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王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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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王新平

如何界定破产的破产财产范围

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王新平

破产法律制度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债务人(破产)的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破产的财产范围,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将就破产财产的概念、法律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以及有关破产财产的特殊问题进行阐述、探讨。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破产财产是破产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其次,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第二,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某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分配,如破产人的担保物。因此,只有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第三,破产财产是可以实现的财产,无法实现的财产不应当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

债权人的利益。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4.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这种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在时间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内被债务人违法处置的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期内发现并追回的财产。在财产数额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总额,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数额可能因某些原因而变化,如清理破产人因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数额变化。在形态上,破产财产也并非静止不变,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其表现形态可能相互转换,如破产人所持股权被有偿转让成货币,则破产财产即以财产权利转变为有形财产。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破产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破产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3)由破产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应当由破产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2)应当由破产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3)应当由破产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4)应当由破产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5)破产享有的知识产权。(6)破产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7)因错误执行破产,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8)破产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9)破产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三、关于破产财产的几个特殊问题

在实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问财产或者财产处分行为,还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或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于破产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破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实践中对以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破产财产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否作为破产财产却存在严重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并认为如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归入破产财产范围内用于清偿债务,不仅不符合现行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而且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依法履行一定手续后合法取得的,应列入破产财产。其理由分别是: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已逐步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通限制有所松动;第二,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原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财产的组成部分,甚至还有许多把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就等于抽逃注册资金,这样,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和其他有关法人注册资金的法律规定,而且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所偏颇,从当前破产案件的具体操作上讲,对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灵活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凡列入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破产,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94)59号文件)等政策,破产的土地使用权应纳入破产财产。国发(1994)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职工安置;安置破产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分配方案”。其次,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应一律无偿收回,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破产注册资金的,政府就应将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减少的注册资金部分给予补足,补足的注册资金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对于破产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用的,政府应给破产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就应列入破产财产。第三,破产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城市规划国家无须立即收回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允许破产在补交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列入破产财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二)关于破产对外投资的财产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对外投资(如联营、入股、建立独资等)在资产构成上体现为的长期投资,是总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破产时,这些投资也应进行清算并列入破产财产,具体操作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属于破产独资设立的,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对该分支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编制成册,列入破产财产,一并进行破产;如取得法人资格的,应把破产对其享有的投资权益进行变价转让,转让所得则应纳入破产财产。第二,破产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或联营的投资,应在明确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将投资的数额、所占比例列入破产财产。第三,破产以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方式拥有的股权,以有价证券形式计入破产财产。

(三)关于破产的融资租赁物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供货人提供设备(即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

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破产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来确定:若租赁双方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若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定的权属变更事由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该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四)关于无法收回的破产的财产可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在清理破产的债权中,破产的下列债权可不列为破产财产:(1)已超过诉讼时效的;(2)债务人已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3)债务人下落不明的;(4)追偿费用将超过债权数额的;(5)符合会计法核账原则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销的;

(6)其它原因导致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

(五 )关于如何界定有关执法机关对土地、房屋、车辆是否已执行完毕问题

根据《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十二条第(一)规定,以破产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诸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以过户为财产转移标准的财产是否执行完毕没有法定的标准,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则涉及到这些财产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目前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划分界限观点,即:第一,裁定说,即以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为标准,只要下达了执行裁定,并送达案件当事人,即为执行完毕。第二,过户说,即以有关部门办完财产过户手续为标准,只要未办理过户手续则均视为未执行完毕,则这些财产均应认定为破产的财产。第三,送达协助执行机关说,即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下达后并已送达到有关协助执行机关(如土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无论该部门是否已办理了相应手续则均认定已执行完毕。笔者认为,对诸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以过户为财产转移标准的财产是否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当以办完财产过户手续为标准,因为这种观点,能够与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不会因此引起法律混乱。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的范围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的范围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属于破产财产主要有: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是什么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 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所以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对于这部分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破产宣告时如果担保物灭失后得到了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

