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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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7月21日民航局令第11号发布

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CCAR-162SB-R1)

第一条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停车场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停车场系机场内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附近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放场所。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机场规划和保障机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规划设计应遵守公安部、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制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机场内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必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修建或增建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棚)。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否则不予批准施工。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公共建筑已竣工使用而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或扩建停车场地。

第五条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应当协同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实施监督。

第六条机场候机楼、宾馆停车场实行合理的收费制度。由民航机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车辆流量较大的候机楼停车场,要组织人员负责维护秩序,按顺序派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应在停车场的指定位置依次停放。

第八条凡到民用机场承揽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必须申请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制发的机场客运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机场运营。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机场有关规章制度;

(二)必须持有机场客运许可证件,无许可证者不得进入机场运营;

(三)车辆应在指定的位置依次停放,依先后秩序接待乘客,严禁任意停放车辆,或私揽业务,强拉乘客;

(四)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严禁欺骗、敲诈乘客;

(五)严禁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倒卖外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当制止、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属于违反机场治安管理和交通违章的行为由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

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

|尺寸(m)项|各类车型外廓尺寸(m)|车辆|

|目|---------------||

|车辆类型|总长|总宽|总高|换算系数|

|-----------|-----|----|----|----|

||微型汽车|3.20|1.60|1.80|0.70|

||---------|-----|----|----|----|

||小型汽车|5.00|2.00|2.20|1.00|

|机|---------|-----|----|----|----|

|动|中型汽车|8.70|2.50|4.00|2.00|

|车|---------|-----|----|----|----|

||大型汽车|12.00|2.50|4.00|2.50|

||---------|-----|----|----|----|

||绞接车|18.00|2.50|4.00|3.50|

|-----------|-----|----|----|----|

|自行车|1.93|0.60|1.15||

----------------------------------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表二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

|车项|垂直通道方向的|平行通道方向的|

|型目|停车带宽(m)|停车带长(m)|

|分|||

|类|--------------|----------------||停车方式|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

|----------|--|--|--|--|--|--|--|---|---|--|

|平行式|前进停车|2.6 |2.8 |3.5 |3.5 |3.5 |5.2 |7.0 |12.7 |16.0 |22.0|

|-----|----|--|--|--|--|--|--|--|---|---|--|

||30°|前进停车|3.2 |4.2 |6.4 |8.0 |11.0|5.2 |5.6 |7.0 |7.0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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