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合伙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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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根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合伙协议》的规定,特制定本组织合伙人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第二条合伙人会议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合伙人,决定有关执行合伙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事项;
(三)审议合伙组织处分重大资产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事项;
(五)审议批准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事项;
(六)审议批准合伙组织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伙企业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执行合伙人年度事务的执行报告;
(九)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合伙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伙协议》;
(十一)对合伙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对外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新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人退伙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合伙人除名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合伙企业营业期限的廷长或缩短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普通合伙人利润转增为合伙企业增资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的10%的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决策委员会的成立与组成;
(二十)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对外财产份额投资;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
(一)执行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合伙企业10%以上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请求时;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合伙企业 10%以上财产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执行合伙人请求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合伙人提出。执行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执行合伙人同意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的,应当在作出执行合伙人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合伙人大会的通知。
第六条合伙人大会由执行合伙人主持。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共同推举的代表主持。
第七条在年度合伙人大会上,执行合伙人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合伙人大会作出报告。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人大会上就合伙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合伙人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合伙人大会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一)执行合伙人年度事务的执行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合伙人,决定有关执行合伙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事项;
(四)合伙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一)变更本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时间;
(二)超出合伙企业投资书预定计划投资的。
(五)合伙企业年度报告;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由合伙人大会经全体合伙人通过: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修订本协议。
(八)廷长或缩短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九)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十)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变;
(十一)普通合伙人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增资;
(十二)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的10%的;
(十三)新合伙人的入伙与合伙人的退伙;
(十四)合伙人的除名;
更换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
(十五)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
(十六)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的;
(十七)合伙企业的解散。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的,以及合伙人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合伙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全体合伙人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
(三)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总数及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合伙人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合伙协议》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合伙人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十二条合伙人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总数及占合伙企业有表决权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合伙人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合伙人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或者合伙协议,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合伙协议的,合伙人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议事规则将作为《合伙协议》的附件,经合伙人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合伙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