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而不能依约定产生。法定优先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相似,所以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比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由于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额通常均低于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的价值,所以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通过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后分割价款,优先清偿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一般说来,特定物买卖合同中,物之所有权通常在合同订立后就发生转移,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从而享有取回权。但如果买方没有支付对价,则卖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所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强调以相对人支付全部对价为条件,即只有在相对人完全支付对价时,相对人才有取回权,该财产也才不列入破产财产。 另一种情况下,一些须经过产权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财产,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这类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实际上发生了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并将这种分离作为对买方履约的担保。在买方破产时,卖方基于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对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由卖方结算后将剩余的返还买方;买方的破产清算组如果愿意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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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三亚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为了彻底清理和处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资产债务,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劣势国有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提供坚实的基础,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三亚市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五届市委第47次常委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组织各方力量全面清理市属劣势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摸清劣势企业“家底”,清查核实市属劣势企业各项资产损溢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同时充分利用当前财政的良好形势和土地资产的价格优势,尽快变现优质资产价值,为妥善安置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职工,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消化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提供资金支持。 二、清理范围 本次进行资产债务清理的劣势国有企业是处于长期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已经丧失基本的生产经济条件,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债务纠纷不断,经营者和职工有共识、有积极性,职工安置资金能够落实的企业。符合本次清理范围并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有59家(名单附后)。清理内容是企业的资产特别是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企业的债务。通过资产债务清理和处置,依法对上述企业实施关闭或破产,保证企业稳妥退出市场。 三、工作内容 本次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积极借鉴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同时针对清理处置范围和

工作目的的特殊性确定工作内容。资产债务清理处置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资产债务处置、办理移交手续等内容。 (一)帐务清理。指市属关闭破产企业全面清理单位的各类资产以及各项资金往来和借款等基本财务状况,整理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编制好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 (二)资产债务清查。指对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各项资产在全面清理、核对的基础上,通过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结合,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进行认定,并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损失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检查,确保清理结果完整、准确、可靠。 (六)资产债务处置。指对经核实的资产债务清理结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依法进行清算。提出资产债务处置意见,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资产,优质资产回收资金严格按政策优先安置职工,依法或协商清偿企业债务。 四、工作安排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财产范围及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 一、债务人财产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内容如下: (1)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 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二、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以上述(一)、(二)方式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三、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企业破产清算书范本

企业破产清算书范本 1.标题:企业破产清算报告 2.破产清算概述:XXX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XXXX年X月X向XX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具体清算内容(破产企业基本情况财产清算与评估情况等) 4.结尾:XX企业清算组X年XX月X日。 由于我国现阶段政府大规模鼓励人们创业,很多人都为了创业而开办了各种公司企业。其中有不少公司企业经营稳定可以实现长期盈利,但是也有很多企业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就有进行破产清算的必要。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企业破产清算书的范本。 一、范本一 申请人:________,男,45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装商业个体户,现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服装厂,厂址:______市______区 _______街______号。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厂长。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_______服装厂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请求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______服装厂原属国营企业,是一个有职工不到200人的小厂。申请人_____于______年开始经营个体服装销售业,常年向被申请人批发服装。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不灵,现将向申请人借人民币______万元,并无担保,先后各出借据一张,写明一年为期,到期如数归还,不计利息。但在借用款项期间,对申请人批发的服装,按批发价再优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请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缓期;要求以批发的服装折抵欠款,被申请人不同意。 据了解,被申请人从______年____月起,每月只发给职工部分工资,历时达半年。截至目前为止,两年来,估计该厂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约43万元。历年拖欠税款共约48万元;拖欠银行抵押贷款22万元;向被申请人登门索债的经营销售服装的个体户约30户,债款约50万元。亏欠款项总数在170万元以上。

苏州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苏州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为了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自成立初直至清算组清算终结所形成的所有档案。 第三条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严守商业秘密,保证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破产企业和由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破产企业。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时,应及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档案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企业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破产清算组。 第七条破产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组。由清算组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破产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厂长、经理)和破产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破产企业清算组的领导下,负责档案的具体处置工作。档案处置工作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清算终结前应留有档案人员,继续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第九条破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对档案的安全保管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处置企业档案。 第三章归属与流向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按下列方法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组工作方案

