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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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9〕36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
(1999年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管理,严格各类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切实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根据我国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案件办理的期限
(一)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和二审公诉、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上述案件中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下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4.最高法院授权高级法院核准死刑和高级法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执行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被告人不上诉的,按死刑复核程序审理,参照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
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
7.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8.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
9.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
10.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11.审理上诉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高级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12.审理专利行政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四)申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
13.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刑事案件,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15.申请再审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16.决定再审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一审或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执行案件
17.执行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结案,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庭庭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还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同时报高级法院主管业务庭备案。
二、立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一)立案的时间
18.一审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或委托执行函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立案。
19.改变管辖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审查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的当日审查立案。
20.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审查立案。
21.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2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提审、再审裁定(决定)后的次日内立案。
(二)开始计算审理期限的时间
23.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次日起计算。
24.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次日起连续计算。
(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时间
25.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26.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时间。
27.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准备辩护的时间。
28.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29.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的公告、鉴定以及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时间。
30.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时间。
(四)结案的时间
31.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送达给最后一方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32.留置送达的,以把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届满日为结案时间。
三、延审案件的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