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有法可依的现场监督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祁映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简称“18号令”)的首次修订。
与18号令相比,87号令的内容更加细化、丰富,主要变化在于其突出了采购人的主体地位,明确其主体责任;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解决价格竞争、资金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构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完善公开透明制度。
87号令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使政府采购操作更加有法可依,程序更加细化、明确、有序。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采购人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7号令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首次修订。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18号令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指导意义。
那么修订后的87号令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本文将做一简要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采购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对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有关问题的思考

部具 体管理部门是国库司。 后来 国库 司加
挂 政府采购办公室牌子 , 负责 全 国政 府 采
题, 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构 建一 个公平竞 争的政府采 购环境 , 推动采 购机 构之间 、 供应商之 间相互竞争机制的 建立和完善 , 提高政府采购综合效益;第 二, 要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强化管理
准入和培训机制 , 提高从业人员质量;第三 , 加快政府采购法配套法律法
年来协议供货价格虚高 、 供货缺 乏时 间和 信誉保证等 问题 , 尤其是价格虚高的问题
经 常 遭 到 媒 体 曝 光 , 成 为 社 会 关 注 的 焦 点。 虽然 资 金 节 约 率 并 不 是 衡 量 政 府 采 购
人的授权 , 政府采购行为直接接受社会公 众的监督 , 政府 采购过程和结果 的优劣直 接影 响人 民对于政府 的信 任与 支持 。因
此, 各 级 政 府 必 须 将 其 作 为 施 政 的 重要 窗 口,审慎 对 待 日益 显 现 和 突 出 的 问题 。要 解决 以 上提 到 的 政 府 采购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政 府 采 购的 非 强 制性 等 都 影 响 了综 合 效益
稳定 ,社会 负面声音较大 ,工作具有一定
风 险性 , 无 法 吸 引优 秀 人 才长 期从 事 采 购
服务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规定 , 即政府 公
工作等现象 。 以 占我 国政府采购总规模近 7 0 %的政府集 中采购为例 , 政府采购法》 规定集 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 员应当具有相
政府采购法 规定 ,凡是使用财政 性资金采购货物 、工程 ̄ i : l N务的行为 , 均
应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但 是 ,为 了协 调 与 招
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为帮助⼤家了解过更多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是⼩编给⼤家分享的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希望对⼤家有帮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2015年3⽉1⽇起施⾏。
政府采购法⾃2003年1⽉1⽇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
⼗多年来,政府采购改⾰深⼊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质量不⾼、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作机制。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规定采购⼈应当厉⾏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
为防⽌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提⾼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信息,公开采购项⽬预算⾦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服务⼯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标。
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尹士珍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第04期摘要:2017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即87号令。
新的87号令结合新时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面临的新情况,在原有18号令的基础上对招投标操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从业者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从采购人的视角出发,探讨新的招投标法对采购人的新激励、新要求,以期对同一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中图分类号:D630;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4-0180-02一、87号令颁布的背景及内容框架在2004年的九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18号,下文简称其为“18号令”)正式施行。
作为政采领域的实践操作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指导文件,18号令自颁布施行以来,在指导和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操作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等诸多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考虑到18号令颁布较早,部分条例已经不适应社会和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要求,参考一般法律文件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更新的频率,对原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在2017年7月,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87号,下文简称其为“87号令”)正式发布。
新的87号令一共包含七个章节共88条细则,在结构上按招投标工作流程细分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内容。
与原有18号令相比,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作为一名采购人,笔者认为本次修订亮点颇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致力于从一个采购人的角度出发、从“两令”(即18号令和87号令)的差异着手,探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采购人的新规范、新要求,以期对行业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采购法实施条例.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 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
