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租船机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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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船字〔2008〕1144

关于印发《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外租

船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现将《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外租船机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一航局外租船舶管理办法》、《一航局租赁外部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中港一航局船字〔2005〕462 号) 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外租船机管理办法

抄送:总经办,安保部,工程部,船机装备部,吴利科同志。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008 年12 月30 日印发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外租船机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外租船机设备管理,规范租赁行为,控制生产成本,充分发挥外租船机设备的作用,确保外租船机设备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和对所属各单位

间租用的各类船舶、机械设备的管理。分包工程、供料工程所涉及的船机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编制依据

《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用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公司船机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定义

(一)外租船舶外租船舶是指公司或下属单位租用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

舶、交通船舶及辅助船舶。

(二)外租机械设备外租机械设备是指公司或下属单位租用的起重机械、基础施

工机械、土石方机械、筑路机械、砼施工机械、钢筋及模板加工机械、交通运输车辆和特种工程车辆等。

(三)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连续三个月期间租用15日以内者。

(四)长期租赁长期租赁是指短期租赁以

外的租赁。

第二章船机设备租赁原则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经本单位内部协调,自有船机设备仍不

能满足工程需要,可以租赁外部船机设备。

第六条远离本单位基地,调遣费用高于现场租赁费用时,可以租赁外部船机设备。

第七条船机租赁费用高于购置或建造价值且购置或建造时间允许时,不可以租赁外部船机设备。

第八条租用公司以外的A、B类船舶和A类机械设备应首先经过公司内部协调,优先在公司所属各单位间进行船机设备租赁;内部协调不能满足要求,才可租用公司以外船机设备。

第九条如遇到需要大量租用船机设备完成的工程内容,应采用分包工程的方式;如需要大批量材料的运输,应采用供料合同的方式。

第三章外租船机设备程序

第十条船机使用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确定船机配置需求,编制船机使用计划,报本单位工程计划和船机管理部门协调配置。公司直属项目部/分公司船机使用计划报公司工程部和船机装备部协调配置。本单位(或公司)内部船机缺口部分应尽快书面通知船机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船机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船机资源缺口,组织外租船机调研工作,将拟租用船机的类型、数量、规格、租期、费用和船机状况以及船机租赁合同(草稿)一并报本单位的工程、经营、船机、安技、财务等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签订船机租赁合同前,租用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拟租船机设备进行现场考察和检验,进行可行性评价。

第十三条计划外的短期租赁船机以及急需租用船机,若情况紧急,可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外租船机进场前,应进行进场技术状态、安全装置或设施、设备证书、人员证书等进行检查检验,并填写进场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按照船机租赁合同的规定,对外租船机的使用进行记录签认。外租船机费用的结算,须报本单位的工程、经营、船机、安技、财务等部门签字认可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结算。船机租费的审定依据是《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并考虑市场调节系数或者是当地当期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五条外租船机的退场,根据工程需求情况及时清退不再使用的船机设备。外租设备退场时,应办理设备退场相关手续并核算完毕相关费用。

第四章外租船舶的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外租船舶应具备的有效资料及证书

(一)租用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

者是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必须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下述有效证书:

1.船舶营运执照;

2.船舶登记证书(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3.船舶签证簿;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6.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总吨以上);

7.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总吨以上);

8.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9.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500总吨以上);

10.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二)租用的船舶应具有船舶主要技术图纸资料,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等。

(三)租用的船舶应有相应资质的船员适任证书,交通船应有载客证书等。

第十七条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一)租用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用。

(二)租用单位也应对以下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查。

1.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2.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

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3.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交通部令第30号)或《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

4.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5.系泊设施:按租用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6.防污系统:按租用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7.消防系统:按租用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8.主、辅机系统:租用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9.应急救生系统:租用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用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十八条签订租用船舶合同

(一)租用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合同样本见附录三)(二)租船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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