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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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成立 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 果,在追责问题上没有下文。
14
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赔偿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死亡 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 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方法, 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上限下限,即原 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 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16
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责任行政
对呼格吉勒图父母进行合法、合理的赔偿, 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双亲的弥补,对 这一冤案承担责任,符合责任行政原则。
17
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20
谢谢大家
21
呼格案重审判决书
11
呼格案重审判决书
12
国家赔偿之具体情况
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 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 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 12 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 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 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 12 月31日送达。 赔偿项目包括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 60 日的限 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对其父 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3
国家追责之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 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 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 吉勒图无罪的两天后,当年呼案的主办者,时任呼 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即被检查机关 带走,被公众视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 查的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 的也仅仅限于冯志明。
19
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责任行政
责任行政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 责任状态,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 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对于造成呼格吉 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这体 现了责任行政。 但是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的 也仅仅限于冯志明。且追责结果拖延一年 多迟迟不公布,这体现没有对公众负责。
4
第一篇:2005年11月23日汤计写了第一份内参,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调查结论: 影响: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于 2006 年 3 月初 , 成立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杀人案”复查组。当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年 8 月 , 复查有了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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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 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 人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 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果,追责问题一 直没有下文。
当时与案件有关的胡尔查、宫静在 6月 26日 被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呼和浩特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新的任 命先于调查结果,不符合行政法的合理性。
背景: 影响:
胡毅峰上任内蒙古高院 院长,积极推动呼格案 复查。
引起最高法领导重视并 做批示,内蒙古高院组 建了一个复查小组 ,真 正意义上的调查组终于 重新组建。
10
后续进展
2013 年年初,内蒙古 高院正式复查完呼格案, 结论认定呼格案原审判 决证据不足,并上报了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 11 月 20 日,内蒙古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 长暴巴图正式向呼格吉 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 通知书,呼格案正式进 入再审程序。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第一组
1
目录
01
呼格案情况介绍 再审程序启动之始末 国家赔偿与追责情况
02
03
04
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及责任行政原则 之体现
2
呼格案情况介绍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 高院对呼格案作出再 1996年呼格吉勒图报案, 记者汤计自2005年以来 审判决,宣告原审被 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四九女尸案被迅速认定 陆续发表五篇内参, 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 系其所犯,其于6月10日 终引起中央与最高法 被枪决 重视和关注 国家赔偿决定
5
第二篇:汤计发表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 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背景: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完成一审,但没有公开审理,赵 供述的 10 件命案,只起诉 9 件,惟独没有与“呼格案”相 关的毛纺厂命案。 应对: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汤计立
即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系列
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
15
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呼格案的赔偿金,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 后,一些重大的冤案错案被纠正后所获最高的。
内蒙古高院在微博中解释,支付100万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是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呼格 案所涉及的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 呼格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 的,赔偿数额超过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 偿金数额的 35% 。综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国 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的功能,按 照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和呼 格父母协商后决定的。
背景: 影响:
在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 检察长邢宝玉聊过后, 汤计针对法院程序提出 跨省区异地审理。
根据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直接呼吁案件跨省区异 地审理“呼格案”。这 篇内参发出后 ,最高法 从内蒙古调阅了“呼格 案”的案卷,对案件直 接予以关注。
9
第五篇: 2011年5月5日,发表《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 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
影响:
加急的情况反映“偿命 申请”发出后,再获中 央批示。赵志红案被最 高法要求休庭。
7
第三篇:2007年初,接连发表《死刑犯呼格吉勒图 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 (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 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
背景: 影响:
呼市中院称,仅有赵志 红的口供,而没有犯罪 物证,不能认定真凶就 是赵志红,因此也就不 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 判问题。
这个上下篇,形成“大 内参”,在全国党政系 统发行,通过客观的报 道在更大范围内扩大了 事件的影响,在一定程 度上推动了“呼格案” 的重新调查。
8
第四篇:2007年11月28日,发表《内蒙古法律界 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1.案发到枪决的62天
3.五篇内参
5.案件重审
2.真凶现身
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 并主动供出犯罪事实
4.复查停滞
内蒙古政法委迅速开始复查此案, 后因证据不足而不得不走法律程 序,复查自此陷入停滞状态
3
再审程序启动之始末
呼格吉勒图案发生后,出于偶然,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得 知此案,了解到呼格吉勒图可能是被误判,而真凶另有其人。 从2005年起,他陆续发表了5份内参,借着新华社独有的渠道,直 接向中央反映此案,每份内参都得到了中央高层的批示。不懈坚持 9年后, 呼格案终于宣布启动重审程序。
人质疑》。很快,这篇内参也受到了批示。
6
第二篇后续:2006年12月20日,写了加急情况反映《“杀 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
背景:
批示做出后不久,赵志红在 看守所里写下了一封“偿命” 信。一位看守所的警察把这 封申请书的复印件亲自送到 了汤计手里。汤计为这份 《偿命申请书》加了一头一 尾,当天就写成了一篇加急 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 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 请》,发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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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赔偿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死亡 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 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方法, 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上限下限,即原 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 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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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责任行政
对呼格吉勒图父母进行合法、合理的赔偿, 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双亲的弥补,对 这一冤案承担责任,符合责任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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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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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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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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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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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之具体情况