《条例》中对政府采购法中专家评审方面也做了细化说明
《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 全面规定:一是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 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 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二是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 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 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台。四是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 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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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对政府采购法中第十二条内容做了详细的说明,采购法中第十二条内容 中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 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浅谈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管理纵横230浅谈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高婧(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辽宁 大连 116023)摘要: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营中会涉及许多政府采购工作,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是事业单位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
但目前而言,部分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事业单位的发展,本文将对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几点优化策略。
关键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问题;优化策略政府采购是指使用政府下批的资金进行采购的工作,是事业单位的基础工作之一,在事业单位中具有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大多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不仅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需要根据单位自身需求合理开展。
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简述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主要工作内容为单位货物资源的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及社会服务设备采购,主要采购方式没有统一标准[1]。
政府采购是一项复杂有难度的工作,要想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需依赖于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及单位内部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
二、目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完善的预算编制管理体系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规定为基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采购预算及编制管理,进而符合单位采购工作需求。
但是实际上,大部分事业单位政府都缺乏完善合理的采购预算编制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太过注重国家规定,忽视单位实际需求。
这类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及采购管理都不够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长期以往,使得事业单位的政府预算与实际采购存在些许出入,达不到采购预期效果。
2、缺乏对政府采购标准的全面了解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是根据政府制定的采购标准信息进行,所以应详细了解政府采购标准,并将实际采购预算控制在政府采购标准范围内。
但是,部分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时,由于不了解政府采购标准,会出现采购预算编制不合理,实际采购预算多于政府采购标准范围的情况。
关于开展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民生改善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采购手续不规范、采购失信等。
因此,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我国将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行动工作,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行动工作方案。
一、行动工作的总体目标本次政府采购三年专项行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助力构建新时代的政府采购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行动工作的重点领域本次政府采购三年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规范采购手续,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购买方采取的一系列操作流程称之为采购手续。
在工作方案中,政府强调要规范采购手续,对采购文件、评审文件、中标公示等公开透明要求更高;同时要求加强采购合同管理,从各环节对采购合同进行风险评估,并加强合同履约和社会监督,防范失信行为发生。
2、提高评审准确性,落实结果公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评审环节是关键步骤。
要求政府加强评审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净化政府采购环境。
同时要求落实结果公示,做到中标结果、评审过程等公开透明。
3、规范采购流程,加大问责力度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协议供应商的履约、投诉处理等流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政府要求在政府采购流程中加大问责力度,强化监督和惩戒力度,对失信的供应商进行严厉打击,并规范整个采购流程,使采购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公正和科学。
三、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在政府采购专项行动中,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同时要依托开放平台,推进信息和数据共享,增强政府采购和社会监督互动,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四、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在政府采购专项行动中,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设,完善采购监督体系,提升监督手段和能力。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工fE交遜与实贱Work Practice Exchange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王岫辛振铭(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130051)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颁布实施,以及各方面制度的完善和采购人员素质的提升,政府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持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日渐趋于成熟,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
