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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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治理,爱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咨询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治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咨询治理方法》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

(二)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

(三)对企业改革进展可能产生重大阻碍的;

(四)具有重大社会阻碍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具有国际阻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和谐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大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治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省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舞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咨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治理有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幸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咨询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排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

第八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咨询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咨询制度的企业,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分管负责人的组织下,具体和谐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九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治理方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判。中介机构的聘用结果于聘用终止后5日内报省国资委。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义务配合省国资委对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判。

第三章备案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治理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企业备案,并由企业在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要

紧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差不多案情,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情形、涉案金额、要紧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成效;

(三)案件结果分析推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形。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形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缘故、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第四章协调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依法自主处理。

省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能够予以和谐:(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峻阻碍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省国资委认为需要和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和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依法爱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三)保守企业商业隐秘;

(四)依法办事,公平、公平。

第十八条企业报送省国资委和谐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通过企业要紧负责人亲自组织和谐。

第十九条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和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形;

(二)案件对企业的阻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形;

(四)案件涉及的要紧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省国资委和谐处理的重点咨询题。

第二十条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和谐的,应当由企业负责和谐;和谐确有困难且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和谐。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和企业应当加大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对作出重大奉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

业法律顾咨询、有关业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

法律顾咨询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方法备案的,由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判;情节严峻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缺失的,由省国资委、企业按照人事治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顾咨询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

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给企业造成重大缺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不尽责或存在过错行为给企业造成较大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聘用合同。有犯罪嫌疑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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