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解读61号令
河北卫视
陕西卫视 吉林卫视 广西卫视 山西卫视 天津卫视 福建东南卫视 辽宁卫视 重庆卫视 上海东方卫视 深圳卫视
5
10 7 0 0 0 8 8 0 0 0
61
56 58 63 63 60 525 64 63 60 59 59 59 58 58 66
0
0 -1 -2 -3 -6 -7 -7 -7 -8 -8
定的专题购物时间。
3.对于目前品牌广告已经超时的频道(因为在旧规定 上,只是在全天总量上控制广告时间,晚间超时时 间可以通过其他时间弥补),在新规定从每小时上 控制时间后,这些频道应该会通过提升品牌广告
广 告 超 时 频 道
数据来源:CTR,剔除免 费项目,2009年1-8月
3.省级卫视应对策略
因为省级卫视的品牌广告和购物专题广告,全天播出时间量并
不是均衡分布的, 在下文,我们分6:00-18:00,18:00-24:00,24:002:00三个时段,评估各频道的品牌广告时间、购物专题广告时间与额 定广告时间的差异,以及各频道可能采取的应对策略。
109
47 113 11 72 64 45 61 33 48 0 66 78 35 4 59 68
34
93 27 125 60 58 76 57 84 69 111 40 22 60 90 27 17
144
141 140 136 132 122 122 118 117 117 111 106 100 95 93 86 85 144
38.2
22.39
22.42
省级卫视
省级地面频道
市(县)级频道
61号令影响初探
ME I DA
6 号令 的出台 .g 起业 界人士的强 烈关注 。其 影响 体现在 1 | 对广告的相关规定上 ,净化 了卫 视的广告环境 。
6 号令影 响初探 1
国 家 广 电总 局 广 播 电视 广 告 播 出 管 理 办 法 》 ( 称 6 简 l号 令 ) 的 出 台 , 引 起 业 界 人 士 强 烈 关 注 。
不 占媒 体 资 源 , 而 6 号 令 明 确 将 其 列 入 商 业 广 告 1
范 围 ,计 入 广 告 播 出 总 量 。另 外 ,对 购 物 类 广 告 主 的 严 格 限制 , 以及 媒 体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等 因素 ,造 成
播 出总 量 1 . 分 钟 ,同样 未超 出新 政 所 要 求 的 时长 61
2 5分 钟 增 加 到 3分 钟 。 从 实 际播 出情 况 来 看 ,在 .
节 目 内 广 告 、 节 目 间 广 告 以 及 电视 购 物 广 告 三 种 不
同类 型 的广 告 当 中 ,卫 视 频 道 的节 目 内广 告 比例 总
体上有所s l  ̄Di : ,而 且 晚 间黄 金 时段 节 目 内广 告 实 际 播 出 比例 同样 有 所 增 长 。
1 4 国 广 21. 0 际 告 004
ME I 传 播 ・电 视 DA
些 媒 体 从 低 价 值 广 告 段 “ 时 间 ” 的 作 法 被 一 纸 禁 借
新 规 出 台 后 ,开 放 了 黄 金 时 段 电 视 剧 中 插 广 告 , 并 且 电 视 剧 中 插 广 告 由 1次 增 加 到 2次 , 总 时 长 由
则 是 节 目 内广 告 收 视 指 数 上 升 较 为 明 显 。广 告 收 视
新闻出版广电法纪知识
•错题回顾:•o答错试题: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
o正确答案:Ao选项:▪A、1 年▪B、6 个月▪C、2 年▪D、连续性内部资料停办前一直有效o用户答案:B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 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o答错试题:按《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教科书由()审定。
o正确答案:Ao选项:▪A、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o答错试题: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下列哪项监督职责不属于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行使的是():o正确答案:Do选项:▪A、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B、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的重大案件;▪C、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D、负责各省级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法的重大案件;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电视购物是什么
电视购物渠道●什么是电视购物电视购物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购物短片广告,一种是居家电视购物节目,本文所提到的电视购物即为居家电视购物节目。
目前大家反映强烈,存在严重虚假、夸大宣传的主要是购物短片广告。
国家广电总局2009年9月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总局61号令),明确将电视购物短片纳入广告管理,严格控制其播出总量;同时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着重对短片广告作出界定并将其与居家电视购物节目作了明显区分,并对两者的制作、播出提出管理要求。
●电视购物频道有哪些?电视直销模式七星购物、橡果国际、泓生购物、摩能国际家庭购物模式第一梯队:快乐购(湖南卫视旗下)央广购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旗下)东方CJ(上海东方卫视旗下)环球购物(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旗下)三佳购物(天津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内蒙古电视台联办)宜佳购物(辽宁广播卫视)优购物(山西广播电视台)好享购(江苏广播电视台)好易购(浙江广播电视台)宜和购物(深圳广播电视集团)家有购物(贵州广播电视台)中视购物(中央电视台)电视购物相关漫画家家购物(安徽电视台)第二梯队:合家购物、友友购物、潮流购物、美嘉购物、乐拍购物风尚购物、乐家购物、欢腾购物、GS购物第三梯队:星空购物、买乐购物、全城热购、天天阳光电视购物森森购物、厦门电视台-全心购物频道相关电视购物网站南京新网视购购物、电视购物辅导室(新浪博客)亚太电视购物信息网、全城热购、电视购物联盟网电视购物信息网金星华瑞人人国际购物完美女人商城、湖南电视台-时尚频道电视购物讽刺漫画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武汉电视台-消费指南频道、数字收费频道-家家购物频道数字收费频道-家有购物频道、天津电视台—三佳购物频道电视购物类目详情投资收藏:邮品、钱币、瓷器玉器、字画、综合典藏、金银典藏、工艺品手表首饰:手表、耳坠、项链、手表、胸针、戒指汽车用品:车载导航、汽车护理、工具配件、家居日用、餐饮用品、家庭保健、户外用品、家纺用品:沙发、家居清洁生活家电:厨房电器、家居清洁器、净水器手机通讯:3G手机、智能手机、商务手机、娱乐手机、导航手机电脑数码: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MP3MP4、数码配件美容化妆:护肤品、彩妆、眼部护理、香水、纤体瘦身、美发、美容化妆用具学生用品:好记星学习机、背背佳矫姿、名人学习机玩具学生包、文具家庭保健:颈腰养护、血压计、体温计、制氧器、足浴器、跑步机、计步器/脂肪检测电子烟:公爵替烟王、黄金烟嘴运动健身:AD收腹运动机、BP收腹教练减肥腰带机箱包服饰:女士服装、外套/T恤、裤子、裙装、衬衫/针织衫、皮夹克男士服装:皮夹克、上衣、箱包内衣、箱包、鞋、内衣、围巾/披肩其他:营养健康功能分类:免疫调节、皮肤保养、减肥通便、排毒养颜、戒烟解酒、养心护脑、增强记忆、安神助眠、益气补血、肠胃养护男性保健:降糖调脂、少儿保健、参茸礼品健康美食:酒类、咖啡、休闲食品、个人护理、美发用具、电动剃须刀●电视购物适用类目适用类目:生活家电(含厨房家电、大家电、小家电)、手机数码、服装皮草、鞋帽箱包、化妆品、家纺、食品(包括酒水、粮油)、农产品、珠宝首饰(含手表)、收藏品、家居小商品、家具、母婴产品等专业嫁接平台1号链建议操作品类:生活家电、手机数码、家纺、化妆品、食品、农产品、母婴产品、服装●电视购物运营流程采购沟通----商品提报----商品审议-----过QC----合同签订-----制播会------VCR拍摄-----节目直播----配送-----电行确认成功单------对账-----付款备注:采购沟通,目前没有行业人脉想找到采购是很困难的,所以可以适当的借助一些资源平台。
解读广电总局第61号令
解读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宋阳
【期刊名称】《现代广告》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新管理办法中,变化和细化的重点在于广告播出和广告内容两个部分【总页数】2页(P112-113)
【作者】宋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8
【相关文献】
1.5号令你读懂了吗?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冯泉博士解读5号令 [J], 赵艳;刘学文
2.基于国家广电总局62号令的电视播控系统的设计和实践(上) [J], 卞德森
3.广电总局6号令中,何为"定向传播"? [J],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第3号令 [J],
5.广电总局发布6号令,强调不得制造虚假收视收听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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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工作具体计划与广电局年度人才工作计划汇编
广电局工作具体计划与广电局年度人才工作计划汇编广电局工作具体计划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一、全力做“强”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抓规划、抓覆盖、抓内容、抓机制、抓评价”的基本工作格局,以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响”、电影“人人看”三项工程为目标,以农民集中居住区广播影视基础建设为重点,着力提升城乡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全力保障和扩大城乡群众广播影视基本权益。
1、高起点编制广播影视“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强化科学规划的引导作用。
一是以《广播影视发展策略研究》为基础,做好全市广播影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是加快组织实施《市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统筹推进,全力打造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的“ 模式”。
三是组织开展“全域电影市场现状及发展”、“ 广播影视信息系统”、“全域公共广播网”等重点项目的研究论证工作。
2、组织实施“户户通”、“村村响”、“人人看”三项重点工程,进一步增强广播影视覆盖能力。