本文主要从对政府采购概况的阐述,分析政府采购实际工作效果中尚需完善之处,并从五个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期望为未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有所启示,不断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一、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近年来,相继出台实施了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了我国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二、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采购程序不规范。
由于对依法采购认识不深、采购程序意识不强、规章制度宣贯力度不够等原因,一些单位采购工作缺乏计划性和主导性,采购方式随意性较大,未履行采购申请便达成采购事实、采购程序手续不规范或有意规避政府采购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了部分采购资金浪费或采购质量问题。
此外,采购管理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出台不够及时,如2016年出台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为中央行政单位采购配置办公设备提供了标准依据,但暂未明确规定业务类设备的采购标准,在实际采购操作中会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
二是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
现行监管机制更侧重于对采购结果的监管,如巡视、审计、专项检査等多对采购行为进行事后监督检査,而采购过程的监管力度不够,未实现监管的全流程覆盖,专业化监管手段也相对弱化,导致监管效果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存在未按规定采购目录擅自采购或降低采购方式的标准选择等部分采购环节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江苏: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将有法可依

易新 规, 基药 交 易、 非基 药交 易、 药品 采购与 配送、 药
品交易结算 、 药品交易监督管理 、 药品交易机构管理
等6 个 实施 细则 同时公 布 。 这 意味着从 2 0 0 6 年 开始 商 政府采 购行 为 ,促 进供 应商 依法 诚信 经 营和公 平 的广 东 基 本 药 物 全 省 集 中招 标 采 购 的做 法 正 式 终 竞 争 , 维 护政 府采 购 当事 人 的合法 权 益 , 江苏 省 财政 止, 改 为依 托第 三方 药 品电子交 易平 台 , “ 政府 主导 、 厅 近 日出台 了 《 江苏 省政 府采 购供 应商 监督 管 理暂
名、 剂型和规格 , 不能指定到具体厂家。对非医保 目 开、 公平 、 公正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录品种 则 由医疗 机构 自行与 生产 企业议 价 实行 网上
交易。
广 东省 卫 生厅 相关 负 责人 说 , 传 统 的药 品招标
长沙 : 网 上举报违规招 标应及 时处理
《 长 沙市 招 标 采购 活 动 投诉 和 违规 问题举 报处
模式只重视招标 , 忽略了采购 , 通常低价中标的品种 理办法》 ( 下称《 办法》 ) 已经印发 , 将于 l 0月 9日起 有价无市 、 中标 即死 。 新办法由医疗机构填报每一品 执行。《 办法》 规定对新闻网络等媒介登载的招标采 3 4
市场运作” 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 。 广东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 第三方药品电
行办法》 ( 下称《 暂行办法》 ) 。 据了解, 《 暂行办法》 共八章五十条, 分别对供应
子交易平台具有在线竞价 、 在线交易、 在线支付 、 在 商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注册登记 、供应商诚信管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提升事业单位设备管理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提升事业单位设备管理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事业单位设备管理也应适应时代要求,全面提升设备管理水平。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投入的不断增加,许多事业单位设备总量逐年增加,种类越来越多,基础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加大,旧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很难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新的形势要求我们从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以适应新的挑战。
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应当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以资产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的,提高设备的利用率,降低管理成本和维护成本,高效地为决策机构和其他部门提供服务。
1.设备管理的目的和原则设备管理是以组织经营目标为依据,通过一系列的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对设备从规划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管理,使设备综合效益最大化。
设备管理的范围应包含设备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和全领域。
包括从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
设备管理应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综合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为组织的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设备管理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主要短板,找准问题,分析原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持续改进。
应始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依靠技术进步,追求精细化、规范化、自动化管理,力求从制度、机制层面根本解决问题。
2.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国家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
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设备管理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
尽管如此,目前设备管理工作还是面临着许多挑战,很多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设备管理工作的要求。
全方位 多层次——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法探究

铅笔、纸张 ,大到公路 、桥梁 、汽车 ,到 处都有政府采购的 “ 身影 ” 政府采购服务 。
发达 、市场体 系越 完善 的国家 , 其政府采 购制 度也越 完善 ,监督机制也越健全 。 随 着我 国市场 经济的发展 , 社会主 义市场 经 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 政府采购范围的延伸 ,
的触 角逐 渐延伸 , 公路建设 、 水利工程 、 新