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 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 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 12 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 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 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 12 月31日送达。 赔偿项目包括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 60 日的限 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对其父 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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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之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 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 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 吉勒图无罪的两天后,当年呼案的主办者,时任呼 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即被检查机关 带走,被公众视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 查的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 的也仅仅限于冯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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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责任行政
责任行政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 责任状态,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 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对于造成呼格吉 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这体 现了责任行政。 但是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的 也仅仅限于冯志明。且追责结果拖延一年 多迟迟不公布,这体现没有对公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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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05年11月23日汤计写了第一份内参,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调查结论: 影响: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于 2006 年 3 月初 , 成立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杀人案”复查组。当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年 8 月 , 复查有了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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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 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 人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 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果,追责问题一 直没有下文。
当时与案件有关的胡尔查、宫静在 6月 26日 被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呼和浩特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新的任 命先于调查结果,不符合行政法的合理性。
背景: 影响:
胡毅峰上任内蒙古高院 院长,积极推动呼格案 复查。
引起最高法领导重视并 做批示,内蒙古高院组 建了一个复查小组 ,真 正意义上的调查组终于 重新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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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进展
2013 年年初,内蒙古 高院正式复查完呼格案, 结论认定呼格案原审判 决证据不足,并上报了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 11 月 20 日,内蒙古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 长暴巴图正式向呼格吉 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 通知书,呼格案正式进 入再审程序。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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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情况介绍 再审程序启动之始末 国家赔偿与追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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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及责任行政原则 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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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情况介绍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 高院对呼格案作出再 1996年呼格吉勒图报案, 记者汤计自2005年以来 审判决,宣告原审被 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四九女尸案被迅速认定 陆续发表五篇内参, 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 系其所犯,其于6月10日 终引起中央与最高法 被枪决 重视和关注 国家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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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汤计发表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 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背景: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完成一审,但没有公开审理,赵 供述的 10 件命案,只起诉 9 件,惟独没有与“呼格案”相 关的毛纺厂命案。 应对: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汤计立
即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系列
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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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呼格案的赔偿金,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 后,一些重大的冤案错案被纠正后所获最高的。
内蒙古高院在微博中解释,支付100万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是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呼格 案所涉及的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 呼格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 的,赔偿数额超过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 偿金数额的 35% 。综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国 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的功能,按 照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和呼 格父母协商后决定的。
背景: 影响:
在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 检察长邢宝玉聊过后, 汤计针对法院程序提出 跨省区异地审理。
根据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直接呼吁案件跨省区异 地审理“呼格案”。这 篇内参发出后 ,最高法 从内蒙古调阅了“呼格 案”的案卷,对案件直 接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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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2011年5月5日,发表《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 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
影响:
加急的情况反映“偿命 申请”发出后,再获中 央批示。赵志红案被最 高法要求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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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07年初,接连发表《死刑犯呼格吉勒图 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 (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 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
背景: 影响:
呼市中院称,仅有赵志 红的口供,而没有犯罪 物证,不能认定真凶就 是赵志红,因此也就不 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 判问题。
这个上下篇,形成“大 内参”,在全国党政系 统发行,通过客观的报 道在更大范围内扩大了 事件的影响,在一定程 度上推动了“呼格案” 的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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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07年11月28日,发表《内蒙古法律界 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1.案发到枪决的62天
3.五篇内参
5.案件重审
2.真凶现身
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 并主动供出犯罪事实
4.复查停滞
内蒙古政法委迅速开始复查此案, 后因证据不足而不得不走法律程 序,复查自此陷入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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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启动之始末
呼格吉勒图案发生后,出于偶然,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得 知此案,了解到呼格吉勒图可能是被误判,而真凶另有其人。 从2005年起,他陆续发表了5份内参,借着新华社独有的渠道,直 接向中央反映此案,每份内参都得到了中央高层的批示。不懈坚持 9年后, 呼格案终于宣布启动重审程序。
人质疑》。很快,这篇内参也受到了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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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后续:2006年12月20日,写了加急情况反映《“杀 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
背景:
批示做出后不久,赵志红在 看守所里写下了一封“偿命” 信。一位看守所的警察把这 封申请书的复印件亲自送到 了汤计手里。汤计为这份 《偿命申请书》加了一头一 尾,当天就写成了一篇加急 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 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 请》,发往北京。