旅行社条例,则在这方面有了详细的准则,并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因拼团受损游客可以索赔。在新《条例》中,组团社和拼团社在交接过程中不能以损害游客的权益为代价。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将受到重罚。新《条例》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无经营许可证。
第三、旅行社擅改行程将受重罚。新《条例》规定,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合同内容,强化竞争秩序
新《条例》最重要的就是对合同的强化,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旅游行程中交
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缴纳的旅游费用及缴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旅行社为将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将会面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条例》还对零、负团费以及人头费等不正当经营行为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严禁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保障了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旅行社类别,降低入境旅游门槛
新《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而出境旅游业务方面,准入门槛同过去国内旅行社有所下调。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的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这样能够就解决了不能接待外国人,经营入境旅行社因门槛高而造成的曲高和寡,有利于旅行社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弹性监管质量保证金,减轻旅行社负担
以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被作为旅游管理费用,现在条例规定这项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并规定旅行社三年无行政行政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质量保证金可降低50%,当出现行政处罚后,要求五日内补足,实现了弹性监管。《条例》还规定,银行担保可以作为质量保证金,减轻了旅行社负担。
(五)加强行业自律,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一时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平、诚信经营。《条例》首次提出发挥旅行社行业组织作用,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实现由政府主管向政府主导旅游市场化运作的职能转变,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倡导诚信经营,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二是明晰投诉渠道,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条例》首次明确了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部门有依法履行监管旅游市场的义务,从而加大了综合执法力度,对旅游市场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旅行社适应新《条例》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旅游质量,树立正当竞争观念
新《条例》和原《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旅行社的要求更加严格,及要求旅行社要高度重视旅游品质,提高旅游质量,树立合法、正当的竞争观念,在市场竞争中,旅行社应遵循游戏规则,加强管理力度,以提高质量来争取生存发展。
原来业界存在的旅行社、导游联合商家共同让游客在指定的地点购物,并从购物中获得利润的情形,恐难以为继了。靠“回扣返利、人头提成、暗箱操作”营生的旅游购物企业将濒临困境,作为旅游购物企业也必须思量自己的经营行为,并从价格上、产品质量上及与旅行社的合作方式上进行改革,而旅行社在给顾客报价的时候,必须注明包含指定的购物点,以此而规避经营风险。“纯玩团”、“阳光报价”、“明码标价”将是今后旅行社价格体系的主力,这就意味着旅行社的外在报价将不断提升,而“低于成本操作”、“隐形报价”等形式将逐步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