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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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条件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1、担任独立董事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特别规定,主要见于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指导意见》”);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307号,“《深交所备案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证发〔2016〕48号,“《上交所指引》”)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详见下表,《上交所指引》相较《指导意见》、《深交所备案办法》相较《上交所指引》的不同规定,均以红色字体标注)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证监会《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关于董事

任职资格的规定;和

《公务员法》,中央

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中央纪

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等关于兼职任务

的规定;以及中国保

监会《保险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公司法》关于董事

任职资格的规定;和

《公务员法》等的相

关规定(增加中共中

央组织部《关于进一

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中国

人民银行《股份制商

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

部监事制度指引》、

证监会《证券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

法》、银监会《银行

业金融机构董事(理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

规定的情形。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提名时未取得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书)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以及深交所的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提名时未取得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书)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

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负责人;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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