一是统筹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接收等多种方式,以农民集中居住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快推进电视“户户通”工程,实现50户以上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有线光纤通达率100%,年内新发展农村有线电视用户12万户;完成378个村的中央第二批直播卫星接收设备配置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质量;按照省广电局统一部署,在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地区地面数字电视覆盖暨“村村通”无线发射台“模改数”试点工程,大力提升农村分散居住农户的收视水平。
二是加快推进广播“村村响”工程,确保年内实现所有乡镇(街道)广播电视站配有完备的广播设施;XX年以前已建成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中的30%和年所有新建成农民集中居住区建立广播电视室;500个村建立广播电视室。
三是加快推进电影“人人看”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9号文件,积极调研和有序推进我市城市院线和农村数字院线建设,在积极推动县城电影院和乡镇数字影院建设的同时,年内推进完成1000个村(社区)电影放映点建设任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09-09-21 09:37:0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直复营销
直复营销直复营销起源于美国。
1872年,蒙哥马利·华尔德创办了美国第一家邮购商店,标志着一种全新的营销方式的产生,但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前,直复营销并不为人重视,甚至被看成是一种不正当的营销方式。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直复营销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其独有的优势也日益被企业和消费者所了解。
直复营销起源于美国。
1872年,蒙哥马利·华尔德创办了美国第一家邮购商店,标志着一种全新的营销方式的产生,但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前,直复营销并不为人重视,甚至被看成是一种不正当的营销方式。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直复营销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其独有的优势也日益被企业和消费者所了解。
直复营销–常用英语术语2Da Wei il 27/02/2010 23.之前的博文我们介绍了一些用于衡量直复营销效果的常用英语术语。
这里的“效果”(effectiveness)指的是借助于一种或多种广告方法推广、促销某产品/服务,并具体号召一个目标行为(call for action),比如让客户登陆公司网站等等,再结合营销与销售部门一起来判断该项营销行为所直接引起的目标客户回复的效应如何。
今天我们就再继续来看一些直复营销的主要采用的媒介跟营销模式,再来熟悉一下这其中常会提到的英语术语。
1。
直接邮寄营销:direct mail marketing-compiled list 收集名录收集名录是由名录营销公司将各种来源的信息收集、编纂而成,并进行出售。
名录的来源可能有电话号码本、选民名单、汽车注册登记等类似渠道,所以客户针对性极低(least targeted)。
-target mailing 目标性强的直接邮寄营销对客户喜好、购物习惯有过调查分析(database analysis),再按照他们各自的情况来挑选合适的广告邮件向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
-junk mail/admail 垃圾邮件/广告邮件直接邮寄的各种定期传单(advertising circulars),目录(catalogue or catalog)、免费试用的CD、(free trial CDs)以及其他未经客户要求或同意的广告派发行为(unsolicitedmerchandising invitations)。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一)对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检查监督1、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行政检查监督项目名称: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行政检查监督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实施对象: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权力性质:法定实施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1997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检查监督项目名称: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检查监督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实施对象: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力性质:法定实施依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2004年8月18日发布,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3、有线电视的检查监督项目名称:有线电视的检查监督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实施对象:有线电视权力性质:法定实施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电局令第2号,1990年11月16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广告管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近年来,各级电视台按照《广告法》和总局61号令、66号令要求,强化广告播前审查把关,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广告播出秩序持续好转,形成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但近段时间以来,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特别是部分卫视频道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存在内容夸大虚假、长时间反复播出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治理卫视频道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问题通知如下:一、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又称“广告短片购物”或“电视直销广告”,是厂家或代理商通过购买电视台广告时段投放广告片,吸引观众拨打广告画面上的电话订购商品的一种商品直销方式。
与为推销商品、劳务或观念而通过媒介只向公众进行信息传播的一般性商业广告相比,这种方式多了直接向公众销售商品的环节;而相比电视台自身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两者虽然在开办主体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都是通过吸引电视观众拨打电视屏幕上的销售电话订购商品,实现销售商品的目的。
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这种特点,使得电视观众难以分清其与电视购物节目的区别,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导致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时直接影响到电视购物节目的声誉和形象,进而给电视台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对此,各卫视频道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对两者的界定,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原广电总局第61号令)和7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有关题目
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依法行政知识竞赛题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有关题目单选题1.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制度。
A、指定B、委托C、许可D、授权答案:C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2.下列哪个制作机构不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A、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B、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C、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作机构;D、县级电视台答案:D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作机构;(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3.根据《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A、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B、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C、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D、按照与节目提供方签订的协议正常传送。