农村 建设… …可以说政府采购无处不在 。
果。 招标 、 投标 ,引入公平竞 争确实对原
f 制产生 冲击作用 , 但这种 冲击过程 体 : 不等 同于会产 生 良好 的制度绩 效 ,加
府的入世承诺 ,适应 经济全球 化的需要 , 政府采购的制度 自然要 与国际惯例接轨。 而加 强政府 采购监 督机制 建设 ,是政府
加 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 设的重要性
一
、
近年来 , 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建设以 及宏观调控中发挥的作用越 来越大 , 政府
浪费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 提高财政性资金
的 使 用效 益 。
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据统计 , 国的政府 我
采购数额从1 9 年的3 f 元 , 98 1L 增长到2 1 01
备 足够的专业人才 ,所以在采购活动 中, 往往需 要财政部 门联合审计 、 纪检 、 监察 、 技术等部门一起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 中,
以 使 政 府采 购活 动 更 规 范 、更 有 效 。对 于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 政府采购机构一 般都会邀请审计部门监督采购过程及财务
审计 , 邀请纪检监察部 门监督政府采购活
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其 中,采购办专门 具体负责采购商品工作 , 负责标书编制和 招投标工作 ;评标办专 门负责评标工作 ,
政府采购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政府采购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政府采购风险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防范和控制风险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的重要前提。
政府采购风险防范控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增强了宏观调控能力,也从源头上、机制上预防了腐败,并在引导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政府采购风险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由此导致采购失败以及引来的质疑和投诉事项逐渐增多,深入研究和分析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探讨防范风险的对策,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的重要前提。
一、政府采购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政府采购风险就是指政府采购的预期目标与实际结果出现偏差的可能性,目前逐渐显露出来的政府采购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道德风险政府采购的道德风险主要有:(1)供应商的道德风险。
供应商不具备一定的生产或服务能力,但采取欺骗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供应商虽然具备生产或服务能力,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在政府采购中标后采取以次充好等欺骗手段,结果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2)采购机构的道德风险。
第一,政府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和供应商之间存在舞弊行为。
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可能会与某供应商合谋,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使该供应商在竞标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给政府采购带来道德风险。
第二,政府采购机构工作人员采用不利于采购人但有利于节约采购机构运营成本的采购方式,给采购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第三,政府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为了节省人力、物力,不积极进行信息搜寻,不完全了解市场价格,导致难以判断投标价格是否合理,可能导致中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风险。
2、市场预期风险政府采购虽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受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完全保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实现预期目的。
主要表现形式是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导致采购失败而形成的赔损风险。
具体有:(1)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从政府采购预算到政府采购的执行有较长的时间差,市场价格往往会发生波动,造成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当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格时,就产生了价格波动风险。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作者:张瑶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02期【摘要】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有助于提升财政资本的高效运用,有利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反腐倡廉机制。
因此,政府采购活动属于现在行政事业单位最关键的管理内容。
本文从由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随意、行政事业单位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人员队伍建设落后四个方面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监督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内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迈进了全新的时期,国内政府采购正朝着标准、法制、透明的方向发展,能更有效的防范和制约各行政事业单位营私舞弊、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使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得到显著提高,更为全面提高我国政府依法执政的总体水平奠定了基础。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政府采购有着相当显著的正面意义。
首先,政府采购法的出台让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资本的运用效率进一步提升。
其次,政府采购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的可监督性。
因此,它不仅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反腐倡廉机制,有利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支出体制的改革、更有利于促进我国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形成与优化。
二、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针对现在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已有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来说,其自身并不完善,有着财政体制落后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政府采购规定不够完善,采购预算编制随意,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审计不到位,政府采购人员队伍建设落后等等。