企业破产清算组工作方案 XX企业破产律师事务所根据XX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我所为XXX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之一,并负责向法院汇报清算工作。为保证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债务人、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完成此次清算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 1、清算工作必须在人民法院登报公告企业破产期满3个月内完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按规定96年XX月X日,清算工作结束时间XX年XX月XX日(清算组进入接管破产企业时间96年X月X日)。 2、债务工作小组:按月破产企业提交的债务清册10日内发出申报债权通知,30日内汇总出初步债权申报数据,60日内将初步认定申报债权金额进行汇报,破产公告期满止,将全部债权认定金额提出汇总表格。 3、债权工作小组:按破产企业提交的债权清册5日内发出催收通知,15日内接收受偿物资等,20日内作出催收工作执行申请提交法院,而后对破产企业债权进行催讨,6O日内将债权汇总表格填写完毕。 4、审计工作小组:配合审计部门3O日内对破产企业帐册进行清理分类。45日内清理结果与提交各类清册进行核对,6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 5、评估工作小组:30日内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盘点,登记造册,40日内进行各类清册核对,50日内进行定价,60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6、综合工作小组:30日内破产企业疑难问理需经法院裁定的,将提请裁定申请送交主办法院。登报公告期满10日内提交清算报告、分配方案。 7、保卫工作小组:清算组在破产企业工作期间内,无节假日做好企业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保护企业全部资产。 二、工作要求: 1、全体清算组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清算。 2、各小组工作要做到即有分工,又要配合,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 3、全体清算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债务人及破产企业职工要咨询问题的人,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 4、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综合组及组长同意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 5、对原破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求: ①、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清算组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清算组处理有关问题。 ②、为保证清算工作予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负资筹集清算费用,唯资金如期到位。 三、工作纪律 1、全体清算组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为工作便利,执行政府机关工作、休息时间。 2、全体清算组工作人员,要遵守考勤制度,亲自签到,有公、私事外出,需经组长批准后执行。 3、做好保密工作,对向外透漏清算秘密、失职等造成损失的人员要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人员分工 组长:事务所主任 付组长:经贸委 组员:事务所、人民银行、审计、评估、主管部门、土地局、体改委、财政局 1、债务工作小组: 组长:事务所 成员:企业财务、主管部门、体改委 2、债权工作小组: 组长:人民银行 成员:企业供销、财政局 3、审计工作小组: 组长:审计局

2017年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 财会【2016】23号文的适用范围是()。 A. 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 B. 经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的会计处理 C. 经法院裁定企业进入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D. 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送A C B C C厂D Q 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适用于企业自被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有关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包括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2. 下列各项中,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清算净值类会计科目有()。 A. 应付破产费用 B. 清算净值 C. 应付共益债务 D. 破产费用 C I A 「B C C厂丨 D Q 答案解析: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相关负债类会计科目有应付破产费用和应付共益债务。 3. 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的科目有 ()° A. 资产处置净损益 B. 清算净值 C.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D. 债务清偿净损益 厂| A c I B R c C I D Q 答案解析: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 4. 下列各项中,财会【2016】23号文规定的破产会计期间的确定者是()° A. 企业的管理层 B. 企业的财会主管 C.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 D. 投资人 「| A 厂I B C IT|D Q 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第四条明确,破产会计期间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确定。法院、债权人会议作为重要的破产清算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范文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 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试题及答案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一、单选题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3、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定时清偿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4、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 A、资本公积 B、其他综合收益 C、应付破产费用 D、其他业务收入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 A、应付共益债务 B、应付破产费用

关于公司企业破产财产的几个特殊问题.doc

关于公司企业破产财产的几个特殊问题- ; 在实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问财产或者财产处分行为,还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或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 ;(一)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实践中对以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破产财产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否作为破产财产却存在严重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并认为如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归入破产财产范围内用于清偿债务,不仅不符合现行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而且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依法履行一定手续后合法取得的,应列入破产财产。其理由分别是: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已逐步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通限制有所松动;第二,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原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甚至还有许多企业把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就等于抽逃注册资金,这样,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1.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1)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2)刻制清算组图章 (3)在银行开立帐号 4.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5.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1)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2)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3)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4)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5)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1)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2)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3)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4)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二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1.清算组主要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4)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82226649.html,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债务人破产时必然涉及到债务偿还问题,而此时了解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很有必要,知道了债务人财产范围才能向其追要欠款。那么,什么是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又是什么?现在,我们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 1、企业自有的财产。 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 企业自有的财产主要包括: (1)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2)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 (3)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