答案:D依据:《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关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职责,下列那一项不是必须的()A、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B、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C、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命令;D、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汇报监测台站的人员变动情况。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认定以下39个规章和301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继续有效的39个规章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电部令第20号)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广电总局令第5号)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5、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6、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3号)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4号)8、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9、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10、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11、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8号)12、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1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1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1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1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1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18、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19、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20、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2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2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2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2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25、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2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6号)27、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7号)28、《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9号)29、《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30、《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广电总局令第51号)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36、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3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38、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39、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64号)二、继续有效的301个规范性文件(一)综合1、关于改变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85〕418号)2、广播电视部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广办发档字〔1987〕7号)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政字〔1993〕268号)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94〕718号)5、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发管理办法(广办发办字〔1996〕73号)6、广电总局来信来访办公室工作办法(广办发办字〔1999〕92号)7、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和密码设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办发办字〔2002〕183号)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9、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用户入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广发办字〔2002〕860号)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1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7〕51号)1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98号)16、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1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8〕148号)18、广电总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广发〔2009〕37号)19、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39号)20、广电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2009〕93号)21、机关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广办发办字〔2009〕120号)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二)宣传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26、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188号)27、广电总局关于实行优秀国产动画片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87号)28、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338号)3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4号)31、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22号)32、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23号)3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保护个人隐私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09〕71号)34、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三)电影35、关于继续做好部队影片供应发行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335号)36、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广发影字〔2001〕1451号)37、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38、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69号)39、关于进口分账影片拷贝供应的办法(试行)(广影字〔2002〕334号)40、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415号)41、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418号)42、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2003〕第576号)43、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影字〔2003〕658号)44、关于规范影片拷贝片头的通知(广影字〔2004〕10号)45、关于加强特种电影统一进口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4〕67号)46、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257号)47、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48、关于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安装、验收、变更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5〕28号)49、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50、关于加强对计算机售票影院管理的通知(影字〔2005〕593号)51、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6〕51号)52、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53、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7〕87号)54、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影字〔2007〕224号)55、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56、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61、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影字〔2008〕866号)62、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影字〔2009〕31号)6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字〔2009〕79号)6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影字〔2009〕83号)65、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影字〔2009〕251号)66、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67