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投标项目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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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项目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招投标流程

第一步:招投标项目需先进行销售立项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招标竞标工作;

第二步:按发标方要求参与招标项目竞标;

第三步:中标后按要求签署项目合同;

第四步:按照签署的项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

第五步:经验收通过后完成招投标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部分:实际操作注意事项

第一步需注意:在项目销售立项评审中需确定该项目是否需要分包。如若需要项目部分分包的需在与招标方签署项目合同时,先获得招标方同意该项目部分可进行分包。

第二步需注意:招标前若项目需要相应资质的需先行对照有无对应的企业资质,如若没有相关资质可以采用联合体招标形式。

第三步需注意:

1、在系统申请审批项目合同流程时,需在系统审批合同前先将项目合同发给公司法务人员进行线下审核修改,待合同审核修改无误后,在开始系统申请审批项目合同流程,以便于提前防控风险及提高

审批时间;

2、签署合同需注意:

(1)合同首尾部各方名称应为全称,并应与其在国家机关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做到首尾一致、证照与合同标注一致;

(2)合同签章应由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签章,内部机构、项目部、公司内部人员不具有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若准备和我方签订合同的人员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要求对方向我方出具授权委托书;要注意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日期是否过期,授权范围有无合同签订事项,有无公司盖章;

(3)要注意审查拟签合同各份是否为同一文本,有无修改或添加,防止被掉包;

(4)如有修改,修改处,签约主体是单位的应由单位盖章、签约主体是个人的应该由其捺印;

(5)个人签名原则上应当面签署,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合同如果是多页除署名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8)合同签署时间、签署地点应填写完整;

(9)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的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尽量和对方沟通修改为我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或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10)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及对方公司证明材料、资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一并交由公司保管。

第四步需注意:

1、中标后发现我方无相关资质的部分,需外包第三方实施的,先争取项目发标方同意分包后,在将该部分已招投标方式进行分包,中标单位需有相关资质。

2、项目转包是法律明令禁止行为,故禁止整体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要先对项目进行区分。分出中标项目中主体及核心部分,确保该部分必须以中标方的名义实施。其它部分可以经招标方同意进行分包。

3、如若有项目分包情况出现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由我方确定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管理,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签证、验收流程,对往来函件及验收单据等证明材料进行归档和立卷。

第三部分:法律规定

招标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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