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 (2)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 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财务清算报告范本

企业破产财务清算报告范本 写清清算组成员,清算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本企业债权债务等事项逐项进行处理,清算结束日期,写清至清算之日起的企业财产总额企业已经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及履行其它法定义务。以及其他内容。结尾,清算组成员签名:合伙人确认签名: (注:合伙企业,盖章)。 我们都知道,企业在申请破产时,要进行财产清算。但是企业破产财务清算报告怎么写?内容和格式是怎样?财产清算应包括破产基本情况、财产清算和评估等。下面小编给您介绍一下企业破产财务清算应该有哪些内容,具体应该如何书写。 范文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 XXX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XXXX年X月X 向XX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XX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 日以(XXXX)X经破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宣告该企业进

入破产程序,并于X月X日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政策规定,XX人民法院于X 月X日指定XXX事务所、市审计局、市土地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该厂破产清算组。清算组于X月X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清算组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债权人及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库存商品、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查清破产原因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工作。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算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请各位债权人代表审议。 1、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XXX企业始建于XXXX年,现隶属于XXXX公司,是XX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企业产品主要有XXXX和XX系列二十几个品种。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到“六五”期未为国家实现利税XXX万元,曾为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XX人,离退休职工XXX人,企业总占地面积XXXX平方米,总建筑占地X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由于企业建厂较早,长期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企业技术改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中的几个问题解散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中的几个问题解散清算程序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非破产财产的审计确认和剥离 对破产企业截止破产宣告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企业非破产财产的审计确认和审计剥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以下资产属于非破产财产,应在审计确认破产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时,予以审计剥离:(1)破产企业职工住房;(2)破产企业所属的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部门和设施;(3)保障职工福利区的生活后勤部门,如职工生活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4)工会经费形成的自有资产;(5)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对以上非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剥离时,应注意做如下处理:企业所属学校、托幼园、医院、保障职工福利区的非盈利性生活后勤部门等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分账核算的,应按部门整体将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部剥离,并清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剥离后原则上相互应

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职工住房(包括其配套设施)无论其是否已按照房改政策给职工进行了产权出售,均属于非破产财产要予以剥离;已作为担任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审计确认时对于非持续经营原则的考虑 破产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终止。所以,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对截止破产清算日的会计各要素在审计确认和计量时,应充分考虑非持续经营原则,在会计报表各项目审计调整时,应进行以下处理:(1)对货币资金要以盘点实存数列示,原则上不再保留未达账项;(2)对属于因遵循配比原则在账面尚存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余额,应全额冲减当期损益,原则上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3)对挂账尚未处理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账户的余额,根据其具体内容,进行核销和及时处理,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4)对"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也应做相应冲减,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5)对于因实行计划成本核算的尚未处理"材料成本差异"以及采用售价核算的尚未处理"商品进销差价"等账户的余额,应分别全额冲减"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科目,冲减后,"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应无余额;(6)对债权债务、长短期借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欠交税金及费用,均要以经核对确认的数据为准,如与账面数有差异的,应进行审计调整,使与实际数一致;(7)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账户的余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债务人财产是企业破产法新增加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财产是指属于债务人的用于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债务人所有债务的财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概念,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权利,包括抵销权、撤销权、取回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都围绕债务人财产展开。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便改称为破产财产。这两个称谓在财产意义上没有本质区别,其区别只是表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的法律地位不同。《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节点,但并没有对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表现形态作出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财产在形态上涵盖了所有的财产种类,既包括债务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形态如货币、实物财产等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实践中不易出现偏差;但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计并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形态是实务中的难点。

一、债务人财产的债权形态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放弃或者无偿转让债权,损害的是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放弃或者无偿转让债权行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权不但包括一般债权,也包括担保追偿权、表见代理追偿权等债权。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是: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一般情况下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无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但是根据《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主债务人破产时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一是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二是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在债权人不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三是保证人没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是预先行使追偿权。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为3年。 3、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无过错。若干担保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无权对其应承担过错责任进行追偿。 表见代理追偿权是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享有就该损失向表见代理人追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当破产债务人作为被代理人履行了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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