、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68、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的通知(影字〔2010〕424号)(四)电视剧69、关于组建电视剧审看小组相关事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8〕26号)70、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1〕21号)71、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508号)72、广电总局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697号)73、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74、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93号)7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0号)7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1号)77、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内容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20号)7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06〕35号)79、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上星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管理的补充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22号)80、广电总局关于变更电视剧送审样片介质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79号)81、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广发〔2007〕105号)82、广电总局关于涉案剧报总局终审的通知(广发〔2008〕2号)8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印发《完善影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剧综字〔2008〕18号)84、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涉案剧播出时段范围的说明(剧审字〔2008〕38号)85、关于已发证电视剧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重新审查的通知(剧审字〔2008〕48号)86、广电总局关于试行优秀国产电视剧推荐办法的通知(广发〔2008〕123号)8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大题材电视剧本批复改为网上公示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75号)88、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规范发行许可证制度实施前的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剧综字〔2009〕9号)89、广电总局关于正式启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通知(剧综字〔2009〕20号)90、广电总局关于采用新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剧综字〔2009〕21号)91、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重申省级卫视黄金时段电视剧上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剧规字〔2009〕26号)92、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43号)93、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剧规字〔2009〕56号)9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使用方言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9〕116号)95、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中央电视台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0号)96、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军队系统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1号)(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97、印发关于巩固和发展农村广播网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广发地字〔1994〕67号)98、关于加强有线电视节目供片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80号)99、关于确保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安全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89号)100、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办公室关于教育电视台调整意见的补充通知(广社发字〔1997〕87号)10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8号)10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企事业有线台改为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9号)10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教育电视台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708号)10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转播国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121号)10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治理工作的意见(广发社字〔1999〕174号)106、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33号)107、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54号)108、关于电影集团开办电影频道问题的意见(广发办字〔2001〕1448号)109、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5号)110、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275号)111、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112、关于加强广播影视系统内单位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03号)113、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114、关于申请开办广播电视付费频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2号)11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3号)116、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64号)117、关于印发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8号)118、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20号)119、关于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30号)12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69号)121、广电总局关于申办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0号)122、广电总局关于抓紧做好央视少儿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3号)123、广电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21号)124、广电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77号)12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29号)12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79号)12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申办及开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4号)12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9号)1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11号)130、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41号)131、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对农频道(率)规范发展的意见(广发〔2006〕45号)132、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66号)13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13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8〕44号)135、广电总局关于直播卫星村村通平台节目安排的通知(广发〔2008〕86号)136、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13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22号)13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9〕30号)139、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广发〔2009〕58号)14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