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批判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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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批判性反思

摘要:公民社会组织在维护经济公平、推进民主法治、调适社会冲突等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正是由于其日益凸显的功能,学者们便对公民社会组织形成了一种“视域偏好”,即片面强调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而相对忽视对其缺陷和失灵问题的研究。同时更值得我们警惕的是,缺乏理性和自觉的理论认知将会导致学术的研究偏执一端。因此,当下开展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反思省察便成了一种迫切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公民社会组织;角色定位;批判性反思

一个和谐社会应该包括三个层面:市场、国家和社会,它们所对应的行动主体分别是企业、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市场被称为“无形的手”,它主要通过自由交易来实现经济增长;政府被称为“有形的手”,它主要通过合法权力的配置来维护社会稳定;公民社会组织则被称为“社会的独立之眼”,它主要通过志愿精神来增强社会资本。在传统经济社会发展范式中,典型的应用手段就是政府和市场,然而在遭遇“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打击之后,人们便期待这“社会的独立之眼”来克服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本文基于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相关概念的廓清,进而审视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同时展开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批判性内省,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

一、迷雾的拨开: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相关概念的廓清

在中国现实境遇中,公民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往往与其它相关词语进行混合使用,与公民社会组织紧密相关的词语主要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组织”。这些词语与公民社会组织既有相互交集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即以上词语都分别指出了公民社会组织某一方面的理论特质,但同时也都抹煞了公民社会组织其它方面的本真品格。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此种类繁杂的词语以及不同研究者的特殊取向致使公民社会组织概念日益模糊和泛化。笔者认为,明确而清晰的概念是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这种“概念丛林”状况,我们很有必要对其相关词语予以辨析,以澄清人们的认识。

(一)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组织。最早对非政府组织做出界定的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它在1950年2月27日的第288(x)号决议中认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都可以看做是非政府组织。”此后,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96年通过了1996/31号决议,扩大了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内涵,将其定义为:“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优点就是表征公民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彰显公民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部门,而事实上,它的缺点也是一目了然。一方面,受全能政府政治文化影响,非政府组织这一敏感的字眼很容易引起一些官员和政府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因为非政府组织承诺促进社会发展,这

可能会暴露政府在现实中的某些缺陷。非政府组织可能因为提高了那些被政府忽视了的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获得荣誉,同时,也可能因为暴露了政府的无能而使政府的合法性受到威胁”。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一词在中文语境中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有人把非政府组织曲解为“非议政府组织”,认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是没有任何关联的,甚至是同政府相抗衡的团体组织。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当代中国这一特殊的现实场景中,那些最重要、影响最大的非政府组织恰恰与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实际上就是“政府的非政府组织”。由此,用非政府组织一词来指代中国公民社会组织,诚然是不合时宜的。

(二)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组织。沃尔夫对非营利组织作了描述性的定义:(1)有服务大众的宗旨,(2)必须在政府备案,并接受相关法令规章的管辖,(3)必须为一个非营利或慈善的结构,(4)经营结构必须排除私人利益或财物的获得,(5)经营将享有免除政府税收的优惠,(6)享有法律上的特别地位,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免税的合法地位。非营利组织的优点就是彰显公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阐发公民社会组织是不同于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市场主体。然而试图使用非营利组织一词来称谓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其缺陷也是不言自明。一是理论逻辑的悖论。如果我们仅仅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来界定中国公民社会组织,那么众所周知的“政府部门”是否也可称作为中国公民社会组织,这样一来其陷入的窘境也就在所

难免了。二是现实状况的吊诡。尽人皆知,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但是在中国现实境遇中却有相当部分的非营利组织在从事一定的有偿服务或营利活动,这就可能会产生歧义:既然是非营利组织,为什么又可以营利呢?可见,使用非营利组织一词来称谓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必然是不合乎逻辑的。(三)第三部门组织与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组织也通常简称“第三部门”或“第三域”,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列维特等人于1973年提出,用以统称那些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属于市场系统的第三类组织。此后这个概念在美国流行开来,并广泛扩展到全世界。第三部门组织的优点就是折射公民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即公民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然而它的欠缺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第三部门组织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过于宽泛,即意指除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之外所有部门的总称,它似乎无所不包,但又什么都不是。学术界也倾向于认为,第三部门组织不仅范围广大,而且其组织内部之间的差别也很大,“这些组织相互之间的差别好比蚂蚁与大象的差别,或寄居蟹与鲸鱼的差别。”其二,第三部门组织作为一个外来术语,许多人对此还不甚了解,与此同时在经济领域,人们还很容易将“第三部门组织”与国民经济中的“第三部门”相混淆。因此,采用第三部门组织这个概念来指称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显然不是十分妥当。

二、行动者的归来: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正当角色定位

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崛起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充足的社会资源,它在维护经济公平、推进民主法治、调适利益冲突等方面蕴藏着巨大的潜能,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一)经济层面的审视:经济公平的维护者。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对于维护经济公平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其一,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制度安排,可以用来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譬如,有一时期温州的打火机企业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有些厂家为了在价格中取胜,企图用劣质零件取代正常材料零件。由于打火机市场规模较小,政府没有余力有效打击这种不正当竞争,打火机企业只好成立自己的组织协会,打火机协会成立后制定适当的技术标准,并对不正常低价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其结果是打火机的性能价格比得到了维

护,最后,温州的打火机不仅在当地占领了市场,而且在韩国和日本都取得了竞争的胜利。其二,调节国民收入,实现公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依靠政府很难对公平分配提供充分保障,而以公民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则有助于保障公平分配的实现。正是因为公民社会组织有效利用政府财政的补贴和民间资金的捐助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促进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从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从城市向农村、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流动,所以使得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能够机会均等地参与社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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