国内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实行方面主要遭受下面几点因素的影响。
1.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大部分情况下,政府采购牵涉到财政支出的数额比较庞大,在采购的不同环节极易出现营私舞弊与贪腐等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定,想要做到采购的公开公平则是难上加难。
深化改革 加强监管 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购管理深 入到预算 执行环节 。对政 府采
购预算 资金实行 国库集 中支付 ,将是 否 按 照法 定程序 实施政府 采购作为 必要条
件 , 住资金支 付关 F, 化政府采购约 把 I硬 束力。 ( ) 好 机 制建 设 , 证 政 府 采 购 各 二 抓 保
的效果 。实践表明 , 只有抓好监督 约束机
维普资讯
制建设 , 全方位地对政府采 购运行 的各个
环 节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能 保 证 政 府 采 购 制 才
降低 招标 文件为某个供 应商 “ 量身定做” 【
的 可 能. 对 治 理 商 业 贿 赂 和 不正 当 交 易 针
( ) 五 抓好统 筹协调 、整体推进 ,保证
从一定意义上讲 , 政府采购监管过程
就是约束控制的过 程, 而源头控制 又是政
始终。这些年,我们坚持加 强政府采购管
理机制、 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 , 运 努力 约束不规范行为 。 在管理机制建设方面 , 力实行 “ 着 管
请监 察部门 参与招标过 程 ,实 施现 场监
督; 联合监察、 审计 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 定 期考核采购代理机构; 完善供应商投诉处
入政 府 采 购 的项 目范 围和 限 额标 准 ,并 随
采”分 离,推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执行 机构分开设置 ,明确监管机构、采购中心
和采 购单 位 职 责 , 求 避 免 一 方 既 当 “ 力 运
动 员 ”又 当 “ 判 员” 裁 。
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入公证机制 , 邀请公 证机构对开标程序 、 采购文件 、 有关材料 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有不少地方
创新思路 科学监管 政府采购工作亮点纷呈

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采购中心接
受委托 依法组织实施采购。 两个机构各司
( 二) 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
2 0 0 3年以来 ,全旗共组 织政府采购
其职 , 各负其责 , 加强沟通 、 协 调配合 , 使
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健全 . 职责 明确 , 在机制 上保证 了这 项工作的健康开展。
( 一)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
( 五) 创新制度 ,让采 购更 阳光 ,取得
了 明显 的 效 果 。
近几年 , 本旗政府采购工作实现 了“ 两
个扩大” 。 一是采购规模扩大 。 采购规模从 以旗直为主全面扩展到各乡镇苏木 ,实现 旗 乡同步。 二是资金范 围扩大 。 采购范围从
文件, 明确规定 , 各用款 单位不 进行投 资 评 审 ,不进 行政府 采购 的财政 部门 可以 停 拨资 金 。为政府 采购工 作提 供 了强有 力的制 度保证 ,使 本旗的 政府 采购 工作 有法可依 有章 可寻 , 逐步 走向 了规 范化 、 制 度化 的轨道 。
二 ,取得 的同样 的竞争 环 境和条件 ,在 同一条起跑线 上展开竞争 。 平等竞 争必 将导致 公正的结果 ,使竞 争
的优胜 劣汰机 制得以 贯彻实施 。各地 供 应商 参与本 旗政府采 购活动 的积极性 不 断增强 。
施 工变更 签证管理 规定 《 敖汉 旗政 府投 资建设 工程 招投标 评标办 法》 等规范性
政府 采购 工作 亮点纷呈
口 敖汉旗财政局
一
2 0 0 3 年以来, 全旗共组织政府采购8 l 0 批次, 完成采购预算金额
1 7 1 . 6 3 2 万元, 实现 采购 资金 1 4 6 . 9 2 0 万元, 节约 资金 2 4 . 7 1 2 万元 ,资 金节 约率 1 4 . 4%。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3
某单位组织某设备采购,采购前,根据前 一段时间系统内对该设备的使用情况,觉 得某厂生产的采 购预算下达后,经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 定,本次采购依然指定购买该型设备。为 此,该单位向某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书面 委托,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了有关该产 品的四家代理商名单,随后在该机构的组 织下,向该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 并在10日内举行了邀请招标
过程也违法。既没有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报批非公开招标方式,也没有依法按照规
• 但关键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没有采用,有没有 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本案例该方式只是得到采 购中心领导的内部审批。因此,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询价采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 违法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 应收到相应的处理。
•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 中询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 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 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 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C供应商如果认为合法权益 收到损害,可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 中心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 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 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上一秘密。质疑供应 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 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1
• 某省举办大型扶贫物资采购,总金额500万元。因为时间 紧急,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 购中心接到任务后,考虑到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采用询价采购的方 式,并迅速成立了项目小组。经过采购中心经办同志的努 力,他们在核实了项目需求后,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了询价 单,询价单中明确规定最低价成交。5天后,采购大会如 约举行,除了有关部门领导到场外,纪检、监察以及采购 办均派人参加了大会,并进行全程监督。在采购过程中, 根据会场领导要求,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先与每位供应 商进行了谈判,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自己在询价单上的报价 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报价结束后,根据各供应商二次报价 的情况及各单位的资质情况,专家组进行了综合评分,并 根据得分的高低向领导小组推举本次采购各个分包的项目 中标候选人,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已经提上了政府工作日程。
本文主要指出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起源于西方自由主义经济时期,完善于现在的市场经济时期。