60号)141、关于加强互联网证券期货讯息、广告宣传等专业性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68号)142、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补充通知(广发〔2009〕69号)143、广电总局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144、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73号)145、广电总局印发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92号)14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19号)14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节目卫星传输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21号)148、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32号)14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电视购物频道和时段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42号)150、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通告〔2010〕3号)151、广电总局关于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的通知(广发〔2010〕17号)15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153、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9号)154、广电总局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43号)155、广电总局关于重申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通知(广发〔2010〕60号)15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播出以“12590”开头的特服号码有奖竞猜类广告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0〕61号)157、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61号)15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70号)159、广电总局关于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74号)160、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六)科技161、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广发技字〔1992〕218号)162、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广发技字〔1992〕219号)16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187号)164、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165、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166、印发《关于有线电视现阶段网络技术体制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796号)167、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4〕374号)168、关于颁布《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成果保护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226号)169、关于广播影视部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6〕296号)170、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19号)171、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7〕638号)172、关于印发《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676号)173、关于加强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15号)17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编制和论证工作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88号)17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617号)176、关于颁发《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747号)177、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维字〔2000〕296号)178、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22号)179、关于加强有线电视频道伴音音量管理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88号)180、关于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95号)181、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765号)182、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卫星转发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技频字〔2002〕208号)183、广电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号)18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缆线入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63号)18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781号)186、关于加强卫星临时业务管理,规范卫星上行操作程序的通知(广技运字〔2003〕125号)187、关于印发《建立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01号)188、关于建设有线数字电视监管平台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78号)189、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网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705号)190、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模拟微波数字化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1060号)191、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印发对受理机构和检测测评机构业务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监字〔2004〕177号)19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中央节目平台付费电视频道利用卫星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938号)193、关于发布《广播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电视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005号)19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CCTV-1)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234号)195、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196、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62号)197、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368号)19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5〕536号)199、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1号)20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26号)20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152号)20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面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试验的通知(广发〔2007〕8号)20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10号)204、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广发〔2007〕99号)205、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技科字〔2007〕226号)206、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印发《有线电视网双向化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技网字〔2007〕358号)207、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下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技办字〔2008〕2号)208、广电总局关于在有线电视数字化推进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加强服务的通知(广发〔2008〕3号)209、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加强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技网字〔2008〕44号)2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的通知(广发〔2008〕47号)211、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新闻采集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8〕54号)21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数字声音广播试验加强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8〕64号)213、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异地上行安全播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2008〕84号)214、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办理卫星广播电视接收站电台执照的通知(技卫字〔2008〕119号)。
