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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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67: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
2005-10-10发布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产品抽样检测
4.3初始工厂检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3认证产品的变更
5.4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5认证单元的扩展
5.6认证的缩小
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加施方式和位置
7.3相关要求
8收费
附件1: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附件2: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车身反光标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车身反光标识,是指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后部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及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侧面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材料、结构、成型工序均相同,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4.1.1.2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3不同产品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4不同类别反光体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划分的说明见附件1《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
2)生产厂概况;
3)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关键工序及其过程控制说明;
4)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材料清单;
5)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结构图、产品照片及产品确认检验报告;
6)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7)其他资料。
4.2产品抽样检测
4.2.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抽取该型号50mm×5000mm的样品进行检测。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50mm×5000mm。
同一认证单元中与代表性的型号有差异的型号,应按附件1中表1或表2的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样品应从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mm×1000m。
4.2.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工厂检查同时进行。
4.2.3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4.2.4抽样人员
由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
4.2.5试验样品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6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和依据
4.2.6.1检测标准
GA406《车身反光标识》
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4.2.6.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同一认证单元中有差异的型号须增测相关项目,具体增加检测项目见附件1中表1或表2。
4.2.7检测机构
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工厂的生产规模及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8个人日。
4.3.2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每个型号至少抽取50mm×2000mm的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标志、图案等)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和/或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材料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和/或检测报告中所描述的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认证产品的关键生产工序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描述的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初始工厂检查的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
4.3.4检查人员
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承担,检查员的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