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时间短,现有经济体制的基础薄弱,国家公共投入少,所以实行充分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采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西方政府采购制度一般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是由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决定的,如英国的政府采购法律除了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原则、程序管理等做出了规定外,还包含了民事法律的、行政法律的、欧盟法律和遵守国际公约等多方面内容,虽然比较复杂,但却使政府采购在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任何环节都有法可依。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目前非常简单,连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解释都没有。
《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依据,也是制定相关政府采购规章的根本依据,但这部法律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二)政府采购的规模较小。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晚,至今只有十几年的时间,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及规模效益仍处在较低水平。
从规模看,按国际上公认的一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占GDP的10%~15%或财政支出30%左右标准衡量,我国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为3,681.6亿元,2007年的采购规模为4,000亿元,而我国2006年和2007年的GDP分别为209,407.0亿元和257,306.0亿元,与这个标准却相差甚远。
从规模效益看,由于采购规模过小,因而其规模效益难以达到合理的水平。
按国际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节约采购资金10%以上计算,而我国实际采购节约的财政金额与上述比例相比还有很大距离。
(三)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差。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徐东波来源:《管理学家》2020年第08期[摘要] 政府采购是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引导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政府部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
但在政府实际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降低了政府采购效率。
文章围绕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展开论述,指出现阶段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建议。
[关键词] 政府采购;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政府采购是国家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市场购买行为实现为公众服务,引导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
政府采购作为我国财政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同时维护政府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
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值得各级部门高度关注,要避免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效率。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实践,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政府部门关注。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尽管行政事业单位每年都按照财政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也是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
但是由于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没有提供相应工程、服务、货物采购的市价作依据或第三单方的论证与测算,导致预算采购项目编制随意性较大,采购预算编制的理论依据不足。
其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编制时工作量大,人手不足,无法审核考量采购项目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特别是采购工程类、服务类预算编制方面较为突出。
待次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时,由于有批复的部门预算作依据,还受采购预算资金年底结余要被财政收回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在采购环节监督不力,预算编制的采购金额可能通过“合适”的采购方式就成为结算价格,给有些怀有私心的人可乘之机,导致贪污腐败等不良社会现象产生,不仅造成政府资金的浪费还破坏政府公共形象[1]。
(二)政府采购过程监管制度缺位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导致各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工作时缺少相应的行为依据,监管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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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有法可依的现场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
然而,这些部门应不应该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应由谁进行现场监督?业内对此存在争议,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有邀请财政部门的,有邀请审计、监察机关的,有邀请社会监督员的,也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主动介入的。
还有部分地区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允许法定监督部门现场监标。
笔者拟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探讨开评标活动的现场监督问题,供业内同仁思考。
有法可依的现场监督
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政府采购法》有着明确规定。
其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
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据此可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其中,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进行人员监察。
也正是基于这些规定,一些地方便错误地认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开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分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关于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责,不难看出,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检查方式实现的。