广电总局61号令
情节严重将采取退出机制,暂停商业广告甚至关停频率频道
目前,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仍然艰巨:虚假违法广告尚未杜绝;部分内容低俗的广告屡禁不止;内容夸大、夸张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数量较多,占广播电视投诉总额的七成以上。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谈到新规定可能对媒体广告行业造成的影响,杜仲明个人觉得这样的调整应该是对媒体广告行业带来新的动力,刺激和挑战。可能令媒体对广告价格有初步提升的意向。 杜仲明建议,媒体如果对节目时间的编排作重新调整和策划,如增加不同类型的栏目或节目,避免剧连续播放。从晚上6点至11点(普遍名为黄金时间)整体广告时间供应上计算,总共有54分钟的广告时间。从这54分钟可以得到的回报可能比调整剧内广告价格的效果会来的更好。“相信观众收看的习惯并不单是看剧,只要有适合观众的节目,理论上他们是会接受。这样可能很容易达到媒体,观众和广告主三赢的局面。”
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的几点解读
针对10日由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国华有约频道专访了中国广告协会分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金国强和群邑媒介购买数据中心数据长(Head of GMT Data Center)杜仲明,以期获得一些关于新办法的有效解读及较有针对性的建议。
公益广告是提升媒体形象、企业形象最好的载体。《办法》专门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的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案例二:国药 503 (药品类广告)
那威推荐的“国药503”竞是普药益肺胶囊
医家说:“外不治癣,内不治喘”。但著名主持人那威却鼎力推荐药 品“国药503”,宣称“国药503”治喘很简单。国药503实为山西天星制药有 限公司生产的路维森牌益肺胶囊,注册商标“路维森”下面粘贴着一块标 有“国药503”的标签。该产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4021863,【成份】红 参、蛤蚧、知母、桑白皮、川贝母、茯苓、甘草、苦杏仁(炒)。【功能主 治】补肾益肺,清热化痰,止咳平喘。用于久病咳喘,胸满多痰:【规格】 0.3g×12粒。零售价13.8元/盒。记者查阅药品价格315网上的信息显示,批 准文号同为国药准字Z14021863,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盾克益肺胶 囊(规格0.3g*20粒)零售价仅为8.50元/盒。据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目前, 国内有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生产普药益肺胶囊。根据据药 品价格315网上公布的信息显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3218,成都市 湔江制药厂生产益肺胶囊(规格0.3g*24粒)零售价仅为9.50元/盒。据中国商 标网上信息显示,2006年6月7日,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成功注册5类商标 “路维森”。然而在中国商标网上,记者没有找到关于商标 “国药503”的 任何注册信息。那威推荐的“国药503”也不过是山西天星制药又一款换了 “新衣”哄抬药价欺骗消费者的“老药”。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案例一:凡客诚品(服装类网站广告)
3月28日,凡客诚品宣布其2012年新款VT系列T恤 正式上线销售,但随后便有网友发现,以中国热点事
件和人物为素材的“仰望星空”系列T恤有使用国家
领导人形象做广告的嫌疑。 在2012年5月2日上午,北京市工商部门表示,该
广告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将会对企业进行查处。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三级联审和重播重审制度
XX广播电视台
节目制作、播出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党的新闻宣传纪律,规范播出行为,XX广播电视宣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为XX的中心工件服务到位,为XX人民的文化需求服务到家,制定以下制度:
一、凡在本台播出的新闻、专题、专栏类节目必须坚持编辑、部主任、台长三级审稿制度,凡播放的节目必须经责任编辑、部门(室)主任、台领导审看签字后方可播出;本台撰写的各类稿(片),涉及全局性,政治性,政策性的重要评论及采编的影响较大的突发性事件、系列报道,重大典型的推介,重大题材的连续、系列报道、批评性报道均需要台主要负责人签发才能播出;持不准或不易把握时,要送XX宣传部主管领导直至XX领导审定。
二、节目重播坚持重播重审制度。
三、本台所有的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1号令)。
四、本台制作的各类节目,严禁有下列内容:(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电视节目在黄金时间除经广电总局规定允许的引进技术剧外(不得超过15%),不得安排播放引进剧。
XX广播电视台
XX年X月。
安全播出演练整改报告(2)
安全播出演练整改报告(2)安全播出演练整改报告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为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确保重点保障期、重要时段安全播出,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安全播出工作,快速反应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成立西充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自查领导协调小组。
局党组书记、局长袁铧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明红,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庞学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明月,——1工会主席何凡,广播电视台常务副台长王良毅为副组长;技术股、总编室、社管股、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技术股长王泽武为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此次自查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人员的培训及信息的上传下达。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24小时值班制,在全台建立起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集中精力“靠上抓,重点抓”的协调指挥机制,对各部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求快速、如实上报,及时、准确处理,努力做到“四不放过”,即发现事故苗头不放过;工作责任不明确不放过;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存在问题整改不力不放过;出问题责任不追究不放过。
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向管理要效益,结合安全优质播出工作实际,把每个星期一晚定为“集体学习日”,及时组织机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市广播电视局下发的《技术维护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促进机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通过《广电论坛》、召开部门工作人员、业务人员会议,学习安全播出相关文件要求,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明确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安全工作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
提出一切工作服从于安全播出,一切工作服务于安全播出。
要求每一个员工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好这次安全播出工作任务。
通过分析形——2势,反复动员,全台员工思想高度统一,目标明确,工作积极主动,切实增强了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自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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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第61号令)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时间:2009-9-16 23:42:00 浏览次数:1709【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广电总局第61号令【发布日期】2009-09-10【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
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
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
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
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
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
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
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