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关系中出卖人的直接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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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直接交付义务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应当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即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两个合同包括,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错。融资租赁合同中,虽然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但出租人仍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为了简化交易的程序,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这就是说,在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时,出卖人不是直接向买受人(出租人)交付标的物,而是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承租人有权直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则出卖人通常是将标的物交付与买受人;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收到标的物,则应当由出租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指出,法律规定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理。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是由三方当事人、两个子合同关系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的独立的合同,这一合同是三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根据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非其他特殊原因。法律的这一规定严格地遵守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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