虽然开评标活动也属于监督检查范畴,但监督检查和参与现场监督在组织形式和监督内容方面是完全不同的,而且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必须进行现场监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该规定足以说明,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非必须,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决定去,也可以不去。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这就要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合理把握监督范围,不能参与具体采购活动,包括采购方案制定、采购文件审核、采购结果确定等。
假设监督部门进行开评标现场监督,那么,监督者的一言一行、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对采购结果的签字确认等,都会导致相关当事人将责任转嫁到监督者身上。
而监督者不了解实际情况的行政干预、职权滥用或以权谋私等行为,还可能影响正常的开评标秩序。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在监督者未审核招标文件、不了解具体采购内容的情况下,即使相关当事人存在隐性违规违法行为也很难发现,反而会成为违规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监督者在处理投诉、举报时也难免面临尴尬局面,甚至无法进行裁定。
因此,监督部门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把监督重点放在采购规则制定、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对《政府采购法》的正确理解,随着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地方改变了以往职能泛化、大包大揽、盲目介入政府采购活动的做法,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逐步退出了政府采购现场监督活动。
如,山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直接参与监标和组织验收等政府采购组织执行过程,不得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执行;江西省纪委监察厅也规定,纪检监察机
关不得参与本地、本部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国土资源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现场监督等工作。
这些做法有利于实现权利清晰、职责明确,也有利于减少干预,提高效率。
缺乏法律依据的现场监督
一些地方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监督员对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笔者认为,此举不仅于法无据,还可能干扰正常的评标秩序,造成采购活动泄密。
18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上述规定表明,为保证评标活动的保密性,除法定监督者外,其他人员不允许进入现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政府采购不排斥社会监督,但并非每个环节都适合社会监督员介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所有能公开的信息已全部公开,社会监督员同样可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将监督重点放在已公开信息上。
如监督已公布的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文件是否合理、中
标供应商有无不良记录等,而不能越过法律“禁地”,介入评标环节。
此外,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包括交易中心)主动介入现场监督现象较为普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明确,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十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也规定,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根据这些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不能进行现场监督。
如强行介入,也会遭遇法定监管部门所遇到的问题。
公证机构的现场监督
公证机构对开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应当是一种合法有效的监督。
不过,遗憾的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赋予公证机构这种监督职责。
18号令、《招标投标法》仅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检查时提到,“……也可
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开评标现场的公证监督,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主张委托公证机构,提高开评标活动的严肃性,有的则以委托公证机构属于多余程序且浪费资金为由拒绝委托。
《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按照其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办理招标投标、拍卖的公证事项。
这些规定为开评标活动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公证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且公证机构能够对其公证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对开评标活动的公证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开标活动各环节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程序、原则和方法进行,并对开标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密封情况;审查唱标内容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审查投标方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手续;对采取暗标的投标文件及提供的样品等进行编号,防止人为因素造成不公;查验评委会成员的资格,核实身份,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会成员要求其回避;审查评委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
法进行评标、定标;检查定标结果是否与评标定标记录一致,评委会成员是否已在评标定标记录和定标决议上签字;在评标定标活动结束时,对符合规定程序、原则、方法的评标定标活动和定标结果,当场宣读评标定标公证词;其他需要公证机构履行的职责。
从以上公证内容可以看出,公证的过程也包含监督的过程。
公证机构以出具公证书形式对开评标过程实施监督,如果开评标活动在程序上有漏洞或出现违规问题,公证机构会予以制止和纠正,如不听劝告、拒绝改正,公证机构就不会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以国家司法公证人员身份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公证,具备法律效力,既不会造成相关当事人责任转嫁,又可填补行政监管部门退出后的监督空缺。
此外,公证机构开展公证业务时有一套系统、规范的程序,其专业监督能力是其他监督人员所不具备的。
因此,公证机构对开评标活动的公证监督应为最佳监督方式。
综上所述,在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法定监督部门及其他非法定监督人员应主动退出开评标现场监督。
同时,应发挥公证机构的监督作用,依法委托公证机构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公证。
顶层设计方面,应通过立法明确公证机构的开评标现场公证监督是一种常规监督。
公证机构也应加强政府采购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人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养,努力做好政府采购公证监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