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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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
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进行学习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儿童、青少年和成人。随着终身教育思想的确立,我国受教育者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从0岁到死亡前的所有公民。在本课程中,学生特指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幼儿。
第一节学生权利概述
一、学生权利的概念
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它既包括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也包括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权利。
在教育法规中,主要对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进行规定。但是,学生作为公民的其他权利的保障,也应该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之一,因为在受教育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其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二、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从总体上看,学生享有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起点的平等,即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国教育法规规定,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无论其种族、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如何,都有入学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国家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是过程的平等,即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在课程、教育条件等方面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三是结果的平等,即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也不论其家庭经济、政治地位以及出生所在地如何,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公平、客观、
合理的竞争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权利,以及在就业、出国留学方面的平等权利。
在《义务教育法》中,还具体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
1.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最后一项权利,实际上包括了其他教育法规规定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有公民依照法律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第二节学生权利的维护
一、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
我国《宪法》、《教育法》明确规定,
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在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方面,我国还存在着体制性障碍,使一些群体的子女无法享受均等的教育机会。
1.城市新移民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问题
对于城市新移民子女这一特殊群体而言,我国的城市教育管理法规和实践并不能保障其受教育权利的机会均等。城市新移民子女指近10~15年内从农村向城市移民的群体的子女(包括由于城市扩大和农村城镇化而由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的群体、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人以及由其
他途径迁入城市居住的群体)的子女,以及家庭虽然在农村,但是却在城市学校上学的学生(如少数民族地区住宿学校的学生、部分工程移民学生等)。问题突出地集中在农民工子女入学权利的机会均等上。由于传统的户籍制度、教育管理体制的局限,我国的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并没有完
全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均等。而我国的农民工子女的数量又十分庞大。据统计,在2005年,我国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的有640万人。按照《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适龄青少年儿童应该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及部
分进城经商的群体子女由于户籍不在城市,因此他们的子女在城市上学时,就遇到了城市教育的拒绝。前些年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建立及其与农民工子弟学校相关的众多纠纷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这一群体在争取其子女受教育权利上的努力。经过这几年的冲突、协调,一些地方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得以在政府的支持下继续办学,一些地方的政府给予了农民工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就近入学、收费平等)。
城市新移民子女尤其是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学习在过去一直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他们被视为外来人口,
不属于城市,因此城市基础教育为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设置了种种障碍。即使是现在中央三令五申之后,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依然存在很
多问题。一些地区借口经费问题,停止继续投入或为农民工子女上学设
置名额限制,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需要几证齐全,设置障碍、制造不方便等。这些政策和做法的根源是,城市基础教育并没有从城市化战略和国家发
展的高度来认识农民工子女的上学
问题。由于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的困难,使不少农民工将子女留在家乡,造成了许多“空巢儿童”、“留守儿童”,对这些儿童的成长造成了不
利后果。
2.关于“就近入学”与教育机会均等问题
教育机会均等问题所涉及的其实并不只是农民工子女入学机会均等的问题,也涉及到城市原住民子女。事实上,“就近入学”原则在城市原住民子女的升学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原来按照学校招生片区招生的升学制度,在不少地方没有完全实行。表现是:如果在招生片区内的初中或高中是重点中学时,该中学在片区内的计划招生数(人为划定的)大大低于实际应该升学的学生数。各地普遍采取了升学考试的做法。也就是
说,只有部分升学考试成绩达到初中或高中计划招生数成绩范围内的学生,才能升入片区内的重点初中或高中。其余没有达到招生成绩要求的学生,如果要上重点中学的话,就必须交纳选校费(名称可以是不同的)。这种做法已经严重地违背了“就近入学”原则,其实质就是追求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的诱使下,不少城市重点中学都开办了分校,实行私立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这种制度对于富裕阶层的子女有利,而对于一般家庭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十分不利。
3.关于学业成就的平等问题
学业成就平等是从教育结果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