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的正确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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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的正确认知
一、何为裁员
企业在控制人力资源成本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裁员、减员、降薪、休假。其中,裁员和减员的共同作用是减少公司员工数量,降低员工工资、社保、福利等成本;降薪只是缩减工资,人员数量保持不变,为了东山再起储备人员;休假则是通过减少工作时间来减少工资及其它相关费用的支出。
以上都是企业节流的主要方法,其中裁员和减员是企业常用的方法。这些做法极易产生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裁员的法律风险最大。因为企业在这些过程中,即使操作完全合法,也难免会存在不够人性化的方面,极易伤害员工的感情,导致管理风险增加。此外还会产生很大的隐性成本,比如等经营形势好转时的再招聘成本、被裁员工的培养成本、各种技能及经验资源的流失等。
因此,企业在决定裁员之前,必须对裁员概念有一个很好的认知。裁员有以下四个特征:
1.裁员是基于企业的原因而非员工的原因
企业裁员的原因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企业的经济原因。企业经营情况恶化,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裁员。
第二,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这主要是指企业发生合并或者部门之间进行整合。
2.裁员是企业单方做出的而非双方协商,也非员工提出
减员往往不是单方的,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劳动者主动选择离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赔偿;第二,员工因企业没有按原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提出辞职,这时企业就要提供一定的补偿。这些情况均是减员,而不是裁员。裁员是企业单方做出的,而非双方协商,也非员工提出。
在面对危机的时候,很多比较专业的、规范的企业通常采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到缩减成本的目的,尽量避免直接裁员。例如,受金融危机影响,媒体频频报道知名外资企业裁员,但这些外资企业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裁员。因为这些企业在裁员之前会先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认同了公司的赔偿方案,便与公司签订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叫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裁员。
3.裁员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非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员工为企业生产超过一个月,企业要赔偿
员工两倍的工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就视为企业与员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和与员工之间都有劳动合同。
裁员是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企业就提前结束了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时应按照工龄支付赔偿金,如一年工龄赔偿一个月工资,而且还要看裁员的理由和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企业在员工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续签,这种情况是合同的终止,而不算裁员。终止合同的成本要远低于裁员的成本。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合同终止企业不用赔偿,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给员工赔偿金,赔偿标准也是按工龄计算,但这种新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
4.裁员是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而非结束其他各种非劳动关系
企业中存在很多用工模式,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裁员仅指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
比如,企业中有10名大学生实习生,准备在毕业之后正式录用,但由于某些原因决定终止这10名大学生的实习。这种行为不属于裁员,企业无需赔偿,因为企业与实习生之间是实习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再比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所以企业返聘退休职工是一种聘用关系,也可称为民事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与其解除合同就无须赔偿。
通常,企业还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来避免裁员带来的高成本。如果企业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应对经济危机时,企业就可以结束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这属于《民法》中的违约行为,操作成本较低,手续也比较简便。
二、裁员的错误做法
企业裁员时经常出现许多错误,比如给员工发工资辞退人等。下面通过具体案例看一下企业裁员时的错误做法。
【案例】
这样裁员合适吗
A公司全资控股B、C两家子公司,B、C两家公司有部分业务重合,有部分业务互补。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为提升企业整体绩效,A公司决定将C公司的所
有业务并入B公司。C公司200名员工中的大多数将不能留用。
C公司遂向员工发出通知:由于C公司即将被B公司收购,故须进行裁员,公司将向接受公司决定的员工支付“N+2”的经济补偿,不接受公司决定的员工,将
只能得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N+1”的经济补偿。
案例中的“N”指的是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后面的数字为额外补偿年限,计算出的数字乘以员工此前的月工资即为补偿数额。通过案例可以看出,C公司的操作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1.程序违法
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企业裁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须提前一个月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工会要向劳动局报告情况,C公司发布通知后直接解雇员工。
第二,如果员工不签字,企业将发给员工“N+1”的赔偿,直接把员工裁掉。
C公司的以上两个程序都是违法的。
2.理由不充分
关于经营困难
C公司裁员的理由有两个:一是金融危机,二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只有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才能裁员。对于“严重困难”的标准,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界定。以北京为例,首先是企业亏损六个月,生产停止,按照本地最大工资的70%支付员工生活费,直到企业无力支付员工生活费为止,才能称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关于资产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C公司被B公司收购后,C公司的全部资产归B公司所有,C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这种行为在《公司法》上叫做吸收合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B公司应接管C公司的全部债务并继承全部劳务关系,因此C公司不能因为被收购就裁员。另外,C公司被收购之后,C公司员工变成了B公司员工,C公司就不再具备裁员的条件。
因此,无论是按照经营标准还是法律规定,C公司裁员的理由均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