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香型白酒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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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凤城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XX0001S-2010

酱香型白酒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XXXXXXXXXX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

酱香型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香型白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酱香型风格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GB 1351 小麦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T 3562 玻璃瓶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8231 高粱

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1.0%vol~60.0%vol;

低度酒:酒精度33.0%vol~40.0%vol。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高粱

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

4.1.3小麦

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高粱(第一次)→配料→蒸煮蒸酒→摊凉加曲→拌匀堆积→入窖发酵→出池酒醅

大曲高粱(第二次)

原酒→入库贮存→勾兑调味→贮存→包装出厂

4.3 感官指标

高度酒、低度酒感官指标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高度酒感官指标

表2 低度酒感官指标

4.4 理化指标

高度酒、低度酒理化指标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高度酒理化指标

表4 低度酒理化指标

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白酒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色泽和外观、香气、口味、风格按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检验

6.2.1 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

按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甲醇、铅、锰

按GB/T 5009.48 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

7.1 组批

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按表5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取一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5抽样表

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

采样人。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样品封存,保留1个月备查。另一份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

7.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甲醇、净含量和标签。

7.3.1.2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定需要抽检时。

7.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2 若复检验结果甲醇、铅、锰有一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3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时,可按“一级”判定为合格;若不符合“一级”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

8.1 标志

8.1.1 预包装白酒的标签应符合GB 10344的有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酒名称,配料清单,酒精度,制造者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日期标示和贮存说明,净含量,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类型,产地。

8.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容器的玻璃瓶应符合GB/T 3562的规定,瓶盖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8.2.2包装容器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酒现象。

8.2.3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4 外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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